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培训资料.ppt
20页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涵义与作用(一)服务的涵义服务是指服务主体应服务客体的要求所做的工作或所尽的义务换句话说,服务就是为个人或企业所做的工作或行为 服务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而服务的客体也同样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 服务提供者通过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为服务接受者提供有益的工作或帮助行为 (二)发展服务贸易的作用(1)增加本国外汇收入,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平衡国际收支;(2)缓和本国失业,减轻就业压力;(3)可吸收国外先进服务技术,“免费”培训技术人才;(4)可以提高服务人员的思想观念,有助于增强他们的国际市场观念、爱国心等 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 (三)服务贸易的类型 1、要素服务贸易:提供要素的服务贸易称为要素服务贸易它包含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以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的收入形式表现的;二是以手续费和版权形式表现的,如以书籍、影片、唱片、乐谱、电脑软件、药品以及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形式使用专利、商标、版权而支付的费用;三是劳务,包括工人、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劳务贸易2、人员和商品流动引起的服务贸易这是一种随着商品和人员的流动而产生的一种服务贸易,有人称之为追这种服务贸易的表现形式有许多,如商务旅行者、旅游者、学生和病人,他们接受交通运输、旅馆、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服务。
3、物化服务贸易 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物化服务就是把服务物质化,如人们去音乐厅聆听交响乐或古典音乐演奏,乐队的演奏属于一瞬间消失的服务,乐声从耳边吹过就消失在空中了,演奏结束的那一瞬间就意味着作为服务供应者的乐队给消费者的服务宣告结束 但是,如果把乐队演奏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制成磁带或录像带,那就变成一种长期的持续性的服务了,这就实现了服务的物质化,即物化服务 (四)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国际服务贸易是指跨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的商业现场向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过程 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把要素服务、物化服务项目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进行跨国界的服务交易,通常有四种提供方式这就是: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各缔约国和WTO成员方送交的材料中所列的服务项目约有150多种世界贸易组织各缔约国提出了以下四个参考基准:即跨越国界的过境流动性、服务目的的具体性、交易的连续性和服务时间的有限性根据这个参考基准,可以将国际服务贸易划分为15个大类:国际运输;国际旅游;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务;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国际信息处理、传递、电脑及数据服务;国际咨询服务;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国际电讯服务;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服务项目;国际租赁;维修、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国际视听服务;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商业批发和零售服务;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这15大类大约包含有150个服务项目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 (二)国际服务贸易内容1、金融贸易领域服务 2、交通建筑领域服务 3、信息人文领域服务 4、知识产权领域服务 三、服务贸易的管制与壁垒(一)服务贸易管制的特点与内容1、服务贸易管制的特点(1)对服务贸易的管制要比对商品贸易的管制广泛得多,而这些限制性条款对各国来说也不协调 (2)服务业在很大程度上因为投资管制而得到保护由于经济和社会原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金融业的管制更为严格 (3)许多服务贸易起着中介的作用,但由于政府的保护性政策而使其经营成本很高 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4)服务贸易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把双刃剑 2、服务贸易管制的内容一般认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纪律、有利于市场竞争的规则、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谨慎措施都属于必要的监管活动;反之则构成了金融服务活动不必要的障碍 从金融服务角度来看,以下一些活动可看成是必要的服务监管活动:(1)资本充足性要求;(2)对风险集中度的限制;(3)流动性要求;(4)禁止内幕交易;(5)对不良资产的界定与管理;(6)对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能力的考察;(7)透明性与信息披露的要求;(8)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保障措施等。
但还有一些可以用来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政策工具 主要的政策工具分为以下几类: 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 (1)对建立商业存在的具体实体形式予以限制(如有的规定必须是合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对外国金融服务机构的限制,如限制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在国内设立分公司的数量、营业网点的数量、禁止转移利润、限制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在国内设立分公司; (2)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 (3)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制营业执照的发放数量; (4)价格限制措施; (5)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 (6)限制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对国内客户提供服务的范围; (7)数量限制政策,即明确限制交易量或交易价值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 (8)限制服务提供者雇佣的自然人总数,限制外国雇员的数量和他们在东道国的活动范围; (9)对外国机构特定的权利范围要求; (10)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1)对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居住地要求; (12)歧视性的税收和补贴政策; (13)金融服务(特别是公共债券的发行、某些保险服务的提供)方面的限制; (14)与政府采购和补贴相关的措施,政府采购方面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问题等; (15)与服务标准相关的要求、注册要求和行业监管,等等。
