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投资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分析.docx
4页创业投资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分析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会计核算;税收政策 一、引言 创业投资是指向未上市、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它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文所说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限合伙制与现代意义风险投资的结合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现在成为国外最主要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限合伙制具有避免双重征税、激励机制和决策机制合理、风险管理机制科学、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其越来越多的被我国创业投资企业所采用,成为主流的企业组织形式笔者结合实际的工作经验,针对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谈谈一些个人见解 二、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包括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项目退出三个主要环节。
资金运营分两条线来进行:一是来源于合格投资者的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放和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及基金日常的运营费用等;二是来源于投放项目的退出回笼资金,减去退出交易的相关税费后,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给出资人收回本金、支付出资人优先回报以及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二)会计核算的要点由于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是在所有者权益方面存在差异,其他的如资产、负债、损益的核算都是一样的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实务中合伙企业对所有者权益方面的核算存在不同的方法为了满足资金运营的财务分析需要,考虑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方面的特殊性,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需要科学的设置会计核算科目对于募集到的资金,计入“实收资本”,并按出资人进行明细核算合伙企业没有资本公积的概念,对于溢价增资额,建议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计算出的金额直接计入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对于项目投放,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及基金日常运营费用等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并设置“基金管理费”、“运营费用”和“交易费用”三个二级科目,进而再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项目持有期间和项目退出的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和“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二个二级科目,并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利益分配机制存在较大的差异,没有盈余公积的概念,设置“留存收益”用来核算合伙企业的运营净损益及收益分配三)利润分配的会计核算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机制灵活,出于对项目风险收益分配的特定需要,合伙协议往往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会做出各种不同的具体规定,但总的分配思路是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退出收回投资时先回本再分配,分配时先超额再比率分配合伙协议约定的先回本指先收回合伙人的出资金额,这样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返还给出资人的现金大于年末可分配利润,建议分配协议中明确多少是收回本金,多少是利润分配,收回本金部分按减资处理,利润分配部分按分红处理对于合伙协议约定有保底收益约定,普通合伙人已取得超额分配和管理费,如果最后企业在存续期内保底收益达不到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就需回拨一部分的超额收益或多收取的管理费,这样就会对有限合伙人带来保底收益收回风险为了避免该情况的发生,建议在分配时对未退出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在合伙企业回流现金超过全体合伙人出资额和保底收益后再考虑超额分配 三、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面临的是由于项目持有期间和项目退出的投资收益而产生的所得税。
对于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明确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谓的“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虽然不是纳税主体,但需要把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到各个合伙人,然后由各个合伙人进行纳税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只要在合伙企业环节有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纳税,而不是等到实际收到投资收益再纳税二)关于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先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2.按照相关分配比例确定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配比例的先后顺序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数量平均计算分配比例关于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从居民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能否适用免税收入、进而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在实务中,对有限合伙企业从居民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法人合伙人往往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三)适用的税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适用法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适用的税率为20%。
但是,该税收政策对投资者项目退出的投资收益不适用,该投资收益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但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其实质是“财产转让所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负偏高四)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分别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额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的持续健康发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政策的扶持力度更是空前首先,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也可享受投资额70%的抵扣制度;其次、相较于国税发[2009]87号和财税〔2015〕116号文,无需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件,只要是初创科技型企业就行,因此,需要满足的要求相对较低。
四、相关建议 (一)鉴于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特殊性和利润分配的灵活性,对该类事项实务中的会计核算不是很统一,建议相关政府部门以准则解释或其他方式对该类特殊事项进行明确二)对于合伙企业投资分红部分的重复征税问题,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有限合伙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占伙比例)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如果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益定性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有限合伙制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将大打折扣,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完善税收政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益征税四)政府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初创科技型企业,建议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响应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充分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高允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9(02). [2]朱利先.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应用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2(04).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关于完善合伙制企业所得税制的若干思考[J].国际税收,2013(05). [4]孔琴.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会计与税务政策之我见[J].现代商业,2014(12). [5]刘春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分析[J].现代商业,2015(12). [6]苏月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几个问题[J].金融经济,2018(04). 作者:章伟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