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装塔吊一些规定.docx
8页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 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 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和《福 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闽建建【2008】43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为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 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 机械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 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 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 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 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 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 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 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 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 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 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对出 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 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第九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 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金属构件应标上永久性溯源标 志,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前后臂、附着装置及提升、回转、 变幅机构电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出厂日 期、设备型号进行统一编号, 严禁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主要 金属构件相互套用第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建筑施工升降机的整机报废及其主要 金属构件报废、修复与更换条件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厅《建筑施工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规定第十二条 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 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建筑施工中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设备装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 可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安装和拆卸业务第十四条 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 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单位 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监管 机构(市管工程的工程监管机构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区管工程监管机构为各区建设局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 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 知表》及规定资料第十六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 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严禁超资 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起重机械的安装(包 括顶升和附着)、拆卸,宜由同一家装拆单位完成第十七条 安装拆卸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组织实 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 过程监控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性 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 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 工 5 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 3 名;每台塔机至 少配备司机 2 名、信号司索工1 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 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4 台以上(含4 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 2 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 责人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 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 ~ 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 ~ 5台, 应配备 1 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6 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 名专职 设备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操作人员作业时间,严禁疲劳作业, 作息时间应与现场施工时间相适应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报告项目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安装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安装自检证 明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方可从事检测业务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使用单位书面委托有建筑起 重机械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任何租赁、安装单位不得自行 委托检测。
严禁安装同检测捆绑经营第二十六条 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除了安装质量检测外,应实 行跟踪检测和定期检测项目应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与环境的关 系、结构的可靠性、安装质量等内容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 检测二)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应进行跟踪检测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内,宜每3 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 测四)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 检测:1、使用期超过一年的;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3、大 修后;4、发生设备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后五)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 6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安 装至最终高度后,在重新验收前应当请检测检验单位复测一次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要认真按规程检测,检测 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受检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 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必须在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 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或 监督机构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 )进行检测,并 对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负责对于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检测中 发现可能对检测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损害的,应立即停止检测,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检测完毕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中应 体现进场检测日期以及检测时设备安装高度检测单位应将检测结果 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委托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理应根据阶段性检测报 告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进行整改,现场设备所有关键项均应 整改合格检测报告应及时上传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信息网,供工 程建设各方上网适时查询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 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组织四方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后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 的,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 60 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至 最终高度后,应实行验收第三十三条 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鼓励 使用单位组织验收:连续使用满一年;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大 修之后;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其它严重异常情况,故障消除后重 新投入使用前第三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结构严重锈蚀或受力杆件永 久变形、主要结构出现裂纹(包括焊缝裂纹)、连接螺栓松动、 销轴脱落、钢丝绳断裂、安全装置损坏、电器有短路、缺相等严 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工。
隐患消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 使用第三十五条 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件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 求的,或基础无法按说明书要求做的,其附墙杆计算书,基础设 计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必须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 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后方可安装严禁随意加工制作、 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第三十六条 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 行垂直度纠偏的,应经过专家认证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 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 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 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属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活动之一,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监控、管理在学校、幼儿园周 边、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城市主干道两侧以及旅游景 点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管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安 全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安全 生产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检测等行业自 律措施,规范安装和检测行为,遏制恶性压价竞争第四十条 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5月20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