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公司、分公司的常见会计及所得税处理(收藏).docx
10页总公司、分公司的常见会计及所得税处理一、常见会计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总分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架构其中,分公司是 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 机构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 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 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仍然给很多财务 人员带来了很多困扰下面我们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帮助 大家对此问题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一)如何理解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 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 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 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 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 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 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 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 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为会计主体,总公司与分公 司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分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应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总公司在编制汇总财务报表,要 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往来进行抵消,其他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 利润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 的财产,因此分公司没有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开办期间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筹建期间有关费用会计核算作如下 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 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 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成立时应由总公司拨入用于生产经营 方面的资金,此项资金并非注册资金新办企业若是独立核算的分公 司,没有注册资金,发生开办费时:借: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开办费贷:其他应付款—总部待公司赚到钱后,把钱还给总部时借:其他应付款—总部贷:库存现金需要注意的是:筹建期开办费的所得税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为开始 生产经营年度,而会计准则为损益实际发生年度,虽然在筹建期不计 算税法损益,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调整。
三)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1、调拨存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出方借:内部往来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调入方借:库存商品(发票不含税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内部往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 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 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算的纳税人,其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属于机构 内部的货物移送,按理说这个动作不应该征税但我国目前增值税的 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我国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个 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是相互独立的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作为应税行为,而是在最终销售时才征税 就会导致货物移出地政府少了增值税收入,而货物移入销售地政府多 得税收,这种税收和税源相背离的现象不利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也不利于为地方政府及时足额筹集财政收入基于这种原因,税法明 确了:对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视 同销售征税由于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移送货物相同金额税额一 进一出,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四)分公司上缴总公司利润会计处理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账务处理与子公司是一样的,作为利润 分配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上缴总公司利润 支付时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上缴总公司利润贷:银行存款 注意:总公司向分公司和子公司分配利润时候要区分:在所得税 汇算的时候,向子公司分配的利润是税后的利润,分公司分配的利润 按内部往来处理五)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 通常,大中型公司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会有合作组织活动活动经费 问题,具体账务处理方法参考下面案例:实例:A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B分公司是A集团公司的全资下 属分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在2019年末,为庆祝新年的到来,两 公司组织一场公司大型内部活动,共花费100万那么这个100万元 应该如何来进行账务处理?1、若100万的费用如果由A集团公司全部承担,则A集团公司 分录: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0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2、若两公司共同分摊这100万组织活动时,费用先由A集团 公司垫付,事后,由B分公司再还款给A集团公司,则A集团公司分 录如下: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5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 集团公司在垫付分公司费用时:借:其他收账款-B分公司50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0 集团公司在收到分公司还款时:借:银行存款 500000贷:其他应收款-B分公司500000分公司会计分录: 分公司在还款给运集团公司时:借:其他应付款-A集团公司50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0确认费用时: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500000贷:其他应付账款-A集团公司500000总结: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其他往来,包括分公司缴款之类的都可 以通过在内部往来(其他应收或其他应付)科目设置明细进行核算, 由于总分公司内部往来科目的金额相等,方向相反,总公司汇总出具 报表时,自然为零,不用进行如子公司并入母公司进行合并抵消之类 的调整。
六)总公司拨付给分公司营运资金,总分公司现金流量怎么入?总公司计支付投资活动,分公司计收到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还是 总公司计入支付其他经营活动,分公司计入收到其他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既然单独核算,在会计处理 上应该类同于子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分别计入母公司的投资及分公 司的筹资不因为其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变动其财务核算的会计实质 子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具体业务进行相应的列报,在合并时 注意对应项目的合并抵消如果资金流不大(比如拨付的营运资金也就是报销一些分公司的 零星费用,分公司主要开支还是在总公司反映,按重要性原则,列示 在经营活动应该问题也不大,注意合并抵消时要注意区分正常的资金 支付与营运资金拨付七)有总公司员工到分公司常驻一段时间,由分公司支付总公 司员工的工资社保,这怎么处理?个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 号)第三条(此条款为 有效条款)“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
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 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但是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处于加强 管理需要,享有员工工资薪金的决定权,成为“工资、薪金所得”个 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社保方面,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是随着 社保的跨省异地缴纳和转移逐渐能得到解决,目前多数地方采取谁支 付谁缴纳,也就是分公司缴纳,特别是社保基数高低差异大的,支付 工资一方缴纳有社保有好处如果还是总公司交社保的话,那就挂往 来科目就可以了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分摊缴纳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作为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 需要接受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具体要分为两类情况:一是分支机构是和总机构若在同一城市,分支机构不用做账务处 理,只是总机构合并利润表后计算所得税.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同一个 区域的分公司,不需要独立核算,并入总公司核算即可发票一般也 就开据总公司的名称即可二是总、分公司处于异地,分公司必需单独建账,每月可以给总 公司汇总报表分公司在管理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在税务处 理上是必须分开所有发票都是分公司的抬头,科目设置与总公司一 致只是没有实收资本,由总公司拨来的资金。
对于总、分公司共享级次所得税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具 体规定如下:(1)共享级次跨省汇总缴纳,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 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 号):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 办理缴库;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 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 央国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2)共享级次省内汇总缴纳具体又划分为地方共享省级收入 的汇总缴纳,地方共享市县级收入的汇总缴纳各地税务机关基本参 照总局公告2012 年第57 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 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分摊由于各地政策不尽一致,具 体政策口径要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案例:A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 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9年度财务报告中, 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 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 15%税率优惠政策, 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19年A公司应纳税所 得额为 4 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1) 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40000X50%=20000万(2) 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 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 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0.35、0.35、0.30。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 (该分支机 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 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30=50%X0.30+20%X0.35+40%X0.35=0.36(3 )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20000X0.36=72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1) 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7200万X15%=1080万(2) 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00-7200)X25%=8200万(3) 应纳所得税总额=9280 万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9280X50%=4640万(2 )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X0.36=1670.4万 有会计问,A公司应纳税所额4亿元直接乘以25%?不可以因为分支机构中有可能是适用不同税率的(如案例),因此应纳税总额一定是小于40000万X25%=10000万的分地区计算 应纳税额,首先应计算出该地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总局公告 2012 年 57 号规定用“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 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计算方法 与总分机构分摊应纳税款是一样的。
三、分公司、子公司能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