
婚姻家庭法讲义.doc
137页婚 姻 家 庭 法 -------于彩辉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论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亲属制度第四章 结婚制度第五章 家庭关系 第六章 收养制度 第七章 离婚制度第八章 扶养制度第九章 监护制度第十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继承制度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问题为学习婚姻法打下基础,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以及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及历史发展教学重点: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由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担负着多方面的重要的社会功能二、婚姻的概念(一)定义:婚姻是指 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二)特征: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
同性的结合是不能构成婚姻的,因为同性为婚是不能繁衍人种、延续社会,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但是同性恋行为在美国、法国、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却公然存在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的愿望以便有利于婚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排除了附条件、有期限的结合这也是婚姻区别于通奸、姘居及一切违法两性结合的重要标志3、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既一夫一妻制,这是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当今社会除伊斯兰教国家外,各国都采用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保护人类的婚姻,在原始社会是由社会习惯所确认的,自阶级社会以来一般是有法律所确认的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任意行为三、家庭的概念(一)定义:家庭是有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特征:1、是一个社会的生活单位2、是有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在现代社会,家庭结构日趋缩小,在婚姻法中游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外祖孙、兄弟姐妹四、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一)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内容:1、婚姻家庭主体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这种人身关系只能因出现一定的法律实事而发生。
如结婚、出生、收养因出现一定的法律实事而终止如离婚、死亡、收养的解除2、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如结婚形成的配偶关系并不是基于经济目的而创设的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虽然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这种财产关系有特殊性,既它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条件如:夫妻的共同财产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分割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区别:反映了家庭职能的要求 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要求参与人是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 财产关系一般都有等价有偿财产关系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 意思自治五、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一)自然属性1、两性差异和性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物学基础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人种繁衍和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构成家庭在生物学上的特征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制约和影响,立法应考虑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作为立法者往往考虑,如结婚的年龄、血缘、缺乏性行为为离婚理由二)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在后天给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生产和生活客观需要导致的如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度的产生、如结婚的仪式,受到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影响 (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自然性仅仅是前提,本质仍然是由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但不能够夸大社会性的作用六、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它时间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一)群婚制: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是指在一个血缘群体内,同辈份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即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禁止通婚,这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婚姻禁忌,它结束了人类杂乱的两性关系时期,开始进入婚姻家庭时代 2.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亚血缘婚,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二)对偶婚制:和野蛮时期相适应1、定义: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现今,我国云南省永宁地区纳西族的“阿注婚”、 壮族、傣族聚居地区的“不落夫家”习俗仍保留着对偶婚的婚姻形态2、特点:配偶的范围比群婚制缩小,关系相对稳定;但与一夫一妻制相比,男女结合的很脆弱,容易解除三)一夫一妻制:和文明时期相适应1、产生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父系男子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出现父系社会,实行妇从夫居,要求子女承袭父亲财产;此外,只有个体婚才能保证后代血统2、一夫一妻制的特点:(1)表现为男子对女子的奴役;它是两性冲突的产物,是片面的 (2)具有不可离异性;比对偶婚牢固和稳定3、经历的发展阶段:从私有制的形成,一夫一妻制开始产生,并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四个历史时期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 特点-公开的买卖婚姻、男尊女卑、野蛮的多妻制、妻子儿女处于无权地位 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 主要特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以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了包办强迫 ,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原则为特征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定义: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世界各国对婚姻法的名称规定很不统一,归纳起来大约有四种,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到每一个中国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不管已婚、未婚、还是终生独身但是这并不妨碍法律对某些特殊主体做出专门规定,如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离婚问题2、调整对象的身份性;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往往是以不同身份受到婚姻法的调整的,如一个人出生后,以子女的身份与父母发生绝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结婚后,与配偶发生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后,与子女发生亲子权利义务关系 3、调整内容的伦理性伦理就是人际间的道德准则婚姻法可以将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上升为法律法律脱离了伦理道德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伦理道德脱离了法律就会变得软弱无力 4、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第一是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结婚后便在主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是当事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的条件、程序去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收养子女、结婚、离婚等第三、对于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如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婚姻关系:婚姻成立、效力、婚姻的终止(二)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通常所说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案例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婚姻法与宪法:“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二)婚姻家庭法和民法通则: 民法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婚姻家庭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则属于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三)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领域有不少方面与行政管理相关,因而要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四)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处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的法律,它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民事法规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正确执行五)婚姻家庭法和刑法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既受到婚姻家庭法的保护,也受到刑法的保护二、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第五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建国前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一)奴隶、封建社会的家庭立法1、奴隶、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与手段宗法制度是我国奴隶、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
始于夏朝,完备于西周,即在一国之内,国君是天下的共主、天下的大宗,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天子为核心,以血缘纽带为基础,将同宗同姓贵族连结在一起,再通过婚姻为纽带,连结异姓贵族,组成以宗族为基础族权、政权合一的国家制度礼法并重是奴隶、封建社会婚姻立法的主要手段奴隶社会,法律多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并仅以刑罚制裁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行为到封建社会后,多采用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即在统一法典中设专章规定婚姻成立、婚姻保障,对违法婚姻应给予的刑事处罚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封建婚姻缔结的目的,不是为了男女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两个家族传宗接代的目的,统治阶级之间还有通过两家的联姻达到扩充政治势力的目的第二、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封建法律只是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纳妾第三、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封建礼教“三从四德”最为典型,“三从”即妇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要求妇女在思想、谈吐、仪容、行为等方面都严格遵守封建道德 ,安于充当家庭的奴隶第四、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家长制是封建家制的核心,家长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而且家长权和父权、夫权又是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1、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经济的渗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遭到破坏,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必然引起某些变化表现为:第一、城市地区出现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大家庭制逐渐没落,小家庭制逐渐发展第三、自由恋爱结婚,成为一些青年知识分子向往、追求的婚姻模式2、国民党《民法亲属篇》(1930年12月公布、1931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