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资料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模版课件.ppt
67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第三节,证据保全,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概念,二证据与证据材料的联系与区别,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属性,一客观性,二关联性,三合法性,三、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三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那么案例,证据是指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大陆法系有证据方式、证据资料以及证据原因的区分,联系: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区别:1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经过质证,还要经过法庭的审核和认定2证据材料出现在诉讼的较早阶段,而证据那么形成于诉讼的中后阶段,因为能否确定证据材料作为本案的证据只有在法庭调查终结和法庭评议以后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应注意的是:假设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假设干规定七十条第3款案例,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案例,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案例,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定证据制度源于古日耳曼法,盛行于中世纪的德国、意大利它是建立在对法官不信任的根底上的立法者认为法官的水平、能力、参次不齐,如果不在法律中预先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就难以正确运用这一权力甚至可能滥用权力法定证据制度对于审判权的滥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使法官难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事实,从而不利于证据真实性的发现所谓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对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主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19世纪以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法定证据制度,它使法官摆脱了形式主义的束缚,能够自主地运用和判断证据,并使法官可以根据证明活动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全盘否认,而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扬弃。
因此,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中仍有一些关于证据及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法官在运用和判断证据时,自然要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假设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的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此,为了回避自由心证的提法被称为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那么一、理论上的分类:,一本证与反证 案例,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案例,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案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一书证案例,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在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那么是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意义:这两种证据在证明标准上有着重大的差异,本证一般必须到达使法官确信的程度,而反证只要使法官确实信产生动摇即可。
案例,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意义: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强于间接证据,已在假设干规定在第七十七条,第四款有了规定能利用它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案件事实起辅助证明作用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注意合理的逻辑关系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例如:抄本、复印件和传闻证据等意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已在假设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和提供证据应尽可能的用原始证据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主要的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的特点: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书证优先主义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即使伪造,也易于发现2书证的分类,1公文书和私文书假设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公文书的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3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4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对于提交有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假设干规定?