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社会学 埃利希生平简介.ppt
12页埃利希简介,一、埃利希生平 二、 主要作品 三、主要观点 四、评价,一、埃利希生平,(一)欧根·埃利希 (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庞德、韦伯)西方法社会学派(或自由法运动)的创始人 ),,生于布科维纳的切尔诺夫策(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人家庭,信奉天主教浸礼会,父亲是律师先在切尔诺夫策学习法律,之后赴维也纳大学学习,1886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886-1994?(可能从事律师工作,并游历欧洲各国,与各种法律人交往,为以后工作提供良好素材和文件准备) 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私法讲师,主讲罗马法,并兼任律师工作1896年为援外教授 1897年回到家乡担任切尔诺维茨大学罗马法教授(对学校法学院的学生进行多年社会调查,得出活的法律这一观点) ,1906年担任该大学校长埃利希终身未娶 1910年参加法律裁决的自由(非教条)发现运动,并成立了活法研究所 1912年,参加第31届德国法律人协会年会,提交关于法学教育中跨学科方法的观点 1914年6月美国法学院协会的邀请,该邀请希望在美国法学院年会上提交关于法社会学方面的论文,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阻止了此次行程 。
埃利希教授的观点在此次会议上由W·H·佩奇教授加以总结 在东欧研究所演讲后成立了罗马尼亚社会学院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迁往瑞士伯尔尼,从那时起,作为一个法律社会学家和自由法学的倡导者,声誉逐渐超越了欧洲大陆而闻名世界,特别是在美国产生了深远影响,作品相继是《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 1920年日本的末弘严太郎和高柳贤在瑞士与其见面并约稿后来《成文法与“活法”》、《法律社会学》相继在《法学协会杂志》发表 1922年死于肺结核,二、主要作品,《关于法的漏洞》(1888年) 《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 《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 (1899年) 《自由的法的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 《权利能力》(1909年) 《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 (在充斥着艰涩的语言、众多的人物、浩如烟海的资料和生僻的词汇构筑的文本中去切身感受埃利希的精神世界 ) 《法律逻辑》(1919年),三、埃利希学的主要观点,法律社会学 法律和国家关系 自由的判决方法 “活的法律”就是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指定为法律条文”,四、对埃利希及作品的评价 (一)、对埃利希的评价,欧洲法社会学之父 霍贝尔称赞其是一样将欧陆法理学从非基于现实的抽象概括和使人望而却步的技术性很强的法典和法律方法中解放出来并做了许多工作的学者。
庞德—-《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序言:埃利希第一个抨击了法律仅仅是法律规则体和或者法律规则的集合体的主张 埃利希知识渊博,生平著作甚丰,《法律社会学原论》一书是其结晶之作二)、对作品及观点的评价,博登海默---活法---彻底的社会学法律理念,带有一种心理学成分 辛哈则鲜明地指出其十项不足或者不合理之处 科特威尔—以“纯粹是争论吗”质疑活法这一概念的有用性 N.卢曼--《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律就是社会交往中真实的行为组织,法律来源于社会生活且法律的着重点在于社会本身及其实际变迁 在充斥着艰涩的语言、众多的人物、浩如烟海的资料和生僻的词汇构筑的文本中去切身感受埃利希的精神世界,,,沈宗灵教授认为社会上的确存在这样的现象,即相当多的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律而这些行为又是违法行为,比如在农村中尚存在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按照埃利希学说的逻辑推论,这些行为就体现了活法,因为这体现了社会上某一部分人的实际行为,他们遵守的是“活法”而不是国家法但事实上这里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存在两种法律的问题,而只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行或实效的问题,即一些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一部分人中未真正实行,还未被他们普遍遵守,对这一部分人来说,法律还未取得实效。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前沿问题》非正式的各类多种多样,包括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戒律、乡规民约、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 苏力 非正式的法律包括那些“活生生的流动着的,在亿万别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行为的一些观念”以及在行业中体现出来的模式等历史传统,也包括了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