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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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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29697661
  • 上传时间: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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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兴城市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地区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型宜居城市建设,切实做好我市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 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葫政办明电〔2015〕56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市有关畜禽禁养区划定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要求,以《兴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依据,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 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协调配合” 的工作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迅速开展关闭搬迁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2工作二、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我市开展畜禽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

      组 长:刘 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崔俊海 市动监局局长张永强 市环保局局长成 员:韩玉祥 市动监局副局长张 良 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向荣 市发改局副局长朱伟瑞 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张晓克 市旅游局副局长计旭鸿 市城建局副局长 王春海 市财政局副局长张 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育斌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春成 市水务局副局长李荣臣 市林业局副局长彭 程 市国土局副局长 各相关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动监3局副局长韩玉祥兼任三、工作目标一是全市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在 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逾期拒绝签定协议,不拆除、不转产、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二是不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要进行整改完善,全部建有粪污处理设施,实现零排放四、关闭搬迁范围和对象(一)范围1、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现行总体规划边界范围内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2、位于禁养区其他区域内应关闭或搬迁的。

      二)对象位于上述区域中经核实确认的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五、 补偿标准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所有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省市相关政策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补偿以实际评估为准六、职责分工市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畜禽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户工作,指导禁养区关闭或4搬迁工作,组织、协调完成好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工作撤销收回依法关停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监各区域所要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此项工作的配合力度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对范围内每个乡镇街道提供划定图,精确到村屯组并负责确定划定的范围界限专业解释对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制定关闭告知书,强制养殖场按期关闭,对环保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禁养区内违法用地的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对禁养区内依法关闭或搬迁的场(小区)户用地进行清查,不再受理审批划定区内的本方案中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用地申请各土地所要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此项工作的配合力度市城建局负责对禁养区内应依法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户的违章搭建房屋的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对妨碍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全程做好保障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禁养区的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同时做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情况登记5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紧密配合禁养区的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依法加强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七、工作安排及思路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确需关闭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搬迁工作,二是不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要进行整改完善,全部建有粪污处理设施一)2017 年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分前期准备、关闭或搬迁实施两个阶段进行1、前期准备阶段(2017 年 4 月—2017 年 6 月)畜牧、环保部门配合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确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34 号)要求,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进一步确认,最终确定我市确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实地现场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统计调查表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存在以下情况,以实际调查统计情况为主开展整治工作:(1)畜禽养殖场(小区)或养殖专业户发生变化,与名单不一致的;(2)畜禽养殖场(小区)或养殖专业户未在名单内,但位于禁养区内的,补入名单内2、关闭或搬迁实施阶段(2017 年 7 月-2017 年 12 月)(1)发布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公告,对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下达关停通知书,告知畜禽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做好存栏畜禽处理工作 (2017 年7 月完成)(2)对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有资质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017 年 7 月-2017 年 8月完成)(3)自行关闭阶段(2017 年 7 月-2017 年 9 月)养殖场户自行撤出养殖或搬迁、拆除养殖圈舍及设施对逾期未按要求关闭的养殖场(户)进行强制关闭拆除。

      2)强制关闭阶段(2017 年 10 月)对逾期未按要求关闭的养殖场(户)进行强制关闭拆除二)对禁养区内不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整改完善(2017 年 7 月-2017 年 10 月)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以外的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7户),按照《国家指南》规定,满足“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 场和养殖专业户,经环保部门确认,可以保留,否则在年底前进行强制关闭或搬迁各有关乡镇办要列出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的或没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场户清单,制定详细的整改完善计划,逐个场户落实,确定完成粪污处理设施完善和建设时间节点三) 、工作思路(1)加强研究,创新方法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关闭搬迁工作中,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逐场逐户进行针对性研究,寻求关闭搬迁突破口要从养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反环保和土地方面法律法规的、无养殖手续的、已停养的场户入手,充分发挥村干部、党员的带头作用借鉴好经验好办法,因地制宜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2)疏堵结合,化解矛盾要关心关闭、搬迁养殖场(户)面临的困难,切实帮助养殖场(户)解决好生活后路问题,引导扶持发展其他产业致富,鼓励关闭、搬迁养殖场(户)到非禁养区继续养殖,各有关乡镇街道对于搬迁的养殖场(户)优先安排用地,统筹安排,科学选址,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优先办理,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帮助协调与招商引资大型养殖企业合作。

      8(3)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在关闭搬迁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执法依据要充分、执法程序要严格、执法方式要灵活,要按照"以人 为本" 的原则在养殖 户处理存栏牲畜方面给予时间,对于拒不执行政令,违法逾期仍拒不自行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强制关闭、搬迁,防止出现因关闭搬迁而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八、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户)的标准养殖场(户)畜禽全部处理,圈舍及配套设施全部拆除,并严禁反弹和复养确需用养殖场设施转产他业的,由养殖场与乡镇政府签订禁养殖承诺书九、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是改善城区生态环境质量,实现产业升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促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畜牧、环保、发改、财政、城建、工商、国土、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参加的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有效推进工作开展,把任务指标落实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相关乡镇办要按照关闭搬迁要求,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

      畜牧、环保、财政、公安、各乡镇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关9闭搬迁工作顺利完成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在关闭搬迁工作中,要做到舆论先行,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一是在开展工作前,进行广泛宣传,使人们认识到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粪污治理工作势在必行,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深入养殖场,面对面做宣传发动和教育,耐心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争取更多的养殖户自觉遵守法律和政令,自行关闭搬迁、粪污治理三)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联合整治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养殖污染治理实行网络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直接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拆除关停各有关乡镇办要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方案,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镇、村的基层组织作用,切实把关闭搬迁、粪污设施建设任务落实到村、到场畜牧、环保、国土、水务、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组成联合整治队伍,确保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关闭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四)落实关闭搬迁资金为做好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10闭搬迁工作,市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资金。

      五)强化制度保障一是建立监管制度,乡镇、村要加强巡查,坚决防止禁养区内今后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已取缔的养殖场户在原址恢复养殖畜禽,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建关闭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建立考核制度,加大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办和考核力度,将关闭或搬迁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全年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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