第20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1物证的概念和特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强的特点2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物证与书证都是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都以物品的形式出现,在特殊情况下,当某一物品即有物证的特征又有书证的特征时,该物品既是物证又是书证物证和书证主要区别在于: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那么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那么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1视听资料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具有生动逼真、不易制作、便于保管、易于伪造特点2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1视听资料与书证视听资料与书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但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象、数据反映的内容,而不是以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2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1证人证言概念和特征,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而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特征:1它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以言词形式提供证明;2证人证言只包括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3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2证人的范围,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3证人的能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假设干规定第55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另外,根据55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假设干规定第77条第5款还规定,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所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1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征,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2 当事人陈述的具体规定:,我国将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但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假设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1.鉴定结论的含义,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证据具有以下特点: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针对的是诉讼中的事实问题。
2.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英美法系证据法中鉴定人属于证人,被称为专家证人大陆法系将其分开,鉴定人与证人证言为两种证据形式我们认为两者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的专业知识不同;了解案件的事实时间不同;能否申请回避不同;能否更换不同;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3.鉴定人确实定,首先,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其次,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加以指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符合假设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四类情形另外,根据假设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部门作出的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假设干规定第2529条,一勘验笔录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验、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特征:是审判人员以查看、检验等方式亲自认知现场、物品等,并将认知结果记录下来后形成的证据二勘验笔录与物证和书证,勘验的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对物证的拍照,照片作为笔录发挥作用,不是物证本身,在用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与书证不无共同之处。
