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1200字.docx
8页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1200字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暂缓执行xx市xx区公安局对我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申请理由: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xx市xx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不当,我已向贵局申请复议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的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在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此致xx市公安局申请人:年 月 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男,委托代理人:案由:因对 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申请人认为 公安分局作出的“ ”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一、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 “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三、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予以“顶格重处”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申请人在深圳具有固定的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实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纪录值得重点指出的是,申请人是一名民间自愿反扒人士在历经自身及周围朋友多次受到财产及人身侵害后,申请人自愿协助维护深圳治安多次制止小偷劫匪的不法行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因为处于正在制止盗窃行为过于投入,反而被联防误认为行迹可疑导致受到联防人员的人身伤害,因此被迫中断反扒行为以受害人身份到达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反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非但没有任何必要,反而严重打击了热爱深圳,关心社会治安的广大市民的热情。
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考虑申请人特定的行为及特定的场合,确保法律实施的合理性及社会效果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AA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AA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此致市公安局申请人: 年 月 日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2300字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住所: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路北负责人:霍党献,经理被申请人:宜阳县文化局住所:宜阳县城负责人:高绍祥,局长申请人因不服宜文物(处)字(2005)第005号宜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宜文物(处)字(2005)第005号宜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申请理由:一、 处罚对象主体不明、不恰当1、 由于合同书已经丢失,与孙红超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具体对象不明,无法证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就为另一方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你没有证据,无法证明处罚对象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2、 孙红超明知道该地为河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
却将土地卖给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是否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3、 建设施工的设计图纸非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所设计,具体的设计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无关,责任在于设计方4、 建设施工也非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具体的设计和施工都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主体上存在严重错误5、 申请人不是建设通信基站的主体,也没有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技术和投资能力,虽然曾经受委托对于基站用地进行过商谈,但是对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却没有决定权和投资、建设能力,也没有实施建设基站的行为6、 被申请人没有尽到法定的文物保护义务,不能因自己的失职行为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的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采取任何法定的措施,对于自己不作为的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都应当予以改进,并且没有权利处罚不知情的当事人一、处罚违反法定程序1、在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情况下就主观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是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本案被申请人在20xx年1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1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20xx年3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定于20xx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文化局二楼办公室举行听证会”听证时,申请人准时参加了听证会并提出自己的陈述申辩但是,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却在没有举行听证的20xx年3月2日作出这说明被申请人根本不在意申请人是否陈述申辩,根本对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视若无物,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处罚是无效的。
2、故意不告知申请人完整的复议申请程序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的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这些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洛阳市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而洛阳市文物局是专业的文物管理机关,对于这一类纠纷更能够作出正确的处理这就说明被申请人是故意剥夺申请人的权利,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在处罚的目的上,也说明被申请人不是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而是为了自己的部门私利三、 处罚不当、过重1、 在处罚前调查人或单位错误,宜阳县文物局私自调查,而非省级的文物局调查,违反相关规定。
《文物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规定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2、 处罚金额为35万元,这是很严重的处罚而这并未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证明应当这有根据,所以这属于不当的行政行为四、 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非确切法律依据 此致洛阳市文物局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20xx年4月25日+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