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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流域国家有关国际河流水量分配与水电开发的实践文档样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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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河流流域国家有关国际河流水量安排与水电开发的实践文档样版下载王志坚:《国际河流法争论》,法律出版社 2023 年版,第 82-96 页在国际河流实践中,通过缔结国际河流条约,本着敬重主权、成认各国共享水权的方式,流 域国家已经根本解决了国际河流的水面划界和水面利用〔航行〕的问题,但这些条约,并没 有直接对国际河流水体〔水资源〕进展划分国际河流水资源全部权的不确定,使各流域国 在对国际河流水体进展利用〔浇灌、发电等,也即通常所说的非航行利用〕时,必定会发生水使用权〔如浇灌〕与收益权〔如水电〕安排方面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沿岸国家制定了各类条约,尝试对水量进展安排,对水体的利用〔如浇灌、发电〕进展标准一、国际河流水量安排的实践在国际河流的水量安排实践中,界河上的水量安排相对简洁由于两个沿岸国根本上处于同一位置,河水的奉献率以及利用方式,大体相像虽然由于经济进展水平的程度不同会发生一些冲突,但这些冲突通过双方协调一般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而上下游型国际河流由于上下游国家地理位置不同,河水的奉献率、利用方式等差异较大,对国际河流的利用产生的影响不同,下游国家因担忧上游国家开发利用水资源会影响其利益,往往对上游国国际河流的开发提出异议,从而引发冲突。

      上游国和下游国在国际河流利用问题上利益的平衡问题始终是国际河流利用中的首要问题上下游国家在国际河流利用上的冲突,实质上是利益安排的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应得利益与 既得利益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上游国家在上下游型国际河流中的地理位置,较下游国家 优越上游国家可以单边开发河水,包括建筑大坝、引水浇灌、对河水分流等特别是源头国家,其用水不受制于任何国家,在对河流径流奉献大的状况下,其优势更加明显上游国10家对河水的截留会大大削减下游国家的水的使用量有些下游国,对河水的奉献率为零,其河水完全来自于境外,假设上游国家完全截留河水,其对水的使用就没有任何保障但上游国家在国际河流水体利用上的优势,很少在现实中成为实实在在的收益早先对国际 河流水体的利用主要是浇灌下游国家多处于河流的冲积平原上,土地肥沃,很多地区自古 以来农业兴旺而上游国家,特别是源头国家,其国内河段的土地一般以山地居多,少有耕地,受技术和经济进展的限制,早先未能对国际河流进展大规模的利用因此,在国际河流 上的既得利益者往往是下游国家在上游国家利用技术提高、力量增加,可以很好利用国际 河流的时候,往往遭到下游国家的反对,从而引发冲突和冲突。

      如埃及为保证其生命线——尼罗河水量不削减,猛烈反对上游国埃塞俄比亚水利工程开发,并宣布尼罗河水为其军事掌握目标从法理上说,沿岸国〔上游国〕在经济、技术相对不兴旺,因而未能充分利用本国境内水资源的时候,并不意味着放弃这局部的水权, 最多可以将不使用的这局部水资源视为使用权的放弃或者无偿让予资源使用权的临时放弃或者无偿让予并不等于丧失全部权因而,开 发国际河流并享受国际河流开发的利益,就成为上游国家的应得利益而下游国家开发国际 河流早而获得了很多收益,这些收益成为它们的既得利益下游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 益,必定会尽力反对上游国家开发国际河流,而上游国家也不会甘心将自己的应得利益拱手 让人,国际河流水体利用冲突由此产生目前,由于经济进展、人口增长以及气候变化等缘由,使水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冲突增大, 水量安排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国际河流流域国家必需面对的麻烦问题虽然国际上有一 些原则〔如公正合理利用原则〕为各国所成认,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解决国际河流的这些现实 问题,它们只是在沿岸国在协商解决水安排问题的时候,供给一些指导流域国家在这些原 则的指导下,通过困难的协商过程,缔结了一些符合本流域状况的分水条约。

