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docx

7页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482520287
  • 上传时间:2023-05-06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0.86KB
  • / 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跨境担保外汇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9号发布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跨境担保外汇管 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关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 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依据担保合同商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 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全部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第三条依据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 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 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 境内的跨境担保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 跨境担保情形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第五条境内机构供应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恳切守信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 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 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 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第七条境内机构供应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 汇管理规定其次章内保外贷第八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 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 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 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 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 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 登记手续外汇局依据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 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供应内保外贷,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 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 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二) 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 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 担保项下资金用途、估量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 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 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依据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 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 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 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 担保人担当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 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 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 贷业务第三章外保内贷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 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供应 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一) 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二) 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三) 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供应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托付贷款) 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四) 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供应授 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 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 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 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 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 向债权人供应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 偿状况其次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 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第四章 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其次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次十二条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供应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 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 应当符合规定其次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 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 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 管理手续:(一)当担保人、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 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 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 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 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 相关担保财产全部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 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其次十四条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物权担保,构 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依据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 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缘由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 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第五章附则其次十五条 境内机构供应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 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 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 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 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其次十六条 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依据服务贸易外汇 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其次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状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其次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 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 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其次十九条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状况以 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 效要件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状况,亲热 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 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依据外汇局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对未按本 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进行惩处第三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文相关。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