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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问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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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杏**
  • 文档编号:290672323
  • 上传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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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问题解析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问题解析 最近,经常有人问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开始与截止时间,因此老顾给大家梳理了一下相关的政策,并针对其中的争议点提醒大家注意 一、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那么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在实务如何界定呢? 老顾提醒大家注意:是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确定依据 二、财税和总局的文件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跟有没有取得土地证关系不大,一定要注意,千万别有延迟申报的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4号)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是不能享受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因此如果拿地时交了耕地占用税,要记得想办法跟政府谈税收返还哦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52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问题解析 最近,经常有人问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开始与截止时间,因此老顾给大家梳理了一下相关的政策,并针对其中的争议点提醒大家注意 一、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那么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在实务如何界定呢? 老顾提醒大家注意:是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确定依据 二、财税和总局的文件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跟有没有取得土地证关系不大,一定要注意,千万别有延迟申报的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4号)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是不能享受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因此如果拿地时交了耕地占用税,要记得想办法跟政府谈税收返还哦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52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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