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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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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izhe****0920
  • 文档编号:4852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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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n2.1票据概述n2.2汇票n2.3本票n2.4支票2.1 票据概述2.1.1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各种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商业发票、箱单等• 狭义:专指流通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债权有价证券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u流通票据也专指金融票据中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不包括发票、箱单等商业票据 u根据票据的性能:支票属于支付证券,汇票和本票属于信用证券u根据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自己:本票属于自付证券,汇票和支票属于委托证券票据流通的形式票据流通的形式uu广义的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广义的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 uu1.1.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ASSIGNMENTASSIGNMENT)必须通知原债务 人,受让人权利不优于前手 ;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 票、政府证券和债券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

      uu2.2.交付转让(交付转让(TRANSFERTRANSFER)不通知原债务人,受让人权利 不优于前手;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和仓单等,它们 是准流通证券 u 3.3.流通转让(流通转让(NEGOTIATIONNEGOTIATION)不通知原债务人,受让人 权利可以优于前手;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和 支票等,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 u交付转让和过户转让的受让人的权利都要受到让与人权利 缺陷的制约,受让人的权利不可能优于前手二、(流通)票据的特性二、(流通)票据的特性(一)流通性票据又称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是一种债权凭证但是与一 般的债权不同,票据的流通性有两个特点:其一,按造民法原则,一般的债权转让(如过户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否则,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不对受让人承担履行其债务的责任票据权利的转让则方便得多票据仅凭交付或背书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而无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二,按民法原则,权利的让与人只能把自己合法拥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如果让与人所转让的权利不是合法拥有的,或者其权利是有缺陷的,则受让人的权利同样是不合法的或有缺陷的,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可能优于让与人。

      u票据流通转让则不同只要持票人善意并支付对价,他就能够获得票据的全部权利,这种权利将不受让与人或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u票据流通强调保护善意并支付对价而获取票据的持票人这是票据权利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根本区别如果甲欠乙100元,甲要乙向丙去取,但是乙曾欠丙 20元,如果丙向乙付款,就可以只付80元要是乙不是自 己去取,而是将此债权转让给丁,根据民法债务人得以对 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均得以对抗新债权人的原则,丙在向丁 付款时也可以只付80元如果甲是出一张票据要求乙向丙去取款,情况就完全 不同了根据票据原则,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必须 向丁付出100元票据的流通转让性保护受让人(TRANSFEREE)的权利,受让人可以得到让与人(TRANSFEROR)没有的权利 (二)无因性以票据形式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总是事出有因的,这 就是票据原因尽管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均以某种原因为基础,但是各 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确立,即与 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无须证 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因票据 原因的变化而变化,一切均以其交付的有效票据的文义为 唯一依据。

      票据特性强调它的无因性,即票据本身是一种 独立的权利凭证,票据的有效性,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不会因票据基本关系是否有缺陷而受影响三)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票据 法的规定,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对票据的处理, 以及出票、提示、承兑、背书、追索等票据行为 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四)文义性是指票据的权利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内容,不受票据记载以外的任何约定、协议的约束票据 的债权人只能依据票据文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作额 外的要求;而票据的债务人也仅仅根据票据文字记载的内 容来承担义务和责任任何票据当事人都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事情来改变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三、票据的作用三、票据的作用(一)支付工具票据从其财产属性来看,它代表一定的金钱债权,其基本用途是可 以代替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偿还债务 (二)流通工具票据的流通性,使得票据可以在市场上不断地流通,便于债务债 权关系的相互抵偿 (三)信用工具即当事人凭借一定的资金信誉,以签发票据的形式,把将来取得 的货币作为现在的货币来使用,从而实现资金信用票据化,票据成为 以当事人信用担保的信用工具,主要存在于延期支付的票据种类。

      (四)融资工具约定期限的远期票据,在到期前如果票据持有人存在资金周转问 题,这时他可以用手中的票据进行融资贴现,从而获得资金融通 进口商债务人出口商债权人②寄汇票①购汇票③持汇票④凭票付款银行银行2.1 票据概述2.1.2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一)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DRAWER) 2、受票人(DRAWEE) 3、收款人(PAYEE) (二)票据未载明收款人时1、持票人(HOLDER) 2、来人(BEARER)一、票据当事人一、票据当事人(三)票据发生转让及背书时1、让与人(TRANSFEROR) 2、受让人(TRANSFEREE) 3、背书人(ENDORSER) 4、被背书人(ENDORSEE) 5、前手(PRIOR PARTY) 6、后手(SUBSEQUENT PARTY)背书人第一被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转让人受让人转让人受让人第二背书人CBA(四)从付款情况来看1、担当付款人(DESIGNATED AS PAYER)付款人为支付方便,与出票人约定,由第三者 执行付款,目的是为了付款方便担当付款人无法 律责任 2、预备付款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出票人或背书人与收款人约定,在票据拒付时 可向第三者请求付款。

