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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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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0267337
  • 上传时间: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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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功能开发,重点支持现代物流、进出口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注册,并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东疆保税港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持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本规定中所指的各项支持、资助和补贴,均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四条 【资格认定】本规定所支持的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由管委会负责审核认定第五条 【政策享受】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现代物流业第六条【基本条件】注册资本 150 万美元以上(或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含本数)的物流类企业,对税收有实际贡献或明显带动货运量增长的,可分别享受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政策支持第七条【资金支持】属于国际分拨、配送、采购、拆拼箱、包装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 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资金支持】属于仓储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营业税的 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第九条【资金支持】属于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营业税的 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资金支持第十条【贷款贴息】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和期货交割库,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运输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 2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大型跨国采购、分拨、配送中心、现货交易市场,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 4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不超过 150 万元第十一条【加速折旧】新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对于专门用于营运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第三章 进出口加工业第十二条【基本条件】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以上(可按人民币折算,下同)的进出口加工类企业,税收有实际贡献或明显带动货运量增长的,可相应享受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资金支持】对进出口加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资金支持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对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五条 【资金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资金支持第十六条 【资金支持】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直接支持进出口加工业务技术的,经审核认定,将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租金补贴或资金资助等扶持第十七条 【加速折旧】进出口加工企业按不高于 3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不高于 3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第十八条 【基本条件】对产业发展起到直接促进作用的下列现代服务类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第十九条 【创新激励】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东疆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产品,确实有重大成功案例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运营补贴】对各类银行或相应机构新设立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区域中心机构或分行,给予一定的初期运营补贴第二十一条 【运营补贴】对国内外 500 强跨国公司设立或迁入的区域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海外资产管理公司,对税收有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初期运营补贴第二十二条【运营补贴】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税收有贡献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运营补贴其中,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 10 亿元,下同)以上的,最高可补助 2000 万元;注册资本 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最高可补助 15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最高可补助 1000 万元第二十三条 【资金支持】大型企业设立的区域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海外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 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持】新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 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资金支持】新设立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独立核算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离岸业务营业税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按离岸业务营业税的 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持】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 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持】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营业税的 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十八条 【资金支持】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合并纳税的独立法人),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 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按营业税的 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东疆保税港区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用地、租金及能源第二十九条【厂房购置】世界五百强企业或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投资的仓储物流和进出口加工项目,对功能开发有重要贡献,投资强度、投资密度符合要求的,可以供地用于自建厂房,并给予一定补贴对其他项目,鼓励租用或以租代购标准厂房,或为其提供定制厂房,并给予一定补贴第三十条【租购房】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税收有贡献的,在东疆港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日起,第一年给予租金 20%的补贴,之后二年给予租金 10%的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自建办公用房和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最高为 5000 平米第三十一条【租购房】金融企业在规划金融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日起,第一年给予租金 10%的补贴,之后二年给予租金 5%的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自建办公用房和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最高为 5000 平米第三十二条【税收优惠】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三十三条【减免配套费】对于在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投资建设,对税收有贡献或明显带动货运量增长的加工、仓储、物流类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自来水、燃气、热力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能源退税】保税港区生产型企业耗用的区外供应的水、电、燃气、热力,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第三十五条【办公补贴】凡外省市、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和机构在东疆设立办事处的,视业务开展情况,五年内免费提供 30—40 平方米办公场所,五年内每年给予 10 万元的办公补贴第三十六条【配套支持】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并对土地实施储备整理第六章 人才引进和奖励第三十七条【人才认定】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领军人才、高级人才来保税港区工作,人才奖励由管委会负责实施,人才奖励执行滨海新区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收入奖励】对企业引进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对于企业高层人员,最高给予五年内 100%的奖励;对于企业中层人员,最高给予五年内 50%的奖励第三十九条【购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在东疆港区或滨海新区购房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

      第四十条【租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提供最长期限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白领公寓或相应的房租补贴第四十一条【户籍安置】管委会为企业各类人才,提供便利服务,优先为其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人才居住证、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事宜,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第四十二条【职称认定】在保税港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其在国外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第七章 贸易便利第四十三条【税收政策】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保税港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第四十四条【加工便利】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第四十五条【进出便利】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除国家禁止的进出口货物,均可进出保税港区,开展加工贸易仓储时间不受限制第四十六条【便捷通关】海关对保税港区实施卡口式管理,实行 24 小时卡口全天候验放,采用“分批出入区、集中报关”等便捷通关措施第四十七条【信息化监管】海关对保税港区实施信息化监管;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不需办理报关、备案等手续,只需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信息第四十八条【区域通关】保税港区和北疆、南疆港区开展转港货物跨区联动,与周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保税货物便捷通道流转,与内地无水港,实行跨关区口岸直通第四十九条【便捷检疫】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或码头检疫,对境外入区货物只检疫不检验,对低风险出境货物直接放行第五十条【诚信激励】在保税港区建立联网综合评价系统,实行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对区内诚信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原则上不查验,检验检疫部门给予产品免检待遇等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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