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认定的探讨(一).doc
5页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认定的探讨 (一)内容提要: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认定中,要注意鉴别虚假的单位犯罪;注意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仅因为和骗税人员进行 “四自 ”贸易即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对牵连犯实行 “从一重处断 ”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存在明显缺陷,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关键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认定①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涉税犯罪中犯罪环节最多、技术性最强、最易获取暴利的犯罪,往往表现为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的 “一条龙 ”犯罪虽经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多次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在我国仍然很猖獗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 2002 年 1 至 9 月,全国法院受理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案数比 2001 年同期上升 3 倍多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猖獗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巨额损失,还对正常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担心被骗税,各地对退税审查极严,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无法及时得到退税,影响了正常经营,个别外贸企业甚至因国家拖欠出口退税而濒临倒闭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与走私、骗汇交织在一起,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家金融秩序产生严重影响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特征首先,侵犯的客体复杂它不仅侵犯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还侵犯了国家外贸经济秩序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质是以虚假手段骗取国库收入根据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只要备齐 “两单两票 ”,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已有应税货物出口,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罪不同,后者的犯罪行为人是要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 “把自己的钱不给国家(当然是该给的部分) ”,犯罪的结果至多是国家收不上税,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欺骗国家从国库里往外拿钱因此,必须明确,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正因为如此,刑法将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与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一致,为无期徒刑该罪也因此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次,从犯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税收犯罪中犯罪环节最多、技术性最强的犯罪它是由各个不同的犯罪主体在不同环节实施相互关联的不同犯罪行为组成的罪群要申请出口退税必须具备 “两单两票 ”,要准备齐这么多单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它至少牵涉到一家生产企业、 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因此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在一个或几个主要犯罪分子或单位的操纵下在不同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犯罪在准备 “两单两票 ”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涉及的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如欺骗内外贸企业与其签订虚假的内外贸合同),伪造、虚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公文、印章罪(如伪造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可能一直伴随着行贿受贿犯罪和渎职犯罪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由若干犯罪主体实施的许多相关犯罪组成的罪群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必须考虑这些特征,实行综合治理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认定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认定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二是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原则一)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首先应注意鉴别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越来越专业化,很多犯罪分子为了更隐蔽地骗税和长期骗税,专门成立了用于骗税的公司在广东普宁、潮阳骗税大案中就出现了这种现象:犯罪分子自己注册多个虚假公司,这些虚假公司不进行任何生产活动,其主要业务就是骗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但以从事犯罪活动为主业,仍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其次是注意新的司法解释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构成本罪的特别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构成本罪的,以前仅限于这些企业自己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但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性质的讨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立法这样规定可能是认为纳税人此时的犯罪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款,而是为了弥补该纳税人因缴纳税款而造成的损失,是变相逃避纳税义务② 这个规定可能导致两个问题: (1)如果纳税人一次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就超过了自己所缴纳的税款,那么纳税人这一个行为就构成两个犯罪: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这显然是违反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的有学者认为实在是莫名其妙 〖RU/右上〗 ③ 〖, RU/右上〗(2)偷税罪的犯罪构成就有两种了: 一种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犯罪构成,一种是本款的犯罪构成:采取假报出口、虚报出口的方法把缴纳了的税骗回来这是对偷税罪概念的否定 〖RU/右上〗 ④ 〖, RU/右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和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因此,偷税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应缴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虚报出口的方法又把税款骗回来的行为完全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不应从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分离出来对这一问题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理解纳税人所骗出口退税款的性质纳税人一旦纳税,该税款就已进入国库,已经变成国家财产纳税人将已经属于国家的财产骗出来,其行为性质当然不同于偷税而且,纳税人采取的方法也不是涂改账目、伪造凭证等方法,而是完全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的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刑法的表述表明立法机关在这一点上的认识并不明确立法机关使用了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这样的词语,而事实上,这些税款此时已不属于纳税人所有,属于国库财产纳税人骗到的退税款也不是他以前所缴纳的税款,而是国库收入当然,在立法没有变更前,对这种行为的定罪处罚只能以本款规定为依据但我们希望立法机关能尽快修改本款的规定,也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尤其是税务部门的专家关注本款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