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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与子女犯罪关系的学术拨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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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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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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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父母离婚与子女犯罪关系的学术拨正——20 世纪 90 年代相关研究的回顾及评估徐安琪摘要:本文通过分析近10 年在《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上发表的定量研究文献,对以往夸大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犯罪影响的偏颇结论进行学术拨正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些主张加大离婚难度的学者和群众团体过于夸大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甚至杜撰出“离异家庭的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之类的所谓“专家调查统计”①,对婚姻立法起了误导作用,并直接导致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专对离婚者提出“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求的歧视性条款(后在征求专家意见时被否定) ,但由于媒体传播影响的广泛深远,不仅对甚多受众而且对学术界都有误导作用,同时殃及儿童遭遇不公正待遇,如某地一幼儿园拒收单亲家庭子女入学,并要求前来报名的家长签订一承诺不得离婚否则幼儿必须退学的荒谬协议,等等因此,有必要对父母离婚与子女犯罪关系的相关实证研究作一历史性回顾和评估,以对某些仅用个别典型案例或错误理解、引用统计数据,来推断离婚率上升将导致青少年犯罪、社会不稳定假设的研究方法和结论进行学术拨正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系统分析法,对1991-2000 年近 10 年在《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上发表的所有分析家庭结构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犯罪影响的定量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从中估计父母离婚与子女犯罪之间的实际关系及其程度。

      随着对相关调查报告的归纳、分析,父母离婚及其他家庭因素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愈益清晰化,现将基本结果报告如下一、违法犯罪青少年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比重高于对照组在对文献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时,我们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缺乏权威性的国家统计资料和研究总体的名录,青少年犯罪研究往往难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而大多采用立意整群抽样的方法,即对某省某市少年犯管教所或某地区的犯罪青少年进行调查此外,由于一些青少年犯罪的定量调查并未考察其父母的婚姻状况,因此,我们只能对有相关统计指标的部分研究进行分析将犯罪青少年与同龄青少年进行比较研究的并不多,但仅有的两项内地的调查报告都显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青少年,其父母离婚的比重高于同龄的其他青少年,如90 年代初武汉市100 名犯罪少年的父母离异或分居的占11%,而正常少年对照组(100 例)仅为 4%(肖文, 1991) ,1995 年对该市武昌区1973 年出生的5341 个同龄者的统计证实,有违法犯罪记录的81 个少年中, 父母离异或亡故的占33.3% 而对照组仅为14.8%(许前程, 1997) 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对一些子女的消极影响是无庸置疑的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上述两项研究的局限性,一是仅为某一地区的研究结果,二是后一研究的被访对象将“违法”者也囊括了进去(而且缺乏对“违法”概念的界定),三是前者的调查对象还包括“父母分居” 而后者更扩大到 “父母亡故” 的青少年, 因此, 统计结果得出的 “11%”20 和“ 33.3%”的比率,更确切地说,已不是原先意义上的犯罪青少年生活在“离异家庭”的比率,而更接近于犯罪(或违法犯罪)青少年生活在“不完整家庭”比率的概念。

      但与同龄对照组相比,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生活在不完整结构家庭的更多些也是客观存在的另一项在同一地区用同一方法进行年代比较的研究,表明少年犯双亲离异的比重在上升, 即台湾地区1992 年各地方法院审理的1328 件少年刑事案件中父母离婚占9.79%,分居为 2.86%, 一方亡故占12.27%, 1997 年对 1127 人的统计结果则分别为16.33%、 2.93%和 8.16%(周震欧, 1999) 但上述调查结果显示的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少年刑事案件的递增,或许在更大程度上受离婚率上升的影响因台湾地区在过去10 年中粗离婚率(即每千人口的离婚对数)从1.38?上升为2.37?,在亚洲已据首位,1998 年单亲未成年子女已突破 37 万,②因此, 1997 年有 184 名离异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触犯刑律实微不足道同时,该调查结果也是对所谓的“离异家庭的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之类推论最有力的反证二、父母离婚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联系被夸大当我们将每个调查对少年犯家庭结构的分类进行详尽分析时,发现多数研究的界定,并非使用严格意义上的“离异家庭”概念而以“残缺家庭”或“不完整家庭”替而代之,也就是说,将离婚、分居、丧偶(甚至一方犯罪、出走、再婚、隔代抚育)等一并笼统地归入其中,因此,研究结论中的“百分比”被有意无意地拔高,研究“战果”自然也被扩大。