      目的是为了提高票据信用, 预备付款人有法律责任五)其他当事人1、承兑人(ACCEPTER)汇票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字就成为票据的承兑人 承兑后承兑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2、保证人(GUARANTOR)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在票据上签字的人 即为保证人按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 人同责(承担连带责任),且须由债务人以外的人 担任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 的而对票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票据权利分为两种: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第一次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权利,只有当第一 次请求权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行使第二次请求权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 不能行使权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3、付对价所谓“对价”(Value),是为获得某 项权利而支付的成本或承担的责任从取得票据的方式来看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本人未付对价,而是由其前手支付对价,如馈赠或遗 产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的票据权利通常不会优于前手 。

      也可以是本人支付对价,如果他对票据握有留置权2、善意持票人(BONAFDE HOLDER)又称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指本人支 付对价,且取得票据时没有发现该票据曾被退票,也不知 前手有任何权利缺陷所以英国票据法认为善意持票人对 票据拥有完全的权利,并且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缺陷的影响 例1:A签发支票给收款人B,B随后将票据作为 礼物赠送给C这个例子中C没有直接支付对价请问C的权利能否优于B? 如果A在银行付款前发现B交货不符合合同要 求,A命令银行拒付C被拒付以后,不能追索B ,因为其没有支付对价;但C能否追索A呢?需要 视B的权利而定如果由于B的违约无权要求A付 款,则C也随之无权要求A付款因此C的权利不 能超越其前手B的票据权利在本例中,如果C再将支票转让给D,D不知道B 的违约行为, 此时D能否向A行使追索权呢?D支付了足额的对价,且D不知道B的违约行 为,此时D就是正当的持票人,当银行拒付时,D 可以向其任何一个前手C或B或直接向出票人A行 使追索权,此时D拥有完整的票据权利,而不受 其前手票据缺陷的限制 例2:A在一份金额为1000万美元的汇票上背书签字 ,准备转让给其他人,但是票据途中被B窃得,B谎 称自己是受让人,将汇票卖给C。

      1)如果C不知道B的票据为盗窃所得,并支付了1000万美元 的对价此时C善意并支付足额对价,可以拥有完整的票据权 利,即C的权利可以不受其前手B权利缺陷的限制 2)如果C事先知道B的票据为盗窃所得,所以只支付了500 万美元的对价此时C虽然支付了对价,但不是善意的持票人,此时 C属于存在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其权利不能优于前手B 的权利由于B不是一个合法的票据持有人,B没有票据 权利,因此C也失去了票据权利3)如果C不知道B的票据为盗窃所得,B谎称自己资金周转 不灵愿意以半价转让,双方协商一致按500万美元成交, 即C只付出了一半的对价取得汇票按照票据的无因性,C对B的违法行为不知悉,而且 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支付了对价,此处经双方协商一 致形成的对价可以认为是相当的对价,因此C可以享有完 整的票据权利;如果C与B之间不存在公平交易的条件,则C因支付对 价而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没有支付相当的对价则其权利不 能优于前手B,因此如果C向A行使权利,A可以以对抗B 的事由来对抗C• 票据权利的享有者,必须是合法的持票人 • 合法持票人没有支付对价或没有支付相当对价 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受前手缺陷的限制 。

      • 只有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 ,他的权利才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二)票据权利的丧失1)票据记载不合格例如,一张没有填写金额的汇票2)票据已过期取得票据时已过期,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3)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v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丧 失对付款人的权利 v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前手作退票通知,丧 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v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做成拒绝证书,丧失对前 手的追索权(三)正当持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善意取得票据 – 票据完整而合格 – 取得票据时票据没有过期 – 如票据遭退票他不知悉 – 支付相当对价三、票据关系三、票据关系(一)基础关系 1、原因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2、对价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3、资金关系(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关系)(二)法律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有关票据的权利义务 关系票据行为指当事人签名于票据上因而产生 一定的权利义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三)两种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区别: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 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法律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法律 关系依据票据法解决,而基础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例如,持票人对付款人的票据权利与出票人是否提供 资金与否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 资金关系而签发票据,票据仍然有效,付款人一经承兑, 即使未受领资金仍不能推卸其承兑人应付的责任 联系: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存在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 务人可利用原因关系对抗法律关系案例:A公司(中国)B公司(新加坡)远期汇票$700万贴现美国银行(新加坡)某银行(中国)到期提示付款提示承兑承兑签字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对价关系1)票据的当事人:对于这张远期票据,A公司为出 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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