假设干规定第30条,一、证据保全的概念,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二、证据保全的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或在将来难以取得2在开庭前进行三、证据保全的程序假设干规定第23条,1.证据保全的启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2.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3.申请证据保全的两种情形:,一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前提出;二是起诉前就申请证据保全,这种情况下也可由公证机关实施4 时间界限假设干规定第23条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5.申请证据保全应采取书面形式四、证据保全的方法假设干规定24条,习题,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孩题后的括号内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可以确认其证明力A只有对方当事人认可的 B只有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C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 D只有对方当事人不予反驳的2目睹原被告打架经过的证人杨立所述证言,分清了本案当事人的责任,该证言属于A原始证据 B派生证据C二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人是。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区分是非的人D未成年人,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是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B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C没有其它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2某些产品外观上印刷的性能说明,在对该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作为A书证 B物证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3以下关于证据效力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B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它证人证言C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D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于书证,三、任意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在该题后的括号内境人正确的选项,不答、少答、多答或答错均不得分原告陈策出差常住被告邵芬工作的旅馆,便与被告邵芬相识并同邵芬的丈夫田勇也很熟。
1995年某日,陈策又出差住宿,邵芬请原告到家吃饭时向其借钱5000元买车,陈同意了,被告邵、田为原告陈策留下措据3个月之后,原告在向被告二人索要欠款时,被告提出用摩托车作价5000元来抵债,原告同意被告邵芬从原告手中要回了借条事后,原告团驾驶摩托车被他人撞坏不能使用,于1997年7月起诉,以被告二人所写5000元借据的复印件为证据,要求二人还款问:1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属于A原始证据B派生证据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2本案被告不成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声称被告二人写给其的借据原件丧失了,仅有借据的复印件,在此种情形之下,受诉法院应当A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将该复印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C鉴定该复印件,确定其证明力D要求被告举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案例,土地证和登记簿,村民刘某与张某东西相邻刘某在年经批准取得东西米、南北米的宅基地建房,并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但一直没有垒院墙年月中旬,张某在垒南北院墙时向东占用了刘某取得的宅基地半米,刘某发现后予以制止,但张某不听劝告,仍将院墙垒好刘某遂以张某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排除阻碍张某那么称,县政府年月日?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县政府通知第二条规定:“凡已领取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制的土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土地证书及有关证件,到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证书查验。
查验合格的,换发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的新版土地证书,原土地证书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回注销,查验不合格的,原土地证书由县国土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后,重新颁发新版土地证书第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没按规定时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由县土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查验工作,在限期内仍不办的,其原土地证书作废县国土管理部门为此发出?土地证书查验换证的通告?以下简称国土局通告,并规定,原土地使用证截止到年月日作废刘某没按期查验换证,其原有的土地证书已作废,应驳回起诉问:该案土地证书是否符合证据特征?,欠条被撕成四瓣 法院依法判决有效,2002年12月4日,浙江龙游飞雁化工业务员阿民拿着盖有公司公章的状子和一张被撕成四瓣后又粘贴在一起的8000元欠条,来到衢江区法院,要求责令被告小羊支付8000元货款问起欠条被撕成四瓣的原由,阿民答复说:小羊是衢江区杜泽镇的个体户,他们于2000年口头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过钙化肥,当月结账原告按约供给化肥,被告支付局部货款后,于2000年6月29日出具了一份欠货款8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2001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上门催讨欠款,但在出示欠条时,被告一把夺过欠条并将之撕成了四瓣,被告小羊到庭辩称,出具给原告8000元的欠条一份属实,但2001年12月17日,原告阿民等3人来我处催款,我将事先准备好的8000元现金付给阿民,阿民清点无误后,将欠条交还给我,我将欠条撕碎后扔在办公桌上,随后去冲开水,谁知,阿民却将撕碎的欠条又捡了回去,再向我要钱。
