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docx
29页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序 言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前身是1964年11月设立、1965 年7月正式招生的广州外国语学院(1970年10月至1977年11月曾称“广东外国语学院”)和1980年12月成立的广州对外贸易学院1994年9月广州对外贸易学院、1995年1月广州外国语学院先后分别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划转广东省管理199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年10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1996年4月成立的广东财经职业学院(1996年4月至2001年7月曾称“广东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划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简称“广外”( Guangwai);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缩写“GDUFS”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学校设立三个校区,分别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178号、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一路599号。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聘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国际化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学校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地区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学校设置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明德尚行,学贯中西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三)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设置下列内设机构,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一)党政管理工作机构; (二)教学机构; (三)研究机构; (四)教学辅助机构; (五)学校发展需要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强、实践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国际化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来华外国留学生教育及其他教育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或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对完成教学计划、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的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 学校建立以校内质量控制为主、校外多方参与的教学质量保证制度,公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创新知识,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弘扬求实学风,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中心、所)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开放、竞争、协同的科学研究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科研要素,提高科研能力,促进科学研究成果转化 学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促进教学、促进科研、服务社会、互惠互利” 的原则,以各种形式依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致力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中华优秀文化传播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四)申请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申请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指导;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合法权益;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校依法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学校依法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招聘各类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聘用和管理 学校为教职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本职工作;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下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制度; (二)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