      这些分水条约,有些和边界、航行问题联系在一起,有些则是特地的分水条约美国与加拿大签定的 1909 年边界水条约,是以分水为根底的综合性水条约条约的适用范 围包括美国和加拿大自治领国际边界沿线两岸之间的湖泊、河流及其相连的水道相有关局部, 包括一切港湾,但不包括其自然水道流入或流出上述湖泊、河流和水道的支流,或流经边界 的溪流 而 1961 年美加哥伦比亚河条约是在 1909 年双方水条约根底上对哥伦比亚河的特别规定条约的内容格外广泛,双方引水量的限定是条约的核心内容之一,格外详尽地规 定了美加双方的引水量和方式, 较好的解决了双方的水量安排问题实际上,该条约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将分水与防洪、发电严密结合,确定了双方的收益,表达了上下游国家 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从分水内容来看,该条约致力于维持哥伦比亚河原初的状态,因此, 分水的核心内容就是维持哥伦比亚河的自然流量亚洲两条著名的河流——幼发拉底河与印度河上的协议,也都是单纯的分水协议其中, 幼发拉底河上的分水协议,不是一个全流域〔涵盖上中下三个国家〕的分水协议,而是上游 和中游国家〔土耳其和叙利亚〕以及中游和下游国家〔叙利亚和伊拉克〕分别缔结的两个双边分水协议。

      1987 年,土耳其和叙利亚就幼发拉底河水量的安排签署了临时协议,协议中土耳其同意在叙利亚边界维持幼发拉底河水的最小水量为大约12.8 MAF 每年〔500 立方米每秒〕协议规定在土耳其、叙利亚和伊拉克达成幼发拉底河水“最终的分水”协议之前, 其性质为临时性协议由于最终的协议始终没有签订,该临时协议持续生效1989 年叙利亚和伊拉克签署了一个关于幼发拉底河水的协议,协议中叙利亚同意获得不超过 42%的从土耳其流入叙利亚的河水,将其余的58%留给伊拉克印度河上存在存在着多个分水协议,如印度和巴基斯坦1947 年 12 月达成第一个临时用水协议——《固定协议》〔Standstill Agreement〕; 1948 年 5 月印巴双方又达成了《德里协议》 等,但这些协议没有解决争端主要缘由是印度宣告其对整个拉维河、萨特累季河和比亚斯河河水供给的掌握权,坚持要求巴基斯坦成认印度对东部三条河流拥有的全部水权, 而巴基斯坦则基于对河水的从前使用,声称拥有这些河水的居先占用权,要求公正安排共有 水资源1951 年 8 月,世界银行向印、巴两国提出了解决印度河水纠纷的合作建议由于印、巴谈判中提出的分水方案差异很大,难以调和,1954 年世界银行提出了自己的分水方案建议,提出按河流水系分布来分水。

      在此根底上,1960 年 9 月,印巴两国签署了《印度河条约》, 就印度河分水问题达成全都意见,完毕了两国在利用印度河水资源问题上的长期纠纷1960 年印巴《印度河条约》将印度河系统分为三条东部河流和三条西部河流印度对东部河流三条河流的全部水量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在巴基斯坦对西部河流进展必要的建设以替代东部河流供水的 10 年过渡期间,印度有义务向巴基斯坦供给东部三条河流的历史供水量,同时将为巴实施替代工程建设供给 6206 万英镑〔约 1.74 亿美元〕的资助;巴基斯坦对西部河流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 巴基斯坦同意对东部河流不予干预;印度保存在西 部河流上游建设不储水大坝的权力,即在满足有关限制条件下使用这三条河流进展浇灌供水 和发电等,但不得修建蓄水设施印度河条约至今仍旧生效,而且是流域内主要的治理条约 印度与周边国家的分水协议中比较重要的还有印度-孟加拉国的恒河分水协议印度与孟加 拉国就恒河分水进展谈判主要是从印度开头法拉卡大坝的建设开头的,由于大坝筑堤截水, 使恒河改道,对孟加拉国造成了很大影响自大坝建设以来,双方经受了几个阶段的谈判, 先后签署两国和平与合作条约,建立了河流联合委员会。

