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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创新视野下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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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色技术创新视野下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摘 要: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关键在于绿色技术的支撑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专利权的授予作为技术创新的核心保护与激励机制,在绿色技术创新上也不例外区别于传统专利权的授予,绿色技术专利是技术创新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的产物,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专利法》需要将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纳入考量之中,从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侵权救济等方面作出相应地调整与修改,实现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特殊保护与激励关键词:绿色技术创新;制度激励;禁令豁免;专利审查;专利保护本文索引:武婧.[J].中国商论,2021(16):-176.:F124.3 :A :2096-0298(2021)08(b)--031 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影响到经济发展和居民健康,忽视环境状况的技术发展是造成现有环境压力的因素之一绿色技术创新是以实现自身生产利益最大化同时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2019年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绿色技术创新领域、技术路线选择及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绿色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和产业化中主体作用[1]。

      绿色技术作为科技产业的发展趋势,需要依靠资本和政策互相结合和推动绿色创新行为态度、指令性规范与绿色创新控制力对个体绿色创新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2]当法律的制定中表现出对于绿色技术创新的倾向性时,投资者会着眼于绿色技术研发领域,研发人员的研发方向也会向绿色技术方向倾斜我国《民法典》中总则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明确了环境利益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然而与科技创新更为相关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却并没有对绿色技术创新或者与环境利益的技术作出规定2 绿色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合理性分析区别于传统的技术创新,绿色技术创新的核心在于对生态环境利益的兼顾绿色技术创新的开发过程在微观上可以描述为“构想—研究开发—实用化—商业化”的序列[3],構想与研究开发作为核心环节属于智力劳动创造者从其智力劳动成果中获得回报存在困难,需要给予智力劳动者以独占的财产权保证其能获得应有收益,得到相应激励为智力劳动及其成果建立财产权的法律,即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并非中立性质的法律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会根据国家的发展历史以及立法或修法时的社会经济需求,调整予保护以及不予保护的客体,并且搭配与权利人及社会公众之间平衡机制。

      知识产权法原本即包含高度政策导向与公共利益色彩[4]专利权的授予首先给专利持有人提供了某种程度上的合法垄断地位,其次肯定了持有人在研发和生产的方向上是合理的,降低了新技术投资与研发存在风险可能性专利信息具有公开性,随着制度的运行和绿色技术专利信息数据的累计,不仅可以满足政府对绿色技术创新信息的获取以及相关政策的研究,也可以为后续技术研究提供标杆[5]3 绿色技术专利客体审查3.1 审查内容一项智力成果要获得专利法保护,必须成为专利法意义上的保护客体专利法要针对绿色技术创新智力成果作出相应调整,首先要对客体审查作出相应规定3.1.1 积极要件专利法如何在现行专利客体审查内容中涉及对绿色技术专利的包含,有以下三种方案:其一,将专利法传统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审查标准修改为增加“绿色性”的“四性”标准;其二,将“绿色性”纳入“三性”细化之下的涵盖范围;其三,在《专利法》中开辟“绿色专利”作为单独章节进行规定《专利法》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没有将“环保性”纳入该条文直接增设“绿色性”为专利授权要件存在不妥之处第一,传统的“三性”标准是服务于一般专利的,不同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不完全是为了环境利益,目前不能要求所有领域内申请专利的技术都具备“绿色”要件。

      如果添加“绿色性”作为一般审查要件,会使专利授权范围过窄,部分技术研发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第二,专利审查人员在目前的“三性”审查标准下可以有效对专利性进行判断,但是要求他们再对技术是否对环境有益进行判断则会过于严苛,专利的审查期限也会被相应延长[6]《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中“显著的进步”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就包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止污染环境等这一规定虽然看似将具有绿色性质的技术纳入了“创造性”下辖审查范围,但是并非“创造性”的必要审查要素,内容描述宽泛并不具有实际可操作价值相比之下,在《专利法》中开辟“绿色专利”作为单独章节不仅能够与一般专利进行区分体现其特殊性,也可以对“绿色专利”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对“绿色专利”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侵权救济作出特殊规定,方便相关激励政策的制定以及实现对研发人员在研发方向上的引导可持续发展是一直需要贯彻的原则,对于《专利法》增加“绿色专利”章节也不用担心之后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也不会破坏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3.1.2 消极要件《专利法》在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时不仅有积极要件,也有消极要件作为底线性规定。

      我国《专利法》在总则部分的第5条第1款规定了“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到不授予违反生态环境利益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但列举了“公共利益”一项参考法哲学角度对公共利益的内涵所进行的描述式界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多数性、个人利益的还原性、利益享有的还原性[7]讨论的环境利益,受益主体是地球上的所有生命,最终会落实在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之中该利益的享有不具有排他性如此,将环境利益纳入公共利益范畴中并非不可参考《专利审查指南》针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举例式说明中,提及“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该例肯定了对环境产生损害达到严重程度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对“严重”做出举例或提出标准如果只有达到对环境具有严重损害程度的专利被拒绝,这是否说明对环境产生轻微乃至中度损害的发明创造依然能被授予专利权?故仍需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更加明确环境利益的重要性应当在《专利法》第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增加“危害环境利益”,提高生态利益在科技创新中的权重。