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钱款两清,不存在欠款,且我付款的当时有证人阿富在场可以作证问:仅凭该欠条能否确认事实的存在?,欠条被抢的债务案件谈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那么,原告栗振明诉称,1994年底,我借给本村村民栗芳现金2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1995年春,栗芳到我家还钱时,我不在,栗芳又借给了被告郭小利1998年12月20日,栗芳还了1000元利息,并抽回借据,下余局部,由被告郭小利给我出具了借款手续2001年11月5日被告以清账为由骗我拿出手续,趁我不备将手续抢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360元及利息被告郭小利辩称,我已归还了原告的借款,并已抽回借款手续,我不能再给原告钱了,一审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郭小利归还1360元的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栗振明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经栗振明申请,法院调取了2002年7月30日高村派出所对栗芳的询问笔录栗振明与栗芳到高村派出所报案,高村派出所对栗芳作了询问笔录法院于2002年11月19日对栗芳又作了调查二审法院法院认为,栗振明、郭小利对2001年11月5日前借、还款事实无争议那么郭小利在2001年11月5日前尚欠栗振明1360元本金及利息的事实可以认定。
2001年11月5日晚,郭小利专门为清账而到栗振明家,栗振明又让郭小利叫去了栗芳,显然是要通过栗芳这个中间人谈清账的事情,但栗芳与郭小利到栗振明家后,栗芳在屋内墙边看字画,郭小利与栗振明等在桌边站着,尚未说任何清账内容,郭小利就先离开了栗振明家,随即栗振明即对栗芳说郭小利将欠条抢走了按照栗芳的陈述,既未看见郭小利还钱,也未看见郭小利抢条但是,栗芳专门被请去谈清账,尚未开始谈,郭小利就先离开,其舅栗芳也不知其何时离开,郭小利的行为显然与情理不合,且郭小利称已将账还清,也无证据支持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确认2001年11月5日之时郭小利尚欠栗振明1360元本金及利息,证人栗芳的证言证实当晚并未清账,郭小利亦无证据证明是清账后将欠条取走,故上诉人栗振明要求郭小利归还欠款1360元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证明债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1993年8月,一审原告刘焕滇与其姐刘焕兰委托一审被告余松代理出售2人共有的位于本市西城区翠花街13号的房产,约定底价为50万元后刘焕兰因病死亡,一审原告刘焕滇、刘重环、刘焕平等3人共同继承了其名下遗产同年9月,余松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此房产卖给国务院开展研究中心世界开展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售价63万元,约定两个月内将房屋腾空。
同年12月28日,因原租赁该房产的房客未能按期腾房,研究所遂从房价款中扣除15万元另行购置房产用以安置房客,其余48万元均已付给余松1994年11月,余松用售房款中的12万元为刘焕滇在本市西城区尚勤胡同15号购置房产一处,刘焕滇搬入该处居住之后,余松又两次给付刘焕滇等3名房产共有人售房价款共计23万元1995年1月,刘焕滇等3名房产共有人以余松仅付给房价款35万元,尚欠13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余松返还剩余的售房款13万元余松辩称,已支付刘焕滇售房款48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问:法院以“刘焕滇、刘重环、刘焕平不能证实余松未将剩余房价款交付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明责任分配是否适当,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来谈一谈该案证明责任的分配?,1993年10月,原告梁浩的法定代理人梁肖萍经别人介绍,与当时已婚的被告梁国雄相识,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1月梁肖萍发现自己怀孕,当即告知梁国雄称是与其所怀梁国雄害怕此事暴露会对其产生不良后果,曾先后两次共给付梁肖萍7000元,要求其做人流,但梁肖萍不同意为此梁国雄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处理1994年6月24日,广州市荔湾区兴龙街方案生育办公室以方案外怀孕为由,将梁肖萍、梁国雄带往兴龙街派出所调查处理。
在派出所,梁肖萍改称胎儿是与一香港男人甘某某所怀,并与甘某某一起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两人遂被处以计生罚款同年8月1日,梁肖萍生下一男孩,即本案原告梁浩,并在其出生证上填写生父为梁国雄梁浩出生后,梁肖萍曾找寻梁国雄追要抚养费,因梁国雄原住址拆迁,梁国雄去向不明未果1997年7月,梁肖萍以梁浩是其与梁国雄所生儿子为由,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至番禺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梁国雄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108000元被告梁国雄辩论否认梁浩是其与梁肖萍所生,不同意负担梁浩的抚养费梁浩诉梁国雄为其生父应承担抚养费案,本案受理后,被告梁国雄一直回避,经合法传换既不到庭应诉,又不肯去做亲子鉴定而原告法定代理人梁肖萍对梁浩是谁儿子,在派出所的供述与其起诉请求前后矛盾,她又无法取得其他证据,所以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梁浩与梁国雄之间存在血缘亲系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证据缺乏,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本案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原因何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4号?