      从统计结果看, 报告少年犯生活在 “残缺家庭” 或 “不完整家庭” 比重最高的为33.3%,即上述的对武汉市武昌区1973 年出生的违法犯罪的81 名少年的统计(许前程,1997) ,最低的仅为7.4%,是对上海20 个区县 1234 名少年犯的调查结果(共青团上海市委权益部课题组, 1995) 其余分别为:河北省1980-1990 年的少年犯和少年劳教人员25.17%生活在不完整家庭(汪洪兴,1991) ,另一项对石家庄监狱、河北省少管所100名青少年罪犯的统计显示,14%生活在残缺家庭(河北省委政策研究室,1996) ,而后的一项对在押少年犯的调查则上升为29% (张建儒, 1999) 北京市少年管教所570 名少年犯中23.4%生活在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的不完整家庭中(北京市少年管教所等,1991) ;黑龙江省少管所1000 名少年犯中父母离异、一方或双方早亡的占16%(张卓桥, 1991) ;山东少管所的调查统计表明,少年犯残缺家庭的比重在上升,如1990-1993 和 1994 年上半年分别为12%、 13%、14.3%、15%和 18%(王子孝等,1995) ,最近的一项对该所及女子监狱 188 名独生子女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家庭残缺(包括父母一方亡故、服刑、劳教、私奔)的达24%(李康熙, 2000) 。

      浙江省少管所311 名流窜少年犯中有15%因父母离异、亡故失去家庭关爱的管教,继而离家出走和犯罪(胡高生,1999)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管所近400 名少年犯的统计表明,无父或无母或有继父或继母的共占12.6%(崔健中, 1999) 甘肃省少管所的前一项调查显示,少年犯生活在“父母离婚、一方判刑、亡故、隔代抚养、再婚”的“不完整家庭”在20%以上(曾令峰,1996) ,稍后的一项对该所重新犯罪的男性少年调查表明,他们中家庭不健全或无家可归的占26.25%(甘肃省少年管教所调查组,1999) ,等等 正因为众多研究将“离异家庭” 扩展为 “不完整家庭”或“残缺家庭”(且不说将父母分居、再婚、服刑、劳教、私奔、隔代家庭或“无家可归”等均一概归入“不完整家庭”或“残缺家庭”是否确切),于是,父母离婚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联系被明显夸大由于大多数研究结果显示,父母一方早亡的比重高于离异的比重,如山东的一项调查证实,前者是后者的16.4 倍(孔祥荣等,1991) ,陕西则为15 倍(周玉英, 1991) ,21 其他研究的报告分别为1.2~2.5 倍(李康熙, 2000;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92;四川成都少管所, 1995) ,因此,众多研究报告所扩大“战绩”的“水分”并非“微不足道”而且有稽可查。

