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解析.doc
23页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吊装作 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 的财产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549 号)》、《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5 — 1999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 范》,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 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 起重设备和辅具 (如吊篮 )等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 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 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 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 1吨的起重机第三条 分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 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在办理 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吊装作业专项许可证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 分公司各 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分级第五条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1.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 80 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2.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 40 吨至小于等于 80 吨时, 为二 级吊装作业;3.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 40 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第三章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 吊装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 制定相应防范措施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 理,由分公司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 批签发新建项目的施工作业,由施工作业单位自行审查和办理 签发吊装作业许可并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应参与一、二级吊装作 业审查3.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 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 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 并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分析,制订防控措施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 相关资料:(1)风险评估结果;(2)吊装作业计划或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3)起重机外观检查表、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和相关安全培 训记录4)一、二级吊装作业、土建工程主体结构以及吊物形状复 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三级吊装作 业,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HSE 作业计划书、施工处置预案。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 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 1 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1)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 75% ;(2)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3)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 安全距离;(4)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依靠指挥信号 操作;(5)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 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5.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 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6.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 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7. 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 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由属地单位业 务主管部门对核发的《吊装作业许可证》 ,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 上第七条 作业延期和关闭1. 吊装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 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 业,可申请延期,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 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 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 次数。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2. 作业完成后,申请负责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 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第八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 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都 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 取消 (相关 )作业许可证, 并告知批准人许可 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吊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灾害状态下第九条 在吊装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 按相关规定办理相 应的危险作业许可第四章 安全职责第十条 作业申请人:1. 是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2. 办理作业许可证;3.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4.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5. 组织实施作业;6. 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作业批准人:1.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2.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 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1.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2.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3. 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4. 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 装;5. 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三条 司索工:1.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2. 预测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 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3. 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4.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5.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起重机司机:1. 符合附件 5 要求;2.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3.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 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 均应立即执行;4.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5. 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第十五条 作业安全监护:1. 作业安全监护是吊装作业的监护人,对吊装作业负有监护 责任,熟知吊装作业区域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 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2. 作业安全监护应配合现场安全监督对照吊装作业许可、吊 装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 吊装作业中,作业安全监护必须督促、监护作业人员按照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4. 作业安全监护在吊装过程中必须始终在作业现场,对作业 人员的作业行为认真监护,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危及人身、设备 安全的行为;5. 发现异常情况时,作业安全监护有权停止吊装作业第十六条 现场安全监督:1. 现场安全监督应熟知吊装作业区域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 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2. 现场安全监督对照吊装作业许可、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预 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 当发现吊装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与吊装作业许可证不相符 合,或者吊装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 监督有权制止吊装作业 ;4. 吊装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吊装司机、司索工和吊 装指挥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吊装作业许可证、吊装 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作业;第五章 起重机械管理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采购、改装、维修、安装、拆除必须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 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 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书。
第十八条 设计、 制造、改制、维修、安装、 拆除起重机械 (包 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 证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没有完 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 0.5 吨(含 0.5 吨)的各类起重机械, 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第二十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 (包括图纸、 计算书等),经设备管理部门确认, 并应有存档资料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具的使用、 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产品使用说 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第六章 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与修理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检查1.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设备技术人员、起重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 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 大修、改造后;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 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2. 经常性检查 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 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 应在操作前排除。
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 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 ,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 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3. 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 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 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 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除此之外,移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 检验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4.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 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 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 行检查——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 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 检查频率第二十三条 维护和修理1. 修改或改变额定起重量未经制造厂家的书面批准,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安 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经制造厂家批准 改造的起重机,应对额定起重能力、操作程序、安全装置和技术 资料以及标牌(指示牌、标签、贴纸)等作相应的改变,但在任 何情况下,都不得降低起重机原有的安全系数。
2. 预防性维护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 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3. 润滑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 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 行正确的润滑4. 液压系统的维护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 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5. 修理授权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 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 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