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复习概要.docx
6页劳动法复习纪要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劳动法的概念A:狭义上的劳动法一一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B: 广义上的劳动法一一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总称劳动法 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通过和实施的时间——1994年7月5日通过, 1995年1月 1日开始实施3、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 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4、 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 权;规定了退休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及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护;规定了公民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等〔2〕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标准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3〕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如:《劳动保 险条例》、《尘肺病防止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等。
〔4〕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 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劳动规章部门规章就其名称一般有 “方法”、“通知”、“意见”等〔5〕其他法律标准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 等也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主要包括: 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公约;国际间的双边协议〔9〕国际惯例〔10〕法律解释5、 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概念——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 的对象包括:〔1〕劳动关系〔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6、 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 劳动关系7、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 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即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 章、制度8、 劳动关系的种类——〔1〕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 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按职业分类,可分为企业的 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3〕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 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劳动关系〔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 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 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9、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两种不同的理解方法〕:A:列举式方法一一〔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如劳动就业管理、职业认证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工 伤鉴定制度等〔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 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如经济 管理机关、卫生管理机关、金融管理机构等对相关劳动法制监管中所发生的关系B:区别式方法一一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第一,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第二,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 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第三,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所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 系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10、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了劳动法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各个历史时期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成为以后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11、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3、19 世纪初期工厂立法的有关情况——在19 世纪初,为稳定社会秩序,在一些国家,开始颁布劳动法规,这 种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开始限制雇主的剥削,或者说是在某种程度上改善劳工条件的法规历史上这种法规的出现, 应该是劳动法的产生,不过当时是以“工厂立法”的形式出现的14、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表达〔2〕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 客观要求〔3〕它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15、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2〕初期的劳动力法,适用范围很小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16、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19 世纪随着“工厂立法”的发展,工厂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英国开始进行 工会立法,英国、法国、美国等开始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立法,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立法20 世纪以后,各 国劳动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时立法、带薪年休假立法、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最低工资立法、社会保险立法、 劳动合同立法、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等前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在 20 世纪 90年代以后发生了变化17、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1〕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 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 机构〔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6〕国际劳动 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各国应该逐步争取到达最低国际劳工标准18、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了劳动立法运动;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北洋政 府于 1923 年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也颁布了一些劳动法律;1927 年以后的南京国 民政府,在对工人运动进行镇压的同时,也公布了一些劳动法令。
19、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1927 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公布适用于根据地的劳动法令;1940 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根据地,颁布了一些劳动法令;抗日战争结束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 颁布过一些劳动法令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49 年至 1966年,为调整这一时期 的劳动关系,颁布了一些劳动法令〔2〕1966年至1976 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是中国政治经济处于不正常的历 史时期,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劳动立法工作停顿,法制工作被破坏〔3〕1978 年以后,中国进入一个新 的历史时期,国家工作重点转入经济建设,随之法制建设也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劳动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1、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 断扩大,从原来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法规,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等等〔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安全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 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生育、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制度上,均有新的 发展〔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22、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和狭义〕A:广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包括一一〔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 或协定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B: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 际劳工建议书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23、 国际劳工立法思想的产生——开始于19 世纪上半叶24、 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国际劳动立法于19 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一是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二是 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三是国际间经济贸易竞争的加剧,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 间约束25、 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9 年 6 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 年至 1939 年是国际联 盟的附设机构;1940年至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组织存在;二战后,成为联合国的一 个专门机构至今。
26、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国际劳工组织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有一个突出特点是“三 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 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27、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 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 项原则,在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 的原则《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是:①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②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 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③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④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 48小时为标准;⑤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⑥工商业不得雇用14岁以内 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⑦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应得到同等的报酬;⑧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 状况标准,应给合法居住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待遇;⑨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监察人 员应有妇女参加。
28、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直至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台湾当局退出国际 劳工组织以后,自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我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 劳工公约我国重新承认旧中国时期批准的14个公约是:⑴《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⑵《农业工 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⑶《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⑷《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 低年龄公约》⑸《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⑹《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 的同等待遇公约》⑺《海员协议条款公约》⑻《海员遣返公约》⑼《制定最低工资确定方法公约》⑽《航运 的重大包裹说明重量公约》11)《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12)《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13)《确定 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⑷《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28届会议通过的个公约予以局部 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假设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 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公约》。
1983年以后中国恢复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后至2002年,新批准的公约有:①《残疾人职业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