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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赔付项目计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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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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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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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工伤赔付项目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出)伤残津贴(按月)(基金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说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本人工资的90%一-----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后,停发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本人工资的85%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的80%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同 上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的75%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同 上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的70%本人工资36个月本人工资24个月五--六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的60%本人工资33个月本人工资21个月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本人工资24个月本人工资15个月七------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12个月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15个月本人工资6个月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2山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万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人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山西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40%、30%确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1.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人每日补助18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日伙食补助30元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误工费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4.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及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交通、食宿费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住宿费用凭票据报销,省内的每人每日最高不超过  100元,省外的每人每日最高不超过120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应乘坐经办机构根据伤情需要核定的交通工具,其往返区间的交通费,凭票据报销因特殊原因需院外待诊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日,待诊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护理费1.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2.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处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费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经办机构核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劳动关系确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为切实做好全市参保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工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确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工函〔2011〕13号),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就医有关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人每日补助18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日补助30元        二、住宿费补助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住宿费用凭票据报销,省内的每人每日最高不超过  100元,省外的每人每日最高不超过120元       三、交通费补助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应乘坐经办机构根据伤情需要核定的交通工具,其往返区间的交通费,凭票据报销。

      因特殊原因需院外待诊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日,待诊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        工伤职工就医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应符合规定的住院时间、路途、交通工具、待诊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2年山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411.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211.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356.6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66.2元5、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236元山西省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发布时间:2012-6-20 7:48:00   阅读次数:593次  作者:   我要评论 关于做好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7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工伤待遇调整工作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2012年做好包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涉及广大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作为2012年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二、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幅度可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的12%的比例确定;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为逐步缩小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的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差距,各统筹地区在待遇调整标准上要适当向老工伤人员倾斜;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基本保障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各市2012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以下办法确定:1、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3、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请各市按照上述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基本保障线调整方案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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