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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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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林 业 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济银发【2010】9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财政局、林业局, 各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 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恒丰银行,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 号) 文件精神,支持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 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 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各单位在贯彻过程中如发现新情 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附件: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二O—O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 业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 则》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8】10 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 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 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 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 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第四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 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第五条 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第六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1. 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2. 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第七条 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林权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进行抵押,借款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书;(三) 以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应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同时还 应符合下列条件:1。

      国有林业等事业单位用林权抵押,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隶 属关系,由国有场圃和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国 有场圃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森林资源总量的 50%,严禁以国有森林资源资 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2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用林权抵押,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 机关批准;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用林权抵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 无明确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第八条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第九条 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 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借款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 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注销备案登记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 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林权权利人.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 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 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5。

      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二)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 政策等规定;3. 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 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5. 在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 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监 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要求;7.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应取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授 权或决议;8. 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第四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贴息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资金优先用于与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第十三条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林权抵押期限、借款人生产经营 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合理确定.其中,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0年对于列入国家林业产业发 展规划和省级政府规划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延 长。

      对于银团贷款项目,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 期限执行若林地使用权系借款人租用,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已缴纳林地使用权租金 的年限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 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 3 倍.第十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资金用于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贴息,申请国家贴息须 经财政、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申报,贴息率和贴息期限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 号) 规定执行:(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 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 目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 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 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 目。

      第五章 林权评估与登记第十六条 借款人、抵押权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可进行协议评估价值 认定有异议,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 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 号)执行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 借款人应聘请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的评估机构、人员进行评估;或者聘 请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共同认可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 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原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6】59 号)办理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抵押 权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原则上按评估价值 60%(含)以内确定贷款 抵押率生态公益林建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绿化予以重点扶持,采取预期 评估法,抵押率控制在 40%至 60%贷款额度低于 10 万元的可免评估第十九条 借款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 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 1);(二)借款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 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七)林权抵押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林权法定年限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办理 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 簿》(见附表 2),输入电子档案以备查阅所登记林权涉及的林木其他部门(公 路、铁路、园林等)有采伐审批权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 门第二十一条 若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须在该抵押物《林权 证》“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见附表 3),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 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若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 料。

      第二十二条 若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借款人与抵 押权人于变更决定之日起 15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 文件,向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当 给予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若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双方于抵押合同期 满前1 个月,向原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贷款合同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 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双方须于合同期满或达成提前解除合同 后 15 日内,持原抵押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原林权抵 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所注销登记林权涉及的林木其他部门(公路、铁路、园 林等)有采伐审批权的,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将注销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门第六章 担保服务与森林保险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建立林业贷款财政风险补贴基金,完善社会 担保业务体系.对以林权抵押贷款或林业贷款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 倍数可放大到10 倍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的林木提供保险时,借款人须根据抵押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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