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管理办法3篇.docx
7页新型管理办法3篇 目录 第1篇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2篇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3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管理办法 第1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参加新农合患者的住院费用,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__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_政发〔2024〕2号)和《__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__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新农合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包括:药品、检查、诊断、治疗项目及各种医用材料等 第四条 新农合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报销实行分类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下项目为甲类管理项目,其费用100%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 1、《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非限制使用的药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内的以下收费项目: (1)床位费、护理费、抢救费、注射费等一般项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下同); (2)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下的医技及临床检查、诊断项目; (3)手术费、治疗费、监护、监测费、麻醉费及中医、民族医等治疗项目; 3、单项费用200元以下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针头、一次性输液管、一次性引流管、一次性手术包等一次性医用耗材 (二)以下为乙类诊疗项目,诊疗费用40%由个人自付,60%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 1、《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限制使用的药品及全血、浓缩红细胞、冻干血浆等血液制品; 2、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医技及临床检查、诊断项目; 3、经特种设备进行手术、治疗的项目,包括腹腔镜手术、胸腔镜手术、光量子疗法、射频疗法、超声疗法、激光疗法、微波疗法、磁疗等 4、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等)、人工晶体、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骨科内固定材料、心脏起搏器等体内置放材料 5、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单项费用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最高按1000元计算)。
(三)以下为丙类诊疗项目,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使用非《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未列有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3、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饮食疗法、保健(康复)治疗、行为(心理)治疗等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5、假肢、义齿、义眼、眼镜、助听器等器具费用; 6、各种减肥、增胖、增效项目费用; 7、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疗器械费用; 8、院外会诊、出诊、自请特护、急救车、空调、电视、、陪护、洗理、煎药、膳食、文娱活动等服务项目费用及损坏物品赔偿费用; 9、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等的诊疗项目; 10、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1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骨髓等); 12、非治疗性的工本、材料费用,包括:病历工本费、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帽子、一次性床单、一次性枕套、一次性胶布、一次性脚套等一次性卫生材料以及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新农合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使用指征;凡使用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的,须经科主任(含副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批准 第六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特殊收费、报销项目告知制度,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医疗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新农合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要实行书面告知患者/家属并在病历上记录/存档备查,凡因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投诉、提出异议或经济赔偿的,所有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按照《__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__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__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_卫字〔2024〕29号)同时作废 第2篇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
根据《_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在县卫生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全面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落实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好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由人大、监察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乡镇合作医疗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九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条: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县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乡镇、村按照县合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合作医疗为每年元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原则上不中途办理参合手续(复退军人除外)。
第十一条:县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四章筹资与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现行政策,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配套资助40元 第十三条: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基金帐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代收农民个人基金的责任单位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委会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由乡镇财政统一入库,乡镇财政所必须在上年度12月底以前全部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鼓励县、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持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经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重度残疾人(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重度精神病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解决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由县合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使用,并建立健全的合作医疗费用管理规章制度。
认真管理和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年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 第十七条:县合管中心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补助暂只限于按规定报销部分住院费用,申请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基金的参合对象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或经定点医院、合管中心批准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参合对象 (三)符合大病住院合作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按下列规定兑付: (一)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药品补助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计付不同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比例和补助比例分别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起付线100元,补助比例60%;县级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助比例50%;省、市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补助比例30%县外住院按照省市级同等看待发生在起付线以内的(含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在补助范围 (二)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封顶,补助累计最高限额每人每年度8000元。
住院分娩平产每人限额补助150元,所产新生儿不参与补助范围结核病人在项目启动期间符合结核病免费治疗的对象按项目县的规定诊治,凡住院治疗的结核病对象按本办法给予补助 (三)对反复多次住院的病人,全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补助不超过8000元 (四)对患有慢性器质性病变患者的每年门诊药费补助待完善方案后启动 第二十条:补助办法:实行由县合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办法县合管中心根据定点医院业务情况每月预付一定周转金补助额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在1000元、县直定点医院在2000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定点医院审查与补助(即出院时可以补助)补助额超过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持规定资料和证件到县合管中心审核后一周内由定点医院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补助程序:住院病人住院时,须由村委会盖章证明,凭《合作医疗证》及户主身份证到定点医院领取《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申报单》,将申报单交定点医院经办人审核,办理入院手续(急诊病人可先行住院,两天内再完善有关手续)并按医院要求足额交纳住院医疗费,出院时经定点医院审查后兑付 第二十二条:出县务工或走亲访友过程中患急诊需住院的参合对象,必须在二天内向县合管中心申报详细家庭住址、户主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医疗机构、联系方式,经核实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