      3.2 审查程序审查的特殊性不仅可以体现在客体审查之中,还应当体现在绿色专利审查程序的优先性之中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相对于一般专利审查而言最明显的特征就在于审查周期大幅度缩短,能够避免专利大量积压和先进技术的闲置[8],我国专利局在2012年8月实施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了优先审查涉及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类专利申请应以电子方式提交,专利局会自同意其请求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发出初审意见书,并且在优先审查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审定授权在本条规定及相关条款中,没有针对“节能环保、低碳的发明”作出相应的申请和审查标准,因此这项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专利申请快速通道的规定收效甚微绿色专利”之“绿色”,参考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作出的界定,“降低资源密集型的产品或服务;降低能源密集型的产品或服务;减少有毒物质排放;提高材料的可回收性;尽可能采用可再生资源;提高产品的耐久性;提高服务密集型的产品[9]”我国可以根据实际绿色技术所需采取列举方式来对“绿色专利”进行有效界定,服务于“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绿色专利”快速审查机制的建立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需要明确绿色专利技术可以获得优先审查或者加速审查,且审查期限适当进行缩短,这不仅是为了给予绿色技术创新特殊对待,也是为了在“绿色技术”获得专利之后快速进入市场,赢得市场先机;其二,对于绿色技术专利申请的费用予以优惠,对于环境保护有利且有重大创新的“绿色专利”可以在一般專利申请费用之上予以减免。

      4 绿色技术专利侵权责任部分豁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侵害威胁的时候,法律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10]我国《专利法》第7章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第65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权”可以与英美法中特有的“永久禁令”制度相联系法院在绝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中都会使用禁令来保护专利权人但是在不同的案件中一律使用禁令来进行救济有时也会过度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损害了侵权方的权利2006年,eBay诉Merc Exchange关于拍卖技术专利的协调法案中,最高法院撤销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针对侵权专利颁布“永久禁令”的判决,并表示“永久禁令”的适用要考虑传统的四要素eBay案之后,美国被认定构成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被法院判令施以长期禁令的比例从95%降到74%[11]在绿色技术领域专利侵权中, Paice起诉丰田汽车的混合传动系统侵犯了自己的专利, Paice在胜诉之后提出永久性禁令的动议,但在该动议裁定之前最高法院宣布了eBay案判决,故Paice需要对四要素进行举证才能获得永久性禁令法院对该案中四要素的符合程度进行了逐个分析:(1)Paice并未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且Paice不会与丰田在市场份额或品牌认知度方面产生竞争。

      2)被诉相关侵权的权利要求只构成整车的一个微小部分,并非全面涵盖,并且Paice在庭审后的动议中向丰田提供许可邀约表明Paice认为金钱赔偿是足以弥补损害的3)在权衡双方得失的情况下,考虑到禁令可能会阻断丰田的业务以及经销商和供应商等相关业务,且从更宽泛角度而言“新兴的混合动力市场”都可能会收到禁令的扼杀4)法院还考虑到一种可能性,如果市场上可获得的替代产品是有限的,那么减少对外国石油的依赖或者减少碳排放可能是在公共利益因素方面占上风的充足理由[12]最后法院并没有给丰田公司判决禁令,但将每辆车的专利使用费提高到了98美元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个案例表明,在绿色技术新兴领域中,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不存在或者仅存在有限的可替代产品,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到市场的发展而拒绝专利权人申请的禁令避免禁令和销毁侵权产品在判决中出现还有更现实的社会因素随着专利权保护力度的提高以及专利权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了专利巨魔这一新型专利权人,他们合法持有大量专利但并不进行成果转化,而是通过诉讼和禁令威胁侵权人从而索取赔偿款来获利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授予专利权的初衷,也导致专利成果得不到有效转化而阻碍技术的进步专利巨魔的专利挟持行为,如果获得法院的禁令救济,就会增加商家对产品技术重新设计的成本,对社会资源造成变相浪费,也会否定侵权人将滞留的专利进行成果转化所付出的努力。

      鉴于专利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以及侵权的损害程度都不高,可以对专利权人采用相对弱的保护规则,拒绝通过禁令对专利权人进行救济[13]另外,若侵权人已经实施了对该绿色专利产品的商业化推广应用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或者会使市场上的技术和产品难以摆脱污染和资源浪费,不利于绿色发展的,法官可以在对专利权人和侵权人双方利益进行平衡下,金钱赔偿足以弥补损失的,不判令被告承担前述责任,对原告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请求权予以限制[14]5 结语《专利法》以及相关专利制度需要随着社会的需求变化而不断完善,“绿色专利”以单独章节在《专利法》中存在是极为必要的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明确绿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在审查上对内容增加审查项目,对流程实现快速审查机制在绿色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使用金钱赔偿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避免“永久禁令”和销毁侵权产品的施用,减少资源浪费参考文献國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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