      1977 年 11 月,印、孟两国签署了法拉卡水坝旱季分水的五年临时协议,同意寻求通过法拉卡大坝安排水的长期解决方法, 协议规定了五年中旱季共享恒河河水的具体配额但协议没有得到执行1982 年,印度和孟加拉国签署了“印度-孟加拉国谅解备忘录”,同意在 1983-1984 旱季临时安排恒河水量但是该分水备忘录随后就被废止了此后双方又签署其次个分水备忘录,对1985-1988 大坝的运行作了规定,但 1989-1996 年之间双方没有签署的法律协议,直到1996 年的法拉卡共享恒河水条约最终签订该条约有效期为30 年,保证孟加拉国在最需要水的3 月至5 月份获得恒河〔法拉卡处〕50%的流量,在特别干旱的季节上升到 80%;同时孟加拉国也同意调布拉马普特拉河水补充本国水资源条约还要求双方政府尝试在其他的“共享河流” 上达成水共享协议其他较为知名的分水协议还有美国与墨西哥之间1906 年和 1944 年的《格兰德河浇灌公约》和《关于利用科罗拉多河、提华纳河和格兰德河从得克萨斯州奎得曼堡到墨西哥湾水域的条 约》其中,《利用科罗拉多河、蒂华纳河以及格兰德河水域的条约》是迄今两国之间关于科 罗拉多河的唯一的一个分水协议,至今连续生效。

      条约保证墨西哥每年获得 1.5MAF 的水, 在美国确认有足够的和多余的水供给可以供给墨西哥的年份,此水量可以提高同样,假设 因“特别的干旱”和严峻大事使美国很难满足其保证的1.5 MAF 的水,“将会依据美国使用削减的一样比例削减安排给墨西哥的水” 条约不涉及从美国输送至墨西哥的水质〔即水的盐化水平〕有关水量安排的著名司法判例是国际常设法院 1937 年默兹河分流案〔比利时 vs.荷兰〕该案因比利时和荷兰两国关于默兹河水的利用发生争议而引起双方相互责备对方的水道水闸等工程违反了两国在 1863 年签订的条约国际常设法院驳回了双方的指控,指出双方对其境内的河段和水道有利用的自由,只要该利用不损害原来的河道或者转变提水量和贮水量该判决认为沿岸国对其管辖下的河流行使主权权利时,不得阻碍其他沿岸国对该河流行使主权权利 这一分水原则被后来的很多国际文件援引二、国际河流水电开发的实践虽然单纯的水力发电不消耗水,但水电开发需要在国际河流的不同局部修建大坝,从而影响河水的时空分布,对水质以及生态产生影响,由此引发流域国家之间的纠纷为了避开和解决这些纠纷,沿岸国一般会通过订立条约,对有关国际河流的水电开发行为进展标准与限制。

      水电开发引发的纠纷一般发生在上下游型国际河流上由于界河的沿岸国对于界河水体承受 的都是共管的方式,在国际河流水体利用〔包括水电开发〕上,一般也会承受共同开发的形 式如巴西与巴拉圭共同开发的伊泰普水电站,被认为是共同开发成功的范例伊泰普水电 站位于巴西与巴拉圭之间的界河——巴拉那河〔世界水量第五大河,年径流量 7,250 亿立 方米〕上水电站由巴西与巴拉圭共建,目前共有 18 台发电机组〔每台 70 万千瓦〕,总装机容量 1 260 万千瓦,年发电量 790 亿千瓦时,每年发电收益约 23 亿美元 巴西和巴拉圭两国政府为开发伊泰普水电站组成伊泰普联营公司,负责施工建设和经营治理,两国电 力公司各出一半投资并分别拥有水电站的一半产权水电站建设总投资为 234 亿美元,建设资金的 99%依靠贷款,由巴西负责筹集依据两国政府的协议,水电站按 50 年〔1974~ 2023 年〕还清本息确定电价〔以美元计〕目前,巴拉圭只能消费水电站发电量的 2%, 其他 48%的电必需卖给巴西〔50 年后可以自由转售〕但上下游型国际河流上的水电开发,状况则简单得多,沿岸国家进展合作开发需要突破国际 政治、法律、环境工程等一系列障碍,因而单边开发的状况照旧存在。

      当前,水电开发冲突和纠纷主要集中在上下游型国际河流流域,是当前国际河流流域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土耳其、 叙利亚和伊拉克之间关于两河流域的开发问题,如土耳其的安纳托利亚工程、叙利亚的大坝 建设,都曾经引发了三国之间的纷纷土耳其东南部安纳托利亚工程简称 GAP,是土耳其最大的水资源开发工程,主要是利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水进展综合开发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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