在服务贸易部门,实行数量限制和对服务标准的要求是最重要的市场准入要求 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二)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保护 由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不可储存性、生产和消费的同时进行等特点,因而各国政府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方式,只能采取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或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的方式,这种保护通常都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实行尽管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保护形式各异,但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1、市场准入限制一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不具有竞争力或幼稚的服务行业的发展,维持国内劳动力就业水平,保卫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安全,往往对外国服务进入本国市场进行一些形式的限制1)对外国服务主体开业权的限制一般是指对外国个人与组织在本国经营某种服务业的权利进行限制一些国家处于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考虑,尤其在民航、邮政、电信、铁路、广播、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不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全面进入 对外国服务提供开业权的限制是最主要的保护手段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 (2)对人员流动的限制各种形式的移民限制也对服务的进入构成了障碍,尤其在旅游和教育等服务领域因为移民限制阻碍了消费者的自由移动,使其难以享受到外国服务的提供。
(3)信息传播的限制对电信和数据传输的限制阻碍了信息处理和信息服务的国际间贸易,同时也影响了产品的移动和消费者的购买2、经营限制 所谓经营限制是指政府对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的方法,以削弱其在本国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影响其经营决策增加外国服务提供着的负担,如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当地含量要求、外汇管制、税收等对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优惠,国家通过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减免税收等手段,扶持本国服务业的发展,使外国服务提供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随着服务贸易多边协议的签订,以开业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在国际上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而经营限制由于具有极强的“弹性”,将日益成为服务贸易保护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形式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三)服务贸易壁垒与服务贸易规则 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本国销售期服务产品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其目的是增加外国服务生产者的成本,减少其对国内生产者的竞争优势,从而起到限制贸易扩展的作用1服务贸易壁垒形式 通常,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两种典型的形式: (1)限制主体资格的壁垒。
这类壁垒体现为政府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营本国服务业资格的限定,从而排除一部分经营者经营本国服务业的可能性,特别是那些有竞争力的外国生产者 具体包括垄断经营、执业资格限制和开业权的限制等 (2)限制交易的壁垒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对在本国销售的、在国外生产的或有外国的生产者提供的服务进行限制而设立的有阻碍贸易增长作用的各类政策措施 其主要包括外汇管制、税收歧视、政府补贴、政府采购等 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2、GATS的核心原则 服务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终目标,GATS提出了意在消除或减少以上各种服务贸易壁垒的核心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 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的以不低于这样的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2)市场准入原则即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担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GATS规定各国不能维持或采用下述措施:(1)采用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采用数量配额和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 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 (3)采用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定服务交易的总数何以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提供的总产出量; (4)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方式,来限制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某一具体服务而需要雇佣的自然人总数; (5)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的限制措施; (6)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外国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
3)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成员方对于来自任何其它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 4)透明度原则3、服务贸易的部门规则 1)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金融服务贸易包括所有保险和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协议签约方应尽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市场准入要求缔约方开放本国的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 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 国民待遇要求给予外方金融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国内金融服务提供者 透明度要求缔约方公布有关金融服务的法规、习惯做法及所有参加的有关国际协定 最惠国待遇金融服务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仅限于购买公共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过境金融服务,强调缔约国之间按无条件的、非歧视性的使用原则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是指发展中国家可以针对自身的特殊要求,确定其金融服务业的政策目标,发达国家和世贸组织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金融服务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并优先向他们提供发达国家的市场信息; 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型条款是只有当发展中国家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且对外金融地位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临时性措施。
2)电信服务贸易规则 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的准入和使用方面 技术合作 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3)运输服务贸易规则运输服务贸易规则包括海运服务和空运服务 4)专家服务贸易规则专家服务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收 服务、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计划和风景建筑物服务、医疗与牙科服务、兽医服务、助产士、理疗医生、护理人员提供的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各个国家为什么对在金融服务方面降低贸易壁垒如此敏感,至少有三个原因 首先,金融部门常常被认为对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其次,尽管消费者能从开放市场中受益,但是这将会受到来自因产业革命而受损的集团的强烈反对 第三,最重要的是解除金融管制并进行开放的经历是相当复杂的,有些国家在开放金融市场后经历了巨大的银行危机 4、服务贸易的开放1)在GATS下开放服务贸易第十三章国际服务贸易 GATS提供了一个服务贸易开放的框架,它有三个支柱 首先,它包括一个框架协定,这一框架协定涵盖所有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