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学简答精简.docx
43页民法学简答精简《民法学》1. A ■【简答】简述我国民法的性质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1)法;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为私法2)(3)(4)2. ・■【论述】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2013.01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 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 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 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1)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 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 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民法的 首要原则单选】▲(2)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 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 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 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 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 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4)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 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5)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 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i.a ■【简答】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012.01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 客体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 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和国家等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 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4.B ■【论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 利的区别2013.01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 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 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 的可能性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 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 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 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 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2) 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 民事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民事主 体的意思决定的。
1^1(3)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4)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 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 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不能 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13. ■【简答】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2011.10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 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 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 祖父母、外祖父母;(2) 兄、姐;(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 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4)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 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5)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15.・▲【简答】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答:监护人的职责主要表现为:(1)(2)(3)(4)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简答】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1)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 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 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即下落 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 生之日起满2年3) 须由人民法院宣告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 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 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 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失踪人仍未出 现的,人民法院即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宣 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简答】简述法人应该具备的条件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0. ■■■■■【简答】法人责任及其特点2012.10 2014.04答:法人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1) 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2) 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3) 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4) 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 任第五章:非法人组织1・■【论述】试述合伙债务的清偿2014.10答: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经 营活动而发生的债务对于合伙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财产清偿 其次,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外的 财产清偿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 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 构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 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该执业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 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 限承担责任4.A ■【简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 意思表示真实③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指一些特殊的 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 效要件。
13. •■【简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 种类: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 为,是指于已经成立但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 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 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 实施的双务行为2) 无权代理行为3) 无权处分行为4)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第八章:代理7.・■【简答】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2013.10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实施损 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2)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 一法律行为liiJ(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1)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违反了代理的宗旨,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2) 该行为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 人应承担民事责任3)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 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9. aa【简答】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 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 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 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 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 为2) 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事实3) 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4) 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 要件10. ■【简答】表见代理的后果答:表见代理具有以下后果:(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 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2) 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现代理,也可以主张 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2.■【论述】试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2012.01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 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liiJ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 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 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会 不再保护其权利2)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 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 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iwJ(3) 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iwJ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6.・■【简答】简述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具体情 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1)i=J(2)(3)(4)11. ・【简答】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以及中 断事由答: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 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 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 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须具备以下法定事由:(1) 提起诉讼2) 权利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3. ▲■【论述】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2014.10 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i 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 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 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 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 时效期间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 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诉 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 能左右的事实。
2)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 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候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 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 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为 在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 废,重新开始起算时效期间1^11・・・・【简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2011.10 答: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 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 产利益内容的权利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