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事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前述亲子确认程序中法院推定某男为某子之生父的做法,贯彻的就是这种证据规那么在本案中,被告是持有不能由他人提供的唯一的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即必须由其提供作亲子鉴定所用的本人血液采样,亲子鉴定才得以进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指认被告为原告生父的事实,即为不利于被告的内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作亲子鉴定的,就可直接推定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指认的事实成立,即被告为原告之生父这是依据客观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性推定出的一种实体结论,,都是小狗惹的祸,2002年11月3日下午6点钟,何清枚老人走到前楼叫自己的好友张佩坤一同散步,喊了几声也不见张佩坤答复就在这个时候,狗扑上我来了到医院住了以后发现断了四根肋骨,还有的是粉碎性的骨折,针对左腿股骨骨折这种情况,在医院的建议下,何清枚只能选择做手术,来更换人工股骨骨关节意味着数万元的医疗费何清枚提到的吓倒他的小狗叫贝贝,狗的主人正是一同把她送到医院并替他支付了急诊费邻居王一坤但对此后发生的事情,王一坤描述的情形却和何清枚的说法成了完全不同的两个版本何清枚:“我站在这里喊张佩昆,这时王一坤家的小狗嗷嗷地叫了两声向我跑来,在我跟前扑咬,我就摔倒了王一坤的律师罗智军:“我们的被告从三门径直走到张佩昆的楼下,走到楼下来帮她叫,这个时候小狗从三门下来,下来的时候,小狗看到自己的主人。
就往被告这个方向走过来走过来以后,就扑在被告的膝盖上面,前腿搭在被告的膝盖上面,被告就弯腰下去把小狗抱在自己的怀里,而且小狗一直都抱在自己怀里直到原告摔跤以后,被告去搀扶这个原告,小狗才蹲在一边的当时的情形,当时在场的邻居也是说法不一何清枚这方拿出了一份谁都没有想到的重要证据一盒录音带何清枚提供的录音带中,记录的是何清枚的儿子肖安东和王一坤夫妇的一段谈话在录音资料中双方屡次提到是否是小狗惊吓了何清枚,在谈话过程中王一坤说到了这样一句话:录音材料何清枚不是讲了嘛,她讲怎么摔的,我就问他,她讲狗叫了一声,吓了我,我说哎呀,我的狗不好法庭上,关于这份录音资料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双方各执一词199 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中,对视听资料做出了新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03年6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虽未能提供充分的直接证据,但是其提供的视听资料内容与证人证言相印证,故小狗叫声使原告受惊以至跌倒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同时认为,小狗并没有直接接触到原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狗对其进行了扑咬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何清枚支出的各项费用51971元,由原告何清枚自行承担70%,即36380元,由被告王一坤承担30%,即15387元借条还是收条,年月原告朱文华持被告魏声岭出具的一份书面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万元及利息元,该条内容为:“收到朱文华人民币拾万元整,年利率,魏声岭,落款时间为年月日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书证是被告出具的收条,被告对自己出具的收条不否认从收条内容分析,日常的交易习惯,出借人收到借款人所借款额时,不应有利息的约定,故可以认定被告出具的收条实质上为借款借据被告辩白认为原告向其借款并已归还,事后原告为到达离婚的目的而要求其补办收款收条.,借条是借入人向出借人借取钱物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据而收条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财物后,给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
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借债主体、被借主体、所借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那么应包括五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借条的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间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收条那么标识着一个法律根底民事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出具收条,意味着对方完成了一定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而所确立的义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曾经做过会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财务常识,真要是借出如此巨款给被告,在拿到有着如此瑕疵的条据时为什么没有当即提出,要求更正或重写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借其现金万元,并要求上诉人归还,提供的主要证据为一份收款凭证,凭证上虽注明了利率,但并不因此当然得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必然结论,而且该凭证并不明确为欠款凭证保险柜里的秘密,上海一家公司的办公室里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死者一个是公司经理宋慧芳,33岁,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专门经营饮料和食品批发业务宋慧芳十几岁的时候就父母离异,一直单独闯荡2000年宋慧芳与丈夫离婚,有一个9岁的儿子,跟随前夫李杰生活。
