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ppt
32页《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讲解,,,颁布时间:2016-07-06 财会[2016]12号,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共六章二十条: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 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5) 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 第六章 附 则(1),第一章 总 则(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2),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3),,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1301 在途物品 1302 库存物品 1303 加工物品 等,(一)在途物品的核算,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二)库存物品的核算,单位应设置“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 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库存物品”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在“库存物品”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明细核算注意:下列情况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1)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等); (2)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 (3)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 (4)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1、外购库存物品的核算,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4、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5、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6、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7、盘盈的库存物品,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三)加工物品的核算,单位应设置“加工物品”科目核算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加工物品”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5),关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结转: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关于发出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成本计算方法和成本结转: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1、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自主出售或加工发出 2、 经批准对外出售 3、经批准对外捐赠 4、 经批准无偿调出 5、.经批准置换换出的库存物品,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1、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自主出售或加工物品等领用、发出库存物品,,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2、经批准对外出售[自主出售除外]的库存物品,,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3、经批准对外捐赠库存物品,,6、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摊销: 一次转销法: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 贷:库存物品 。
五五摊销法: 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 贷:库存物品; 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 贷:库存物品二、盘亏、毁损、报废存货的核算,关于存货毁损核算: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即:(1)毁损存货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的资产处置费用; (2)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为净收益时,作应缴款项;为净损失时,计入当期资产处置费用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