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婚姻关系对家族企业的影响范文.doc
5页婚姻关系对家族企业的影响打开文本图片集摘要:神州泰岳、纳川股份、硅宝科技以及龙湖地产等家族企业核心创始人或管理层的“天价离婚“事件引起大众的高度关注,然而与涉及的高昂财产补偿相比,更令实务界和学界关注的是这类事件对企业价值的负面影响婚姻关系原本是个人生活层面的事件为何影响到企业的价值?目前学界更多从社会学和法律角度给出分析和解释本文借助产权经济学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重新剖析婚姻关系对企业的影响,指出婚姻关系的变化对企业根本影响在于改变了家族企业原有的产权结构,成员间以家庭为基础的关系性质以及涉及高管对企业控制权的掌控,进而损害了企业原有的竞争优势我们的研究提出一个新的视角去理解资本市场对于家族企业核心创始人或高管婚变的反应关键词:婚姻关系 股权结构 交易方式 公司价值近年来一些家族企业核心管理层成员的“天价离婚”事件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关注这些“天价离婚”不仅对于当事人是昂贵的,而且对于相关的企业也昂贵的这些离婚事件的公告日,涉及企业股价通常出现下跌(如图1)离婚这样一个看似企业管理层成员个人生活层面的事件,为何会引起投资者如此的关切,资本市场为何会对此作出负面的反应?这个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目前社会学和法律学的学者从各自研究视角提出了一些解释。
如社会学领域的学者指出,家族企业高管尤其是核心创始人在企业发展壮大甚至成为上市企业后,与发妻离婚的行为有违中国糟糠之妻不下堂的道德传统,被视为是对发妻的背叛,进而引发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诚信的担忧和质疑,这种对企业信任度的下降表现在资本市场上便是企业股价的下跌然而根据Fama(1970)提出的有效市场理论,我们认为资本市场之所以对企业高管离婚事件作出负面反应,是因为该类事件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本文以产权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家族企业创始人或者高管婚姻关系对企业产生了那些深层次的影响为了理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从家族企业中家庭与企业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家族企业的影响;然后,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分析婚姻关系变化对家族企业带来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最后,我们简要总结本文的分析思路和结论一、家族企业中的家庭与企业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崛起和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实现结构转型并保持高速增长的动力之源统计数据显示,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采用了家族所有或家族经营的组织形式家族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家族拥有企业所有权并控制企业经营首先,企业股权主要集中于家庭,家庭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有动机和能力监督经理人行为而且很多家族企业中核心家庭直接参与控制企业经营,因而基本缓解了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冲突(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并且,家庭成员个人得失与家庭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家族企业中家庭和企业的利益又是捆绑在一起的,因而家族企业的兴衰直接影响到成员个人利益的得失,作为家庭的一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时,偷懒懈怠的动机较弱;其次,家庭通过姻缘和血缘将成员关联在一起,家庭成员在企业中是共事的合作者,在家庭中是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这样的两重身份使得家庭成员之间与一般的合作者之间的交易方式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特征一方面,家族企业更敢于进行长期投资产权交易理论指出,不确定性的增加会提高交易成本,从而抑制交易的达成,然而由于家庭成员具有延续性,因而将家庭与个人利益视为一体的家庭成员更敢于进行长期企业投资;另一方面,家庭具有利益再分配的作用,家庭成员的身份保证了每个成员的努力和付出最终都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因而家庭成员在合作过程中不会过于看重一时得失,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利他主义,努力程度高最后,分权理论指出,决策权必须授予掌握知识的人,资源的使用才最有效率凡事经过市场检验,成功的家族企业通常是实现了资源与知识的合理匹配,即企业的核心管理者正是具有有效使用企业资源的知识掌握者尤其在市场机制很不完善、关系型交易盛行的新兴经济体中,创始人的领导权威、经营风格以及社会网络对于企业更加重要,而这些附着于创始人个体专有性很强的知识和能力转移成本很高。
综上所述,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立足于市场中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优势:第一,集中于家庭的股权结构缓解了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第一类代理冲突;第二,家庭关系的存在促进了成员进行长期和专用性的投资;第三,经过市场竞争洗礼的家族企业实现了企业资源与资源使用知识和能力的合理匹配二、婚姻关系破裂对家族企业的影响家族企业核心创始人或管理者婚姻关系的破裂导致了两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方面,企业的所有权被分割归属于不同所有者;另一方面,原先基于姻缘的家庭关系纽带不复存在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会发现,这些变化从根本上动摇了前文所述的家族企业这种组织模式的竞争优势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依法进行分割,因此家族企业核心创始人或管理者的离婚事件中通常伴随着对企业股权的分割如神州泰岳(300002)2013年10月12日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宁与前妻安梅离婚,所持股份需进行分割,根据协议王宁将持有的神州泰岳50%的股份分割至安梅名下股份分割过户后,王宁和安梅将分别持有的神州泰岳4226.32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6.89%同年纳川股份(300198)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志江与其妻张晓樱签署离婚协议,陈志江将其所持公司6753.24万股股票的一半分割给张晓樱,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147%。