宋慧芳被杀的第二天,一个陌生的男子出现在案发的现场,并且对在场的公安人员说,宋慧芳所有的财产全部都归他了这个人叫沈新发沈新发到来的同时交给警方一样东西一份遗嘱的复印件,是宋慧芳所立那么遗嘱的原件在哪儿呢?沈新发说原件就在宋慧芳公司的保险柜里沈新发说,正是为了感谢自己的倾囊相助,宋慧芳才写下了那份遗书她为什么30多岁要立遗嘱?宋慧芳跟你非亲非故,她凭什么会把遗产给你?,宋慧芳的后事都是她父母处理的,她留下的那些财产也都由宋慧芳母亲保管了起来,所以前夫李杰就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外公外婆共同分割母亲的遗产,而沈新发因为手中拿着遗嘱,也要求对遗产主张权利,所以法院将他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这份遗嘱上,不单单有宋慧芳的签名,还留下了一个见证人的名字,见证人名叫陈剑敏,为了说清事实,在庭审中,三方一致要求遗嘱的见证人陈剑敏出庭作证该见证人为第三人的儿媳宋慧芳的亲人在认真看了那份遗嘱后,指出了一个疑点,遗嘱并不是宋慧芳手写而是电脑打印的2004年2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是确认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自书人亲笔书写手写,另外还要写清具体时间,年、月、日,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本证与反证,案情:某生产销售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生产销售公司的业务员杨先生作为代理人与贸易公司签订了合同,并负责销售事宜当日,双方又签订了直销协议书,约定生产销售公司生产的农用车以直销的方式在贸易公司处进行销售在贸易公司销售时,生产销售公司派员驻点销售,每次售车价格由生产销售公司的驻点人员确定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贸易公司每销售1台车,生产销售公司给其的返利标准后生产销售公司为贸易公司共送农用车32台,,贸易公司给付了9台车的货款9.5万元其余23台,贸易公司退还了8台,对此,双方有正式的调拨手续,而剩余的15台,贸易公司一直没有返还为此,生产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还车或给付货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贸易公司为证明生产销售公司已提走剩余的15台车,向法院提供了生产销售公司业务员杨先生、宋先生先后提走9台农用车的2张收条,以及本公司三位职员证明杨先生曾从本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提走6台农用车的证人证言贸易公司提供的自己职员作的证明杨先生从贸易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提走6台农用车的证人证言,作证者都是贸易公司的职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证据的可采性不强但是对生产销售公司业务员杨先生、宋先生出具收条的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合议庭出现了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收条应由生产销售公司负举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贸易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贸易公司只提供了收条,并没有证人到庭质证,使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通过质证查清,贸易公司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而且,贸易公司原来退车都有退车手续,这9辆车也应该按照原来的手续办理,在仅提供收条又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应该由贸易公司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从本案的具体案情分析,作为生产销售公司的业务员,又是购销合同的签订人,杨先生的身份极易使对方相信其行为代表公司,从而形成民法理论上的表见代理而宋先生也是生产销售公司的业务员,所以,贸易公司有理由相信他的行为也代表公司此外,贸易公司提供的收条是书证,它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除非证明收条是假的,或证明收条是当事人在被胁迫,或被欺骗的情况下出具的,否那么就应认定书证证明的情况是真实的最终,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生产销售公司6台农用车6万余元的车款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1999年3月27日,A省C市装璜公司因承揽房屋装璜工程,急需一批装饰材料,经同业人员吕某介绍,与B省某地区个体工商户鲁某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装璜公司购置鲁某高级三合板及木地板成品等价值23万元的装饰材料,质量按行业标准执行,交货期限为3日内一次交付,交货地点为需方仓库,付款期限为需方验收后当日付款12万元,余款11万元于交货后二个月内付清。
鲁某依约于同3月30日履行了交货义务,装璜公司验收货物出据收货单,并给付鲁某12万元货款,后装璜公司未按期给付第二期货款,鲁某及时索要未果2002年4月18日,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装璜公司11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鲁某提交的证据是:1999年3月30日装璜公司的收货条,2000年9月21日的B省某地区至A省C市的长途汽车票及2001年1月26日鲁某在A省C市的住宿发票,以证明其债权及屡次主张权利的事实审理中,装璜公司认可欠鲁某货款的事实,但否认鲁某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其主张权利,认为鲁某已丧失了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对本案鲁某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装璜公司主张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使鲁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保护,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鲁某以间接证据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缺乏充分的依据,应严格举证责任,否认鲁某的主张,驳回其诉请第二种意见认为,鲁某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虽没有直接的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不能过于严苛,本案应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上,依据经验法那么,综合分析,就本案而言,不能轻易认为鲁某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放弃了债权,在二年的时效期间内鲁某曾专程到达C市,就是一个有关联的重要事实。
