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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政治制度范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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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进日本,开课院系:法学院 课程类型:校公共选修课,,,政治篇,第八讲 日本的政治制度,战后,日本制定了新的《日本国宪法》,确立了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天皇制 第三节 国会制度 第四节 内阁 第五节 司法制度,第一节 宪法,一、《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 二、《日本国宪法》(或称1947 年宪法) 三、日本的修宪运动,一、《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明治宪法”两个显著特点 1、它一方面确立君主立宪制,一方面将天皇的权力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2、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思路 分别分析—— (一)日本为什么在明治政府时期制定了“明治宪法”;它为什么具有“一方面确立君主立宪制,一方面将天皇的权力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的特点; (二)为什么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一、《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一)日本为什么在明治政府时期制定了“明治宪法”它为什么具有“一方面确立君主立宪制,一方面将天皇的权力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的特点;,明治政府上台之后的面临的两个局势:,列强入侵,国内:缺乏一个稳定而有力的统一政权,明治政府肩负着两个责任 :,文明,独立,,,,(一)日本为什么在明治政府时期制定了“明治宪法”它为什么具有“一方面确立君主立宪制,一方面将天皇的权力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的特点;,1、独立 ← 强权 ← 实力 ← 国体 = 天皇,,,,,可见,明治政府走的是一条以强权求独立,以国体求强权的道路。

      这使得它在构建新的国家政治体制(即明治宪法体制)时,必然夹杂强烈的专制集权色彩2、文明 →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 → 资产阶级的民权学说,,,【独立】→国体=天皇(以天皇为国体的专制集权色彩) 【文明】→立宪(需要确立宪法体制),日本政府明确的认识到:近代西方立宪制度是日本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在1871 年岩仓使节团出访欧美各国之后二)为什么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矛盾——】国体=天皇、立宪,国体=天皇的基础是赋予天皇极大的专制权力,立宪则是要求限制天皇的权利 如何处理两者在日本未来发展中的地位?,【最好途径——“渐进”】两步走:先定国体实行天皇专制统治,待将来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立宪政治 关键分歧:渐进的时间到底多久?,【分歧解决——】1881 年12 月,天皇颁布诏书,定于1890 年开设国会、颁行宪法,渐进时间确定下来了只有10年 渐进式的先后关系(时间上先定国本再行立宪)的“两步走” ↓ 同步式的主次关系(重要性)的“一步走” 主次关系:定国本 VS 行立宪,【关键分歧——】 “君权” VS “民权”,【集中体现——】日本向谁学习的争论上:英国 VS 普鲁士,1889 年2 月,发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 年11 月29 日召开议会时,宪法正式生效,二、《日本国宪法》(或称1947 年宪法),(一)《日本国宪法》的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 (二)《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与主要内容 1、《日本国宪法》内容概述 2、《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基本原理 3、《日本国宪法》对日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规定——议会内阁制 4、《日本国宪法》对修宪程序和条件的严格要求,《日本国宪法》制定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5年8月15日——1946年2月13日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由日本政府独自进行草案的制作 具体体现是:《宪法修改纲要》的发表。

      第二个阶段:1946年2月13日——1946年11月3日 这一阶段的表现形式是:日本政府接受麦克阿瑟草案,1、《日本国宪法》内容概述 《日本国宪法》全文103条,由前言以及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等11章组成1、《日本国宪法》内容概述 《日本国宪法》全文103条,由前言以及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等11章组成 “和平宪法”的基本理念集中体现在第一条“象征性天皇制”和第九条“放弃战争”条款中:,第一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 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 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天皇被剥夺了参与国政的统治权, 只履行形式与礼节上的“国事行为”第九条则是“和平宪法”的核心与精髓, 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 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 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2、《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基本原理 1、《日本国宪法》强调主权在民,推行象征天皇制 2、 《日本国宪法》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明确规定日本放弃战争,否认交战权,3、《日本国宪法》对日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规定 ——议会内阁制 《日本国宪法》对日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实行议会民主制 2、实行责任内阁制 3、实行司法独立制度 4、实行地方自治制度,4、《日本国宪法》对修宪程序和条件的严格要求 宪法第96条规定:“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过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

