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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授课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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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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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草原法授课要点教学重点:我区草原基本情况;草原权属;草原征用;草原保护一、西藏草原基本情况 全区现有天然草场总面积12.44亿亩,占西藏总土地面积的69.1%,其中可利用面积8.25 亿亩,占草场总面积的 66.3%,已利用面积 6.4 亿亩,占可利用面积的 77.6%,平均每亩年产鲜 草 87 公斤左右高寒草原居多,质量较差从总的看,我区草原生态系统破坏严重,形势 严峻突出表现为草原退化、沙化、荒漠化现象十分严重据西藏草地资源调查显示,全区 草地严重“三化”面积占草地总面积的 30%左右尤其是以那曲为主的藏北牧区草地“三 化”趋势更为严重,严重“三化”草地面积已达2.05 亿亩以上,占草地总面积的49%草 场退化、沙化、荒漠化导致灾害性天气频率加快,特重大自然灾害增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目前全区雪灾频率已超过50%,年均8 级以上大风日数达30天以上藏北地区近10年来 平均气温增高0.4°C,平均降水量减少41.6毫米,降水量与蒸发量比达1: 4.5分析我区草地退化、沙化、荒漠化的原因,除了全球气候变化,关键在于长期的超载过 牧、草原鼠虫害和草地建设滞后从超载过牧情况看,根据全区草地资源调查结果,我区天然草地理论载畜量为3385 万 个绵羊单位,而实际载畜量约4700万个绵羊单位,超载率达39%。

      特别是我区自然条件严 酷,牧草生长期短,枯草期长达 7 至 9 个月,冷季草地超载问题十分突出西藏和平解放 以来,我区人口增长了128%,牲畜数量增长了147%,而草场面积没有增长,致使草场的 压力日趋严重,导致草地退化速度加快从草原鼠虫害情况看,对我区草原危害严重的鼠虫害主要有高原鼠兔、喜马拉雅旱獭、 草原毛虫、蝗虫等据测定,高原鼠兔日食鲜草77.3克,约50只高原鼠兔全年食用的牧草 可饲养 1 只绵羊单位草原毛虫则以牧草茎叶为食,严重时所有牧草被采食贻尽近年来, 我区草原鼠虫害面积不断扩大,危害程度日趋严重仅2002 年那曲地区发生草原毛虫面积 达 600 多万亩,给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草原建设投资少草原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成绩不容易看到,因此官员在这方面投 资少保护西藏草地资源,治理退化草地,恢复草地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和生存条件,已成为 西藏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紧迫解决的问题二、草原法的基本内容(一)草原法的性质(二)草原法概述1 、草原法的立法目的:(1 )手段:通过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2)直接目的 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3)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2、草原的范围: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3、草原法中的主体:(1 )政府的职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 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①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 原监督管理工作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 理工作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2)个人的职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 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三)草原的权属1、所有权有两种情况(1)大多数情况下,草原属于国家所有2)也有些草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法律责任: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使用权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属于国家草原的使用如果草原已经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 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如果 国家的草原还没有确定给哪个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二是集体所有的草原,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注意:登记的范围一是集体草原的所有权;二是国家草原的使用权这样的登记,权属 也就清楚了,因为就所有权而言,只要登记了集体的所有权,其余的全部就属于国家所有 就使用权而言,集体草原自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无须登记,只须登记国家草原的使 用权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西藏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 位、集体(自然村)、牧(农)户所使用的草原范围由乡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报县 级人民政府核定,发给《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或使用权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3、使用权的实现形式 承包草原的来源有两种:一是集体所有的草原,二是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 有的草原。

      对于这些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 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1) 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 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 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 草原承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 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 先承包权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草原的义务3) 关于转包的规定:① 可以转包: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② 转包的限制性规定:A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 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B 草原承包 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 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西藏的具体规定是:转让草原使用权时,应经原发证机关批准, 办理变更草原使用权属手续,换发证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已有的建设成果由双 方协议给予合理补偿法律责任:擅自转让草原使用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4)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 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4、纠纷的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在当地草原管理部门的调解下,由当事者本着互谅、互让、 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原则处理:(一)牧(农)户之间,村与村之间的草原使用权争议,由乡人民政府处理;(二)乡与乡、乡与县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 政府处理;(三)县与县、县与地区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地区行署 拉萨市人民政府 处理;(四)地区与地区、地区与自治区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 同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裁决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 上的设施5、违法使用草原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 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 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四)草原规划1、统一规划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 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 草原制度:(1) 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2)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3) 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 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4) 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 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五)草原建设草原建设的主体:(1)单位和个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①应当(是一种 义务)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 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②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 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③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 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④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 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⑤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 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另外,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 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 项治理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草原建设与保护投入不足、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我国草地畜牧业生产水平低下的重要原 因。

      据统计, 1949年~1996年国家对12个省区的草原累计投资46亿多元,平均每年对每亩 草原投资仅3~4 分钱,其中有相当部分还被各级主管部门以各种名义截留挪用因此为建立 对草原保护建设稳定、有效的投入保障机制,(六)草原利用1、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 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 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对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查找这个规定)2、 遇到自然灾害草原的利用: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使用草原,应 本着顾全大局,相互支援,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 并签订临时借用草场协议书,明确借用草场的范围、面积、期限以及补偿办法等 严禁以借用调剂草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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