2012年中国女首富,龙湖地产(hk.960)主席吴亚军与丈夫离婚,分给丈夫蔡奎近三成股权后吴亚军的持股43.18%,其夫蔡奎持股28%由此可见,婚姻关系破裂后,家族企业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由原先创始人或者核心管理者代表家庭集中持股变为两个解除了婚姻关系的独立个体分别持有部分股权随着股权的分割,原先集中的股权结构变得分散,控制人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程度增大,因而此时,任何一方继续拥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都会带来股东与之间的代理问题根据Jensen and Meckling(1976)提出的代理理论,代理成本最终由企业承担,表现为企业价值的下降其次,婚姻关系的破裂表面上看意味着夫妻双方姻缘关系的结束,实质上其改变了双方的身份特征,进而改变了双方间交易方式的选择由于婚姻关系不再存续,夫妻双方原先具有长期性和专用性特征的关系型交易方式失去了必要的基础较高的不确定性和专用性会导致很高的交易成本,抑制此类交易的实现(Williamson,1979),关系型交易的长期性、灵活性和可靠性能够缓解这类交易的成本,所以我们在家族企业中看到家庭成员敢于进行长期和专用性的投资,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这类投资也就随之减少甚至消失。
然而,从生产角度而言,专用性投资形成的资产能够带来更高的专业化优势和生产效率,而且长期投资由短期投资代替的结果通常是以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损害为代价因而,婚姻关系的破裂动摇了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原有的交易方式,能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提高的长期和专用性交易失去了基础,最终对企业长期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表现在当下则是企业价值的下降如前所述,婚姻关系的破裂导致企业核心创始人或管理者股权的分割和关系型交易基础的丧失这使得双方变成相互独立的两个利益主体,甚至反目成仇,相互之间缺乏对对方的信任此时掌握企业控制权对于保护自己利益至为重要,因此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家族企业内部经常出现对于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战号称“中式快餐第一品牌”的真功夫由董事长蔡达标与其妻子和妻弟共同创业,在企业蒸蒸日上谋求上市之际,蔡达标与妻子的离婚导致企业内部激烈的争斗,另一创始人潘宇海(蔡达标妻弟)之间的多年的亲情纽带随着蔡达标与其妻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失,引发了双方的纷争最终蔡达标身陷牢狱,而蔡、潘两家的对峙则在继续无独有偶,土豆网也因为创始人王微的离婚事件导致上市进程被搁置半年有余,错过上市最好时机,并最终无奈被优酷网并购由此可见,婚姻关系破裂引发的企业控制权之争以及同行竞争者的趁虚而入都会动摇原有企业管理层结构,从而打破原先资源支配权与知识能力合理匹配的均衡状态,而权力重构的过程中不仅给企业经营效率带来负面影响,也造成一些额外的资源耗费,其结果就是导致企业价值的损失。
简而言之,企业核心创始人或管理者婚姻关系的破裂通常会导致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原家庭成员身份特征的变化进而相互间交易方式的变化;以及企业原先管理层结构的均衡被打破这些变化使得企业丧失了家族企业组织模式所具有的先天优势(详见本文第二部分中的分析),对企业未来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并最终导致企业价值的损失三、结束语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家族企业核心创始人或管理层个人婚姻关系的变化对企业价值具有显著地影响本文借助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分析指出家族企业这种组织模式的优势,集中的股权结构减小了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第一类代理冲突;基于家庭的关系纽带,成员之间通过关系型的交易方式缓解了长期和专用性投资带来的高昂的交易成本;同时,经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家族企业的管理层结构实现了企业资源与资源使用知识和能力的均衡匹配然后,我们指出婚姻关系的破裂,导致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成员之间关系纽带消失以及控制权的争夺,从而使企业失去了家族企业所拥有的上述优势,最终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本文的研究和结论,提供了一个分析婚姻和家族企业价值之间关系的新的视角,有助于实务界投资者和学界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1]Fama, E.F., and Jensen, M.C,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3a, 26, pp.301-325.[2]Fama, E.F., and Jensen, M.C., “Agency problems and residual claims”,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3b, 26, pp.327-349.[3]Jensen, M.C., and W.H.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3, pp.305-360.精品文档,word文字版可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