      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会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三、日本的修宪运动,(一)日本修宪运动的演变历程及现状 (二)综合剖析日本的修宪运动,(一)日本修宪历程,1、50年代:第一次修宪浪潮,鸠山一郎、岸信介 “修改宪法、重整军备”的执政纲领,(一)日本修宪历程,2、60、70年代:修宪运动处于低潮,“明文修宪” → “宪法解释”,修宪派修宪的三种手法,1、宪法解释——恣意解释,歪曲宪法(主要60、70年代) 2、另立他法,架空宪法(主要针对第九条) 3、明文修宪,正面突破(最彻底的形式,战后初期和90 年代以来),(一)日本修宪历程,3、80年代:第二次修宪浪潮,背景 国际背景: 美、日:修宪 → 承担更多军事责任 国内背景: (1)开始寻求成为政治军事大国,修改 “和平宪法”第九条提上了议事日程; (2)国内修宪势力获得政治优势,(一)日本修宪历程,3、80年代:第二次修宪浪潮,,中曾根康弘 “战后政治总决算”,日本的民族保守主义思潮兴起,(一)日本修宪历程,4、冷战结束以来:第三次修宪浪潮,(1)背景 (2)修宪讨论中关注的三大焦点问题,A.日本国内政治力量和社会思潮 a.束缚日本对政治大国的追求 b.经济萧条 → 右翼思潮 c.民族保守化与左右两翼势力失衡 B.国际格局的变化 a.冷战后有利的国际局势 b.美国对日本的监控力度大大削弱 c.东北亚地区地缘政治的变化,(一)日本修宪历程,4、冷战结束以来:第三次修宪浪潮,修宪运动中关注的三大焦点问题,1、宪法第九条及安全保障问题 2、政治机构改革问题 3、环境权、生存权等“新人权”问题,修宪已成定局,修宪观点已成主流,但对如何修宪等具体问题的争议尚存,日本的民族保守主义倾向有可能发展成为以狭隘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为指导的“极端民族主义”。

      二)综合剖析日本的修宪运动,1、修宪派提出修宪的借口 2、修宪派提出修宪的真正目的,(二)综合剖析日本的修宪运动,1、修宪派提出修宪的借口,(1)“强加宪法论” (2)“天皇主权论” (3)“宪法过时论”,(二)综合剖析日本的修宪运动,2、修宪派提出修宪的真正目的,(1)自卫队成为正式的军队 (2)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 (3)在国际社会发挥更大作用,早日成为安理会理事国,第二节 天皇制,一、天皇制的历史演变 二、天皇的法律地位与皇位继承 三、战后保留天皇制的原因 四、战后日本天皇制的特点 五、天皇制的保留对日本产生的影响,一、天皇制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天皇制阶段 (二)近代天皇制阶段 (三)当代天皇制阶段,一、天皇制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天皇制阶段 1、天皇专权时期 2、贵族专权时期 3、将军专权时期,一、天皇制的历史演变 (二)近代天皇制阶段 日本近代天皇制发端于1868年的明治维新,至1945年战败投降终止,历经近80年 近代日本天皇的地位与权力,是18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以最高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三)当代天皇制阶段 战后当代天皇制的形成 当代天皇制下天皇的地位,二、天皇的法律地位与皇位继承 (一)天皇的法律地位 (二)皇位继承,二、天皇的法律地位与皇位继承 (一)天皇的法律地位 根据《日本国宪法》,天皇拥有下列权力: 1、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而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2、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 3、宪法规定的,天皇有权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行使的其他有关国事的权力二、天皇的法律地位与皇位继承 (二)皇位继承 皇位的继承是世袭的 皇位继承只限于天皇驾崩,不承认天皇退位,即天皇生前不能够自发地实行退位 如果即位天皇尚未成年(未满18周岁)或患有严重疾病,根据皇室会议决议,可设摄政代行职权担任摄政者必须是成年皇族,不分性别,但亲王妃不能担任三、战后保留天皇制的原因,三、战后保留天皇制的原因 1、日本天皇拥有至高无上的精神权威,其地位不可动摇 2、美国决定“以史为鉴”,利用天皇的神圣权威 3、日本社会传统的“忠君”思想和等级观念非常浓厚 4、战后日本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天皇制的认同和天皇本人的活动,促使美国放弃废除天皇制的想法 5、美国的政策发生了转变,四、战后日本的天皇制的特点 1、象征性与延续性 2、民主性和变迁性,五、天皇制的保留对日本的影响 1、天皇制的保留为战后日本政局的平稳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2、日本天皇制的保留对日本人民正确认识历史这一重大问题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第三节 国会制度 第四节 内阁 第五节 司法制度,,,,,,议员产生,国会制度,最高权力机关、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 参议院,众议院任期4年; 参议院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

      二、国会的职权 国会不但有立法职权,还有如下的五大职权: 1、制定和修改法律 2、审议通过国家预算、决算等有关国家财政的议案 3、审议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4、提议修改宪法 5、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人选 6、此外,国会里有两个专门审理弹劾法官案的机构,第四节 内阁的组成与职权,一、内阁的组成 日本的内阁由总理大臣和负责各省厅的国务大臣组成天皇根据国会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以后,内阁总理大臣便着手组织内阁 内阁成员:通常14人以内,最多17人二、内阁的职权 1、行政权属于内阁 2、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还要处理宪法规定的其他事务 3、对天皇国事行为的建议和承认 4、解散众议院,宣布国会议员大选 5、召开国会或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 6、在众议院解散时,要求召开参议院紧急会议 7、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 8、向国会提交国家决算和会计检察院审查报告 9、向国会及国民报告国家财政状况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法院 二、审级制度与审理方式,一、法院,法院,,最高法院,下级法院,,高等法院,简易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第五节 司法制度 二、审级制度与审理方式 日本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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