虽然这个事实不能直接证明鲁某向装璜公司主张权利,但就社会生活逻辑来看,在鲁某专程到达C市后,却漠视自己的债权,不向装璜公司主张权利的可能性是极小的,有理由相信鲁某到C市去是向装璜公司索要货款在装璜公司消极对待给付的情况下,苛求债权人一定得举出直接证据,是不现实的书证,2004年4月,李某起诉张某欠其借款10000元,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份诉讼中,张某辩称该笔借款已还过且李某当时已将借据退回,同时也向法庭提交借据一份经质证,张某对刘某提交法庭的借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李某对张某归还过10000元的陈述也予以认可,但称该笔还款系还借其配偶的另外10000元,同时否认张某的借据系其退回张某是否曾借过李某配偶10000元已无法查明经比较,原、被告提交法庭的两份借据内容相同,借据的眉头、字距、行距、签名及落款日期等外表形式几乎相同,其中的错误笔画甚至也相同证人吕某出庭作证证实,借李某10000元的借据内容由其当场书写、由张某签名后当场交付李某,李某对此也予以认可经当庭识别,吕某证实原告持有的借据系其书写而被告持有的借据非其书写一笔借款,两张“相同借据,原、被告各执一词应如何审核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张某虽然认可原告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但双方对该笔债务是否履行存在重大分歧,案中也存在蹊跷之处,应当对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不能简单的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据认定案件事实。
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考察本案:李某认可张某借款时当场书写并交付借据,由此可以认定该借据一直由李某持有;李某与张某提交法庭的两份借据几乎完全相同,具有临摹的重大可能,故应对两份借据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如果认定张某持有的借据系从李某持有的借据临摹而来,那么可推定张某的借据系李某退回因为只有李某具有临摹的客观条件,李某已认可张某还过10000元,恰与张某的陈述相吻合,故可认定李某系虚伪陈述,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反之,那么可认定张某的主张不成立,应依法判决其归还李某10000元定金引起的纠纷,2002年9月10日,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居民张晓权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将新沂市汽车销售告上法庭原告张晓权诉称:2002年5月22日,他到新沂市汽车销售订购一辆解放牌汽车,当时交了3000元定金后来由于车款没有凑齐,放弃了买车方案要求新沂市汽车销售返还他的定金而新沂市汽车销售那么辩称,原告张晓权交过定金以后,公司将车从长春运到新沂由于原告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3000元定金应算作违约金,不予返还原告张晓权请求判令新沂市汽车销售将其3000元定金如数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律师王永桥:当时我们把他的这张收条拿到手里一看,在收条上写到:“今收到张晓权订金3000元,两吨王汽车11万,我们特别注意到了,这张收条上面,定金的“定字,他们用的是订书机的“订,当时我们就跟张晓权说,这个官司可以打因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种“订金不具有?担保法?当中所规定的定金的性质2002年11月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沂市汽车销售返复原告张晓权购车款3000元二、原告张晓权赔偿被告新沂市汽车销售损失2000元三、以上债务相抵后,被告新沂市汽车销售应返复原告张晓权购车款1000元新沂市人民法院胡广明法官:本案中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条中,写明是言字旁的“订金,而不是这种“定金,且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签定书面的买卖合同,不能认定双方的约定有“定金的性质,所以应该视为是预付款假存款,2000年4月29日,魏灵存入人民币三万元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魏灵,这笔存款,不存在银行把她这三万块存款,作为一笔错误登记的存款给消掉了。
银行方认为:银行打印错了,成了3万块钱,然后我们就在下一笔给予冲正了CSH是代表我们的现金交易,那么冲正呢是C,星号,COR,表示冲账或者更正交易,而且,我们经过了主管“77的授权,冲正完了那么最后一笔,也是正常的4万块钱这是正常交易除了原始存单,银行还查阅了当天的交易流水单,在这张单子上,六万和四万元两笔存款的中间,也清清楚楚地打印着三万元的冲正记录除此之外,银行还仔细核对了相关的账目和电脑记录,最后,他们得出一个了结论,这本存折上面,在打印上面,在第二笔三万块钱存的时候,下面冲正交易记录比较模糊,不是非常的清楚在比较强烈的光线下面,有3,有一些印记,就是说打印的感觉魏灵说:这些钱其实是别人赔偿给他们家的一笔钱,一共,20,万,其中有,7,万当时还给了同事魏灵手上一共还剩十三万元自己当初是填了三张存单,分别是6万,3万和4万,一共存了十三万,有存折为证!,而银行根据种种原始记录指出,当初魏灵是填了四张存单,一张是6万,一张填错的3万,然后是一张取消这3万的冲正存单,最后是一笔4万,这样算下来一共只存了10万魏妈妈发现,这四张存单中,编号是11和14的两张,是由魏灵填写的而编号是12,13的那两张,也就是冲正三万元的两张存款凭条,却是出自银行柜员之手。
经过和银行核实,这两张冲正三万元的存单,确实全都是魏灵存钱时的那个银行柜员所填写的,而且,关键是这两张单子上,居然都找不到魏灵的签字,但银行内部的监察处,曾经就这一问题,单独找这名柜员谈过话,经过调查,结果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位柜员私吞了这三万元存款银行最终还是认定,这笔三万元的存款并不存在法院为了查明这个事实,于是,同意进行鉴定然而,银行的这个申请刚一提出,魏灵坚决不去检验2004年,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银行返还魏灵三万元存款和利息沈 