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21年).pdf
366页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2021 年)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1 目 录 第一部分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5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5 (一)一般医疗服务5 1挂号费 5 2诊查费 5 3一般诊疗费 7 4院前急救费 8 5体检费 8 6救护车费 8 7空调费 9 9床位费 9 11中心监护病房治疗 14 (二)一般检查治疗 16 1护理费16 2抢救费18 3氧气吸入19 4注射19 5清创(缝合)24 6换药(包括拆线、术后清创换药)24 7雾化吸入24 8鼻饲管置管25 9胃肠减压25 10洗胃 25 11物理降温 25 12坐浴 26 13冷热湿敷 26 14引流管冲洗 26 15灌肠 27 16导尿 27 17肛管排气 27 (三)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 27 1婴幼儿健康体检28 2儿童龋齿预防保健28 2 3家庭巡诊28 4围产保健访视28 5传染病访视28 6家庭病床28 7出诊费28 8建立健康档案28 9疾病健康教育28 (四)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28 1尸体料理28 2图象记录29 3临床医学鉴定29 二、医技诊疗类30 (一)医学影像 30 1X 线检查30 2磁共振扫描(MRI) 33 3X 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34 5其他36 (二)超声检查 36 1A 超36 2B 超36 3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38 4多普勒检查40 5三维超声检查40 6心脏超声检查41 7其他心脏超声诊疗技术42 (三)核医学 42 1核素扫描42 2伽玛照相(包括使用 SPECT 设备的伽玛照相) 42 3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48 4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包括: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 线计算机体层 综合显像(PET/CT) 、正电子发射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49 5核素功能检查49 6核素内照射治疗50 (四)放射治疗 51 1放射治疗计划及剂量计算51 2模拟定位52 3外照射治疗54 4后装治疗57 3 5模具设计及制作58 6其他辅助操作58 7其他58 (五)检验 59 1临床检验59 2临床血液学检查64 3临床化学检查70 4临床免疫学检查80 5临床微生物学检查93 6临床寄生虫学检查96 7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检验97 (六)血型与配血101 (七)病理检查103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103 2细胞病理学检查与诊断 104 3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 105 4冰冻切片与快速石蜡切片检查与诊断 106 5特殊染色诊断技术 106 6电镜病理诊断 107 7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 107 8其他病理技术项目 107 (八)套餐组合108 三、临床诊疗类 111 (一)临床各系统诊疗111 1神经系统 111 2内分泌系统 114 3眼部 118 4耳鼻咽喉 125 5口腔颌面 131 6呼吸系统 144 7心脏及血管系统 150 8血液及淋巴系统 156 9消化系统 160 10泌尿系统166 11男性生殖系统171 12女性生殖系统及孕产(含新生儿诊疗)173 13肌肉骨骼系统177 14体被系统178 4 15精神心理卫生183 (二)经血管介入诊疗191 1静脉介入诊疗 192 2动脉介入诊疗 192 3门脉系统介入诊疗 193 4心脏介入诊疗 193 5冠脉介入诊疗 195 6脑和脊髓血管介入诊疗 196 (三)手术治疗197 1麻醉 198 2神经系统手术 201 3内分泌系统手术 211 4眼部手术 213 5耳部手术 221 6鼻、口、咽部手术 224 7呼吸系统手术 241 8心脏及血管系统手术 246 9造血及淋巴系统手术 257 10消化系统手术258 11泌尿系统手术271 12男性生殖系统手术276 13女性生殖系统手术279 14产科手术与操作284 15肌肉骨骼系统手术286 16体被系统手术305 (四)物理治疗与康复314 1物理治疗 314 2康复 320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325 (一)中医外治325 (二)中医骨伤326 (三)针刺327 (四)灸法330 (五)推拿疗法332 (六)中医肛肠334 (七)中医特殊疗法335 (八)中医综合336 五、医用材料部分 339 第二部分 省直公立医院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357 1 说 明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 )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服务项目的标准,是在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 的基础上,结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价费2005290 号) ,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
说明”是对医疗服务目录的解释,属于医疗服务目录的组成部分 一、目录构成 医疗服务目录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二个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共 4911项甲类项目 4462 项,乙类项目 449 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49 项;“医技诊疗类”1196 项;“临床诊疗类”3431 项;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35 项 “医用材料”共 429 项, 列出属物价部门规定“除外内容”范围,且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用材料 医疗服务目录 二、编排与名称 医疗服务目录 中, “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分别编排 “医疗服务项目”的“编码”、 “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和“说明”栏均与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 的“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一致医用材料”按“医疗服务项目”的分类方法编排;“分类编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分别编码;名称相同的医用材料,“编号”的末 3 位相同 三、准入支付原则 医疗服务目录实行准入管理,使用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使用未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以不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种异体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及其获取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 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 “医疗服务项目”分“甲类”和“乙类”甲类”项目是指临床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项目,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乙类”项目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项目,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限定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应用,应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应选择价格适中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限定支付范围”栏设定了限定支付范围的,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费用支付:包括 ICU、CCU 病房的床位费及治疗费自住入中心监护 2 病房起 14 日内病房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 日,先由个人先行自付 10-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 日及以上先由个人先行自付 30-5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疗程限制:是指一个规定期限内,使用某个医疗服务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次数或时间高限 (三)限额支付:是指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某个或某类医疗服务项目或医用材料,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适应证限制:是指符合适应证范围时,使用该医疗服务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适应证限制的,应具备相应的临床诊断或依据 (五)其它限定支付限生育”和“限工伤”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费用按当地的有关规定列支、结算其它限定支付,按医疗服务目录的规定执行 六、医用材料的支付 “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相对应属于“医疗服务项目”内的项目需使用的医用材料,列入“医用材料”部分,且符合“适用项目”及“备注”栏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该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的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当地已实行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应选择使用中标的医用材料 (一)分类编码为 CQ 的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 3 万元。
(二)分类编码为 CG 的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 2 万元 (三)分类编码为 CL 的医用材料,单价在 200 元以上的,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 4 万元其它医用材料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分类编码为 CX 的医用材料,为血液、血浆和氧气,其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属物价部门规定“除外内容”的药品,包括造影剂和放射性核素等,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同位素药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七、其它 (一)爱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按浙江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厅字2004228 号”函的复函执行手术前以及临床受血者的乙肝三系定性或定量检验以及爱滋病(Anti-HIV1/2) 、梅毒检验项目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临床各系统诊疗”及“手术治疗”类的项目中,项目名称未注明内镜下诊疗、手术的,使用内镜进行手术治疗的加收费用,按乙类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它未在医疗服务目录“备注”栏注明加收的费用或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 “除外内容”栏中未注明可以另行收费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项目明细;需使用医疗服务目录有结算年度内疗程限制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 总 说 明 一、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修订版) (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 )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 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三、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 9 位编码为基础,采用 9+2 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与“不含”表示以下意思: “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
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 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除已有明确规定不能另行计价的以外,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药品(诊断用试剂、显影剂和核素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