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与原条款区别2015.ppt
23页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险条款与原条款区别 (培训材料),,背景,选择A条款的公司 人保、安邦、华泰、天安、大地、永安、大众、中华联合选择B条款的公司 平安、渤海、华安、阳光、华农、民安、永诚、都邦、太平选择C条款的公司 太平洋、安华农业、中银保险,商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条款选择,背景,长期以来,商业车险A、B、C条款因表述专业、设计复杂、责任模糊而备受诟病与此相伴,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更被有车一族炒得沸沸扬扬目前,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条款终于出炉示范条款对现行的商业车险A、B、C条款进行了整合,并进一步强化了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障特点,为了便于车主阅读理解,示范条款简化了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这一统一的示范条款特点,整合车险条款,对此前的主险(包括A、B、C条款)、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进行整合, 主险没有变化: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 附加险进行整合 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指定修理厂险等10个附加险,新增1个附加险“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并将此前的5个附加险并入主险责任范围内,如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
车身划痕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保险条款,特种车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自报附加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摩托车、拖拉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示范条款总体构图,备注:红颜色部分为原条款已删减内容,蓝颜色部分为示范条款新增内容原定义: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示范条款定义: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最大的区别是机动车的定义发生了变化,示范条款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海啸)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雪灾)、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核发法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2、被扣押、(罚没、查封)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犯罪行为。
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 );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核)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明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 (四)(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 (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轮胎(包括钢圈),)车轮(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保险金额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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