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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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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8647939
  • 上传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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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 J ‘刖舌在近现代司法活动中,随着司法程序公正的意义逐渐被人们认识和重视,司法过程的透明度逐渐加强目前,司法透明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越来越多的诉讼环节和诉讼资料向特定的和不特定的人公开,为他们所知悉就特定的人来说,知悉是进行诉讼准备、维护本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基础:就不特定的人来说,知悉是了解司法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舆论压力,进而对司法活动予以监督的前提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的是社会( 即不特定的人) 对诉讼的监督,而忽略了司法对当事人( 即特定的人) 的公开,当事人在诉讼中知情权的保障遭到极大漠视2 0 0 7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这对当事人知情权保障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其首次强调了诉讼当事人接近或知悉相关诉讼信息的权利,并通过规定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诸多告知义务,对该权利予以保障毫无疑问,通过这样一系列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知情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仅仅几个司法解释条文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仍然任重而道远我国应当建立一套从立法到司法的完整的当事人知情权保障机制,更重要的是,要使立法者、司法者、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树立起“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而有接近审判信息的权利”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酿成一种充分尊重、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的诉讼文化。

      本文以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为研究对象,对当事人知情权的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论分析,再结合我国现状,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从多角度提出完善建议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一般理论( 一) 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含义和性质1 、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含义( 1 ) 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是一个国家公民应当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的“t h er i g h tt ok n o w ”,是美国人肯特·库伯( K e n tC o p p e r ) 于1 9 4 5 年1 月首次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由于中国法制发展相对滞后,从法律用语到法律制度很多都是舶来品正如有学者所言:“2 0 世纪的中国法学,从开始一直到现在,都在不断地对应西方的法律词汇创造中文法律新词,从某种意义上说,新词量的多寡和新词本身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符合中国的习惯,直接影响中国法学学术的广度和深度@ “t h er i g h tt ok n o w ”传入中国时出现了多种译法,如知情权、了解权、得知权、知道权、知的权利等。

      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称之为资讯权为了统一思路,求得共识,并为今后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准确的法律词语,统一为“知情权”之译当为明智的选择知情权可以说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它反映了现代社会公民对获取、知悉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方面的强烈需求,由此构成了对政府垄断社会信息的秘密主义的一种制约北欧以及西方一些国家的宪法或者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当中对公民的知情权做出了保护性规定最早在宪法中规定知情权的是1 9 4 9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在第5 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和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除此之外,瑞典宪法也对知情权做出了规定,在作为其宪法一部分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章“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 公开制) ”当中就详细地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文件的权利在澳大利亚、韩国等国,知情权则被明确地写进了《信息公开法》当中@ 不仅如此,在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中也包含有知情权的内容,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 9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 9 条第2 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有学者认为,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向本方公开一定的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D 杨海坤.宪法基本权利新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4 :6 1 李贵连.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l 蜘■匕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9 8 :2 7 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 J ]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 0 0 2 ( 1 )2各类信息的自由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知道的权利①有学者指出,广义知情权的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四项权利@ 结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将知情权做出如下界定:知情权即了解权、知悉权,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依法从对方了解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权利和自由,具体表现为信息的主张权和信息的接受权知情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为一切个人和社会组织;知情权的客体是信息,即能够纳入到权利主体有权知悉、获取的信息范围之内的信息在公民权利发展史上,知情权概念以简约、明了的形式及时地表达了现代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需求和权利意识,从而为当代国家的公民权利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认识主题。

      固( 2 ) 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含义本文所要探讨的不是宽泛意义上的“知情权“ ,而是具体意义上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由“民事诉讼当事人”和“知情权”这两个法学概念组成,“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 注:以下简称“当事人知情权”) 属于“知情权”的一种,不仅具备“知情权”的一般特点,还应在具体的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上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知情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悉民事诉讼中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当事人知情权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主体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特殊情况下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客体是能够纳入到当事人有权知悉、获取的诉讼信息范围之内的信息;内容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知情权主体在各个诉讼阶段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 、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性质( 1 ) 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指作为基本法的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它是相对于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言的基本权利中的“基本“ 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种涵义:不可或缺性、基础性、普遍性@知情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符合上述基本权利的四个内涵:首先,它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这些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主体地位的实现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知情权,不知法律赋予其享有的权利,实体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只能是空中楼阁其次,当事人的知情权具有基础性一方面,知情权能派生出当事人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如被告知的权利,查阅的权利,获得有关诉讼文书的权利等等另一方面,知情权是当事人皮纯协、文杰.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刀.山西大学学报( 哲杜版) ,2 0 0 0 ( 3 ) 黄德林、唐承敏.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实现阴.法学评论,2 0 0 1 ( 5 ) @ 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J 】.法律科学1 9 9 4 ( 5 ) 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 0 0 5 - 9 23有效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活动是当事人进行攻击和防御的对抗性活动,如果对对方的诉讼主张、辩驳理由不知情,就不能有针对的进行防御最后,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主要体现在各国对知情权的规定之中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这项权利,大多数国家并未明文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但其内涵普遍内化于各项诉讼制度之中,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德国法官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等等,都体现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精神。

      由此可见,知情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2 ) 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为了使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比如请求司法保护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权,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调解权,自行和解权,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承认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等等①虽然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并未出现“知情权“ 这个词,但赋予了当事人对诉讼知情的权利,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在众多诉讼权利中,知情权应该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如果当事人根本不知自己享有这些权利,不知如何有效行使这些权利,再多的权利也只能成为“纸上的权利”所以在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要得到实际有效行使,首先要知悉这些权利在此意义上,我们说知情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3 ) 它是当事入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派生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称之为诉权诉权是为实体权利寻求司法保护的手段,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诉权是一种抽象权利,它必须通过当事人行使各种诉讼权利来实现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诉讼权能,表现为权利人可以自己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或者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诉讼行为②所有具体的诉讼权利都是从诉权派生出来的,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知情权不仅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是一项基础性和前提性的诉讼权利,因此,知情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诉权的一项派生权利 二) 民事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理论依据1 、民主理论依据从民主治国理论上来讲,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赋予公民知情权民主政治是相对于专制政治而言的,“它是以民主主义的精神而组织起来的政治形态”,@ 其根本标志是国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 】.j 七京:法律出版社,2 0 0 4 :1 7 0 陈桂明、李仕春.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J ] .法律科学,2 0 0 6 ( 6 )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 9 9 44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人民又把国家治理权委托给政府和司法机关,因此作为代理者的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按照主权者的意志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为人民谋利造福,为社会主持正义。

      但由于权力的扩张性和人性的复杂性,决定了权力的行使不可能永远处于理性的状态在权力委托之后,当权者拥有了独立行使资格,就可能不再依归委托者意志,而是按照自身意志行事,这极易使权力被滥用,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的滥用必然带来对权利的侵害因此,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使权力的行使回归理性状态,就需要民主监督而民主监督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权力运行状况的公开可见,没有公开,没有人民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知悉与了解,所谓的民主政治将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正如列宁所说:“‘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所以,让公民知悉和了解的公开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为防止国家权力蜕变为满足个人私欲并侵犯公民权益的工具,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制约是司法民主的题中之义“ ∞通过审判公开,就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等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提供了基本条件正如1 8 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 N 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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