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护、安全设施管理措施.docx
7页劳动保护、安全设施管理措施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护,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的安全和健康及环境污染控制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卫生 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疾病等安全设施 是指,在施工中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及安 全标志)第二条 劳动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劳动保护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 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管理体 制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工程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第四条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施工队队长 对承建工程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制定并落实劳动保护责任制、劳 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组织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综合评价,落实劳动保护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事故防范、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和进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及奖励(四)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为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无偿提供保健;(五)签订的各类合同中涉及到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教育和 处理;(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参加调查处理事故;(八)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九)劳务人员应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意 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五条 项目部(施工队)对劳动者必须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劳动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劳动保护知识第六条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木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各施工队对劳动者应当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 劳动者健康档案,其中:(一)对依法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 检查;(二)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定期健康监护检查;(三)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必须及时予以治疗、康复,不 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换岗位,妥善安置第八条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劳动第九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法 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对管 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以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劳 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 范。
第十二条 劳动场所、劳动保护设施、各类作业必须符合和严格执 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其中危险性、 危害性较大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 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报警通讯装置和安全标志,并制定在紧急 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二)劳动场所中有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中毒、高压等 危险因素的危险性作业,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 施三)劳动场所中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强磁场和核辐射 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业,必须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并采取 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和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防雷装置、 漏电保护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安装、修理和改造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的用人单 位,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安全认证;(二)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 经国家或者省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劳动保护检验单位进行检 验,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 后,方可使用;(三)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实行定期检验, 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防护器材、劳动保护检测检验仪器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必须符合和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技术 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不得使用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劳动防护 用品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安排女员工和未成年工(未满 18 周岁)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严禁使用童工(不满16 周岁)第二节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第十八条 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范围:(一)安全网:水平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二)安全带:常用安全带、防坠器;(三)安全 帽;(四)漏电断路器;(五)电焊机防触电保护装置第十九条 项目部(施工队)应到当地具有安全防护设施销售资格 的单位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规定发放使用第二十条 项目部对施工队购买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 记录第二十一条 特种安全防护设施范围:(一)电焊护目镜和面罩; (二)防尘口罩;(三)绝缘皮鞋第二十二条 特种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由施工队自行购买,购买特 种安全防护设施时,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一)厂家的 营业执照;(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有效的检测报告第二十三条 特种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应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对特种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节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危害劳动者 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中毒、 尘肺、中暑、电光性眼炎等第二十六条 相关的职业病分类:(一)尘肺:石纹肺、石棉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二)职业中毒:汽油中毒、柴油中毒、沥青中毒;(三)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手臂局部振动病;(四)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五)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的教育与职业体检(一)培训教育:对从事高空作业,粉尘作业,有毒、有害作业 高噪声环境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安全与个人防护知识的培训 让员工了解自身所从事的作业的危害因素,提高防护意识二)体检:对从事高空作业、粉尘作业、有毒、有害作业,高 噪声环境作业的人员,须进行上岗前的体检,避免患有职业病禁忌病 的人员从事以上作业 ,从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三)体检要求:对现从事高空作业、粉尘作业、从事有毒、有 害作业、高噪声环境作业的人员,每 1 至 2 年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名 单由各施工队上报项目部,体检由经省卫生厅批准的有资格证书的防 疫站负责完成,体检结果保存在项目部。
检出有问题者报项目部,对 于不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人员,应调离本岗位第二十八条 粉尘的监测(一)凡有粉尘作业的施工点,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测定粉尘的结果应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二)接触粉尘工作人员的管理1.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体检患有职业 病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粉尘作业,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每 2 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交由项目部保管2. 尘肺病的诊断,由项目部委托具有检疫资格的防疫站诊断,被 确诊为尘肺人员档案,由项目部保存3. 各施工队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劳务人员,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 位,并给予治疗第二十九条 接毒人员的管理1. 毒物的种类繁多,本项目涉及主要有汽油、柴油,沥青、一氧 化碳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时戴防护手套、口罩,不在 工作场所进食,离开作业场所前,应更换工作服、洗手以减少毒物由 皮肤吸收及胃肠道进入体内机会2. 有毒作业场所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将逸散的毒物排出,降低作 业场所空气中毒物的浓度3. 对从事有毒作业的人员,每 1至 2年进行一次体检,检出异常 者,由施工队通知项目部,复查或转高一级防疫站进行进一步检查治 疗第三十条 接触噪声与振动人员的管理1. 接触生产性噪声的人员,工作时应佩戴防噪耳塞或口罩,佩戴 个人防护用品是防止噪声的有效措施。
2. 接触振动的人员,工作时应戴防振保暖手套,并限制工作时间,订立轮换工作制3. 接触生产性噪声振动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有听力明显下降者,应调离噪声、振动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