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旧规范对比.doc
17页建筑消防规范对比:现执行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2 版(送审稿)序号规范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 米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高层建筑每 个防火分区 面积 5.1.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2000 平米(设自动喷淋)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2000m2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5.3.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3000 平米(设自动喷淋)5.3.2 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不应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对于中庭,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与周围进行防火分隔,与中庭相通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00 倍。
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 3.00h 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3.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m22地下商业防 火防烟分区 要求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1.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营业厅、展览厅,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 6.0m 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3地下停车场、 库防火防烟 分区要求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为 4000m2,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2000m24地下商业 及 20000 m2 防火分 隔要求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2.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 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选择符合下列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措施: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2 条3.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的规定;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 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安全出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
该室外开敞空间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 1 部直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通地面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3.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雨棚不应封闭,四周敞开部位应均匀布置,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该室外开敞空间面积的 25%,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 1.0m;敞开部分采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 60%计算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m2;2.隔间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作安全出口,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m;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第 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4.隔间内部应全部采用 A 级装修材料;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 1 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走道内部应全部采用 A 级装修材料;4.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5.3.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营业厅、展览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2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4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5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电影院、观 众厅、娱乐 场所的楼层、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采最小面积及 疏散要求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网上摘抄)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独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出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3.布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规定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第 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2;2.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材料;采用织物时,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2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9m;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其超过 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5.3.15 人员密集的场所、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 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