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docx
3页高校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机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服务保 障及其他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或变更)第三条学校机构设置遵循合理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机构管理工作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负责机构管理日常工 作第二章 机构分类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的机构分为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第六条 实体性机构是指有清晰稳定的职能范围、学校为其提 供固定编制和运行经费的机构,分为二级、三级机构二级机构指学校直接管理的下设机构,按处级机构管理其中 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体性科研机构也可不设行政级别三级机构指二级机构内设下一级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 三级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第七条非实体性机构是指学校不提供编制和经费的内设机 构,包括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非实体性机构不确定行 政级别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应挂靠在学校实体性机构内。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实体性二级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事业 发展需要,由编办或相关单位提出机构设置初步建议二) 论证由编办或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发规 处)就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政策或法律依据,机构名称和类 型、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设置需求等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机 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其中党政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由编办负责组织论证,学 院、教学科研、学术机构的设立由发规处负责组织论证三) 审批编办或发规处将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方案提交机 构编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四) 发布经审定批准设立的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第九条三级机构设置学院内设三级机构设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三级机构 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动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事业 发展需要,由二级机构在学校核定的总量范围内提出三级机构设置初 步建议二) 审批经二级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研究通 过,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编办审核三) 发布编办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发文公布第十条非实体性机构设置学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按 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成立,报编办备案。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会议 审批第十一条 国家及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按 照批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第十二条 机构的调整(撤销、合并或变更),应同时说明调 整的理由、职能划转、编制调整和人员分流等情况,按机构设立的程 序和权限审批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