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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瑞士委员会制中联邦委员会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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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瑞士委员会制中联邦委员会的分析 对瑞士委员会制中联邦委员会的分析 摘要:与西方各国内阁制和总统制大行其道相比,瑞士的委员会制显得独树一帜:政府首脑并不是单人独掌,而是分拨给七人组成的联邦委员会本文旨在对瑞士委员会制概貌的描述,并分析委员会制度中联邦委员会的实际状况 关键词:瑞士;委员会制;联邦委员会 处于欧陆中心的内陆国瑞士是由该地区世居的德语族群、法语族群和意大利语族群共生自治而来,最初的4个自治邦开展成为今日的26州数百年的锤炼锻造了瑞士独有的直接民主传统,而长期自治促使其政权结构必须建立在各邦/州共治的共识之上,所以瑞士的政体是委员会共和制 一、瑞士委员会制概貌 所谓委员会共和制,即为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首长的职务与政治权力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致一致的原那么来进行除瑞士外,历史上施行过委员会制的政权有1795―1799年的法国督政府,西班牙第一共和政府,乌拉圭,乌克兰以及铁托死后的南斯拉夫 在立法权方面,瑞士国会为两院制,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两院共同享有立法权。

      其中,国民院为下院,有200席,议席由公民直选产生,任期4年,到期全部改选国民院有议长1人,副议长1人联邦院为下院,有46席,与美国参议院一样,每个联邦州拥有2个席位,半州那么有1席在联邦院选举方面,展现出瑞士的高度自治性,选举会根据各州情况而定,有直选也有推选,形式不一而足在任期上,联邦院议员也根据各州情况而定,虽然一般与国民院议员任期相同,即4年在立法权权限上,国会两院的立法权均等,拥有广泛的立法、财政预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及军事权力 瑞士的最高行政机构是联邦委员会,这也是委员会制名称的来源联邦委员会是最高执行和管理机关,联邦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4年,由联邦议会从有资格被选为国民院议员的瑞士公民中选举产生,各委员一旦履职,将不能兼任议员 联邦委员会共有7名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同一联邦州不能选出一名以上委员,以此平衡各州在联邦内的权重联邦委员会听命于议会,采用合议多数决,各委员权力均等,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那么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议会不能对委员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由联邦议会从联邦委员会中选出,任期1年,主席并无特权。

      委员会奉行集体领导,至少须有4人才能议事联邦委员会委员各自还得担任政府各机要部门的首长,主管所属部门的行政职能,比方国防部和外交部在司法方面,联邦法院为瑞士最高司法机关联邦法院法官有固定任期,并不像某些国家那样实行终身制,但法官可以连选连任与法国相似的是,瑞士联邦法院也无权宣布联邦议会违宪,同时也无权对联邦委员会的法令进行干预 这或许与瑞士有着深厚的“自治〞传统有关 因为权力的下移与分散,瑞士公民的公决权明显强于他国,这导致瑞士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相应弱化,相互间的制衡关系并不明显具体到瑞士的公民权,最具特色的要数立法复决权和公民建议权这两种权利深刻影响着瑞士法律的制定与批准,也弥补了司法违宪审查缺失的缺乏瑞士法律规定,凡修改宪法和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律,或签订15年以上条约,或参加国际组织,在议会两院通过后,均需提交全民复决――即全民公决――方能成立而两院通过的法律法案,如公民有异议,那么只要征得5万有选举权的公民签名或8个州支持,亦即提交全民公决在法律创制方面,只需征得8万有选举权的公民签名后,可以提出公民建议,两院的决议亦必须提交全民公决 二、联邦委员会的运行状况 除了赋予公民高度的自治权和直接民主权利外,瑞士政治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当属联邦委员会制度。

      联邦委员会的七名委员由议会两院共同选举产生从瑞士过去的实践经验来看,委员的分配比例既要考虑政党在议会的议席情况,又要考虑委员的地域分布或言语言情况,后者其实就是说要按人口比例来分配德法意三区议席,通常为4:2:1政党方面,激进自由民主党、基督民主党、社会民主党和人民党分肥,一般比例为2:2:2:1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州不得有两名委员,不过苏黎世、伯尔尼等几个大州均应在政府中有代表 联邦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各个委员在政治决策权上是平等的每年瑞士议会两院的联席会议会在委员中选出一人担任联邦主席,任期一年联邦主席没有任何实权,只有象征意义,主要是为了方便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承当对外礼仪等职责如果主席缺席的话,那么由副主席负责 联邦委员会通常每周举行一次例会,一年到头那么要做出两千多个政治决策联邦委员会会议持续时长不等,最长可达10个小时联邦各部上报需要决策的材料给联邦办公厅,由其安排会议日程和材料汇总到了议事之时,由委员们集体行使决策权,每个委员有一个投票权,按照多数决的方式决策除联邦委员会委员外,还有联邦国务委员,他们有权提出动议和在会议上演讲,但无权投票为了加快议事效率,如果在议事时已经形成了多数意见,那么不需投票。

      可以看出,这样一种议事结构和规那么,其结果仍然是有人数优势的政党占有优势而为了决定能通过,委员们和政党间往往会屡次妥协,寻求底线与共识 三、权力分享原那么 以上就是联邦委员会分配中的“神奇公式〞,这种分配规那么和分配局面自20世纪50年代起就形成了,尽管这种体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却一直被瑞士政局所遵循 可能会有人诟病这就是“政党分肥〞、“地域政治〞或“族群政治〞的规那么化瑞士联邦委员会体制也确实招致了一些非议:“选民们以及联邦议会的成员们选择联邦委员的自由权利被这种不成文的格局所限制〞【1】 但实际上,这种联邦行政权的分享模式是自瑞士建国以来长期磨合的产物在1848年瑞士确立联邦制之前的漫长邦联时代,各个邦州就是靠这种政治协商和政治分享的手法来协调区域内公共事务,最终达成共治的目的 所以,瑞士运行委员会制,其根本的结点在于瑞士人民所保有的政治根本要素和经验即为政治的分享联邦委员会是历史开展的产物,瑞士的宪法最终为这一独一无二的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定的合法性 联邦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形式,正是消弭了潜在反对势力的生存空间,并通过多管道参政的方式将这些势力纳入到国家政治体制中来。

      这种权力分享的形式,正是契合了瑞士多元化社会中公共事务管理的现实看似复杂的人事分配制度,实际上就是通过不同政、不同地域和不同族群的人事分配,到达最大上限度的分享权力,也以此整合权力 而这些不同政党、地域和族群出身的候选人们,一旦中选了联邦委员会委员,就不能再以政党身份来参政议政,因为他们不再代表某一阶层某一组群,而是代表全国人民,是联邦公权力的代表共同遵循各党派在每届政府组成前所达成的共同施政纲领,共同对联邦委员会负责【2】,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会将不同的委员们连接在一起对此,李帕特称其为“团队式总统制〞,是“共识民主模型特征的最正确组合〞【3】正是联邦委员会这种架构,和权力分享原那么指导下的政治行为,促成了瑞士政治深刻的共识性,成为其政治运作成功的社会意识保障 参考文献 【1】他石:?瑞士联邦700年?[M].中国国际播送出版社,1990版本,第212页. 【2】费巩:?瑞士政府?[M].世界书局,1934年,第3页. 【3】艾伦・李帕特:?当代民主类型与政治――二十一个国家多数模型与共识模型政?[M].台湾桂冠图书股份,1993年,第7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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