澄:是否鉴定,或者这个鉴定结果,对这个判决结果没有太大的影响,或者说是即使鉴定出来,曾经有过冲正的痕迹,但是肉眼看不出来的话,作为一个合同条款,它不能来约束魏灵,也就是说你这个肉眼看不出来,魏灵也看不出来,说明银行没有把这个条款明示给魏灵,所以对她不产生拘束力法院认为存折上肉眼看不到冲正记录,而且冲正三万元的存单也不是魏灵所填写,也没有魏灵的签字,所以,银行三万元存款已经被冲正的说法无效银行不服,随后提起了上诉,但是,最终杭州市中院还是维持了原判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中第五十五条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口头借款,1997年9月10日,王某某到张某云处借款9500元由于二人系近亲关系及其他原因,王某某一直没打借条从同年年底开始,王某某不断向被告催讨借款,后张某云及其丈夫本案另一被告张某伟两次归复原告2200元,剩余款项经屡次讨要,一直未还,王某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妇二人归还剩余欠款7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张某某辩称从未借过王某某的钱,请求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张某云和王某某系姑表姐妹关系,双方除本案纠纷外,无其他重大矛盾;二、本案纠纷在起诉之前经过中间人数次调和,但未成功,且张某云曾透露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王某某向某小煤矿投资的股份;三、张某云当庭否认向王某某借款和还款的事实,并明确表示双方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四、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情绪及态度反差较大。
王某某情绪冲动、诉讼积极,张某云那么消极应付,异常平静;五、王某某按时预付测谎的费用,张某云却等待观望,迟迟不交;六、其中一人曾在审判人员面前抱怨王某某操之过急,言语中已暗示双方有经济来往和纠纷欠条被撕成四瓣 法院依法判决有效,2002年12月4日,浙江龙游飞雁化工业务员阿民拿着盖有公司公章的状子和一张被撕成四瓣后又粘贴在一起的8000元欠条,来到衢江区法院,要求责令被告小羊支付8000元货款问起欠条被撕成四瓣的原由,阿民答复说:小羊是衢江区杜泽镇的个体户,他们于2000年口头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过钙化肥,当月结账原告按约供给化肥,被告支付局部货款后,于2000年6月29日出具了一份欠货款8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2001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上门催讨欠款,但在出示欠条时,被告一把夺过欠条并将之撕成了四瓣,被告小羊到庭辩称,出具给原告8000元的欠条一份属实,但2001年12月17日,原告阿民等3人来我处催款,我将事先准备好的8000元现金付给阿民,阿民清点无误后,将欠条交还给我,我将欠条撕碎后扔在办公桌上,随后去冲开水,谁知,阿民却将撕碎的欠条又捡了回去,再向我要钱。
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钱款两清,不存在欠款,且我付款的当时有证人阿富在场可以作证问:仅凭该欠条能否确认事实的存在?,欠条被抢的债务案件谈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那么,原告栗振明诉称,1994年底,我借给本村村民栗芳现金2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1995年春,栗芳到我家还钱时,我不在,栗芳又借给了被告郭小利1998年12月20日,栗芳还了1000元利息,并抽回借据,下余局部,由被告郭小利给我出具了借款手续2001年11月5日被告以清账为由骗我拿出手续,趁我不备将手续抢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360元及利息被告郭小利辩称,我已归还了原告的借款,并已抽回借款手续,我不能再给原告钱了,一审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郭小利归还1360元的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栗振明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经栗振明申请,法院调取了2002年7月30日高村派出所对栗芳的询问笔录栗振明与栗芳到高村派出所报案,高村派出所对栗芳作了询问笔录法院于2002年11月19日对栗芳又作了调查二审法院法院认为,栗振明、郭小利对2001年11月5日前借、还款事实无争议那么郭小利在2001年11月5日前尚欠栗振明1360元本金及利息的事实可以认定。
2001年11月5日晚,郭小利专门为清账而到栗振明家,栗振明又让郭小利叫去了栗芳,显然是要通过栗芳这个中间人谈清账的事情,但栗芳与郭小利到栗振明家后,栗芳在屋内墙边看字画,郭小利与栗振明等在桌边站着,尚未说任何清账内容,郭小利就先离开了栗振明家,随即栗振明即对栗芳说郭小利将欠条抢走了按照栗芳的陈述,既未看见郭小利还钱,也未看见郭小利抢条但是,栗芳专门被请去谈清账,尚未开始谈,郭小利就先离开,其舅栗芳也不知其何时离开,郭小利的行为显然与情理不合,且郭小利称已将账还清,也无证据支持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确认2001年11月5日之时郭小利尚欠栗振明1360元本金及利息,证人栗芳的证言证实当晚并未清账,郭小利亦无证据证明是清账后将欠条取走,故上诉人栗振明要求郭小利归还欠款1360元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人证,重庆南路和复兴中路相交的地方附近,有一个公交车站有一天清晨,在这个车站上有一个八十岁的老太太名叫王玉美,告诉别人,她在公交车上摔成了重伤,可是驾驶员不但不送她去医院,反而把她扔到路边老人告诉女儿,她坐的是780路公交车公交公司需要线索来调查当时的肇事司机,可是这家人的手里却什么都没有这个时候,老人的子女想到了一个人,就是那位把老人送到医院去的警察。
警察,见到老人的时候,老人已经受伤他所知道的关于老人怎么受伤的经过,也是听老人说的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对要求赔偿的事情,王玉美老人一家已经感到绝望了邹义律师:向看门的,门房的,包括烟草店的,水果店的,我们也找很多人问我们说当年这件事情你们谁听说过,或者看到过两天之后,他们终于打听到,,一个卖牛奶的曾经看见过当时的情景但是,,他发现这件事情,是老太太已经坐在那个地方,开始有人围观,在讲这件事情的原委,他并不是直接的看到了老太太是被驾驶员从车上抱下来放到那个地方的警察和买牛奶的都是事后看见的,根本没说看见的就是780路公交车所以这些证词根本就没用2004年7月19号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通过电视台记者,找到了邹义律师这个人叫张毅勇,就是他告诉邹义律师,,出事那天早晨,他骑车从复兴路过来到合肥路去,沿着重庆南路,亲眼看到了780路公交车驾驶员把王玉美老人从车上抱下来公交公司是这么说的:张毅勇是从复兴路过来,到合肥路去的可是重庆南路这条路非常宽,差不多有50米,而且中间还有高架路的支柱和绿化带挡着视线再说公交车的车门是在右边,又有汽车的车身挡着如果在马路对面,根本就不可能看见车门那边的情况。
张毅勇说啊,他不是从合肥路这边过的马路,而是从复兴路路口过的马路,然后沿着马路逆行,于是就正好在公交车站这里遇上了那辆780公交车,并且看见了王玉美老人被抱下车的场景法院判决:浦东冠忠公交公司赔偿王玉美各类损失共47321.77元,保存后续治疗费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