      那么,少年犯中父母离异的比率究竟多高?各地调查统计的结果相差较大,北京朝阳区 90 名青少年诈骗犯中父母离异的为16.7%(王松涛等, 1991) ;山东省某劳改队140名性罪犯中父母不和的占10%,离婚仅1.4%(孔祥荣等,1991) ;对陕西省少管所、女劳教所 250 名女性少年犯的统计,父母离婚的仅2 人占 0.8%(周玉英, 1991) ;黑龙江省少管所的少年犯中父母离异约占10%(张卓桥, 1991) ;北京、上海、河北、陕西、江苏、湖北、广东、四川8 省市 1983 个少年犯父母分手的占6.7%(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1992) ;四川成都少管所对665 名物欲型少年犯的调查统计显示,双亲离婚的也为6%(四川成都少管所,1995) ;黑龙江某市犯罪青少年中父母离异的占19%(刘柏纯,1999) ;山东省少管所和女子监狱188 名独生子女少年犯家庭离散的占9%(李康熙,2000) 近期的一些研究也报告:山西省少管所的少年犯属离异家庭子女的占10%(周晓曲,2000) ,③深圳市对410 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调查统计表明,家庭结构不全的占30.5%,其中父母离婚的为13.5%(周芦萍等,2000) 。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分析家庭影响因素的研究没有报告少年犯的家庭结构情况,或只是描述其父母亡故的情况,或仅以例举个案方式来论证家庭破裂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其中不少是因为父母离婚比重不高或“父母离婚与青少年犯罪具有正相关”的假设未被证实所致(按常轨如统计数据有一定说服力的话,大多会被引用的,更不用说有充分说服力的数据了) ,也就是说, 相当一部分父母离异比重较低的定量研究结果被有意无意地隐匿或淡化,而在调查报告中突现或渲染的则是被偷换了概念的“残缺家庭”或“不完整家庭”的高比率,因此,实际上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犯罪的负面作用并非如某些调查报告所强调(包括众多论文、专著以及立法、决策者报告中所引用)的那么严重和直接相关如对北京、上海、河北等8 省市 1983 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调查就证实,即使一些少年犯曾生活的离异家庭中,但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也未必与双亲的分手直接相关,如被调查对象父母离异的占6.4%,分居的有3.4%,再婚的为5.8%,其中父母离婚、分居以及再婚的少年犯,认为自己的违法犯罪与父母离婚、分居或再婚有“直接关系”的 72 人, “关系不大”的68 人,其余为没有关系或未填也就是说,8 省市 1983 名少年犯的违法犯罪与父母离婚(包括分居、 再婚) 直接相关的仅占3.6%, 有点关系的为3.4%。

      三、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分析父母离异确给相当一部分孩子的福利和身心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但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由不应都归因于父母关系破裂本身,家庭教育资源的缺乏、家长自身行为的偏差、家庭成员间紧张的人际关系尤其是父母的严重冲突及亲子间的沟通障碍等,都对子女偏差行为的形成具有程度不同的负效应1、家长教育资源匮乏一些报告在分析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影响时,更强调家长教育资源的匮乏如文化程度偏低和教育方法失当如北京朝阳区90 名诈骗罪犯的家长为工人、农民的占88%,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占75.9%(王松涛等, 1991) ;浙江省311 名少年犯的家长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的仅占0.6%,小学2.9%,文盲、半文盲高达96.5%(胡高生, 1999) 武汉市 1973 年出生的违法犯罪少年的父母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达72.2%,而对照组为52.5%(许前程, 1997) ;对该市100 名青少年罪犯的调查报告,家长经常性的教育方式22 为打骂体罚、放任自流、溺爱袒护的高达71%,而对照组仅占15%(肖文, 1992) 山东省 140 名青少年罪犯的父母为工人、农民的高达88.9%,文盲高达59.3%,小学占 18.6%,初中为13.2%(初中及以下的高达91.1%) ;父母教育方法粗暴的占12.9%,严厉的达41.4%,溺爱的为27.1%,放纵的占25%(孔祥荣等, 1991) ;北京市少年管教所的违法犯罪者中生活的不完整家庭的占23.4%,但父母管教方法不当的(粗暴打骂、放任不管、娇纵溺爱等)占29%(北京市少年管教所等,1991) ;另一项对北京126 名违法犯罪中学生的调查也显示,58.7%的家庭存在家庭教育方法失当如溺爱、打骂或不管,或家长行为不轨等问题(北京市崇文区公安分局五科,1992) ;据河北省少管所的调查,70%少年犯的家庭教育属溺爱型(张建儒,1999) ;吉林省3892 名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教育不当的占9%,娇生惯养的占23%,简单粗暴的为25%,放任自流的占46%,教唆、引导的有3%(杜仲伦等, 1996) 。

      对北京、上海等 8 省、 市 1983 名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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