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非企业董事会章程2800字.docx
15页民办非企业董事会章程2800字 裕隆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学校名称:青岛市城阳区裕隆培训学校第二条 本学校性质:社会力量办学,专业从事教育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第五条 本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城阳区教育体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城阳区民政局、城阳区物价局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韩国语、日本语、会计、计算机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青岛市城阳区裕隆培训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每届五年董事长通过举办者选举产生,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五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本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决定本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五)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校长,并决定其报酬;(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八)决定本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九)决定本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由3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两名,其中一人有五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董事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召开董事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
其中一名监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承担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财务;(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七)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资产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第二十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学校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三条 以保证学校稳定健康,举办者不求回报,发展教育事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四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之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物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处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二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xx年3月1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20xx年3月16日第二篇:民办非企业章程2 3800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 x x市(区、县)]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谁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 (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成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