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拆迁法律制度演变.doc
2页从产权保护视角浅析我国拆迁制度的完善从产权保护视角浅析我国拆迁制度的完善刘冰刘冰 08 人力资源人力资源 1 班班 200831050112摘要:摘要:中国的拆迁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的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拆迁制度的演变及现状入手,分析我国房屋拆迁过程争议不断的问题根源——拆迁工作中产权不明晰及如何保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并从产权保护角度,提出关于我国拆迁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关键词:关键词: 拆迁制度拆迁制度 政府政府 被拆迁户被拆迁户 产权保护产权保护1. 关于产权关于产权产权的定义很多,但一个被罗马法、普通法、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研究基本同意的产权定义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众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是一种权利,产权经济学家已达成了共识既为权利便有可能受侵犯,,经济学家们认为有益的经济制度必须要保护产权近年来,我国经济学界关于产权明晰性的问题讨论得比较多纵观我国现有的拆迁法律法规,主要是地方行政法规,做法不一,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也存在不明晰情况2. 我国拆迁法律制度演变我国拆迁法律制度演变————拆迁制度的三个阶段拆迁制度的三个阶段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它始于 1953 年政务院颁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 (1958 年修订) ,在房屋拆迁方面,确定了拆迁房屋的原则、程序、权限及其补偿标准,并于 1986 年进行了修订中国拆迁制度出现的标志,是 1991 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旧拆迁法) 旧拆迁法的出台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需要通过拆迁加快从“文革”后停滞不前的城市和住房建设,当时的拆迁主体是政府直属城、房开公司,而且政府在拆迁过程是亏本的,拆迁受到了公众的欢迎,这是中国拆迁制度的第一个阶段直到世纪 90 年代,中国国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房地产开发带来的高利润吸引了中国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开发商登上了时代的舞台,并在国有房地产公司改制的第一次浪潮中赢得了立法制度上的胜利在这样的背景下,1994 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了,中国拆迁制度由此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在垄断与暴利并存是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为了利润最大化,开发商不太愿意按照旧拆迁制度进行公平的补偿,从而推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2001 年国务院颁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法》 (以下简称新拆迁法) 新拆迁法加强了对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政府行为的约束,但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过程拆迁矛盾的不断涌现,新拆迁法的不足和局限性,也引发了该法的三次修改的过程。
3.3. 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法律上界定为不完全物权,属于独立的财产权利,其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由决定其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产权我国《宪法》 《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使用者无权自由转让土地、土地转让须由政府来统一通过拆迁方式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其本质是公权干预下的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然而实际拆迁补偿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有意无意地忽略拆迁的本质,以法律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为武器,无视、模糊甚至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有关学者指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很大程度只是针对房屋的补偿,而对征用土地、居民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甚少纵观许多拆迁矛盾也多由补偿标准过低所引起中国的拆迁制度有一个很大的漏洞,非住宅拆迁的补偿是按照评估价格来补偿,即补偿看得见的财产损失以评估进行补偿,自然也缺乏统一的标准,须由双方进行协商,一旦前面的拆迁户较高的要求得到,后人会以此作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由此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再者,拆迁户本应得到房屋的补偿与征用土地、居民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政府拆迁的过程中,强拆并以偏小的标准来补贴居民的私有财产,因而自然也达不到服众的效果这使得拆迁户和地方政府在谈判过程中必须负上巨大的交易成本追根溯源,我们不难发现拆迁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产权的界定在现有体制中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明晰界定,直接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最终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4 4.关于我国拆迁过程产权保护的思考.关于我国拆迁过程产权保护的思考从目前看来,我国的拆迁权利从土地公有变成了政府所有,由政府对土地市场的一级垄断延伸到二级市场的垄断,而政府则通过土地的出让来谋取土地出让金来弥补财政的不足,在这种转变下,拆迁权利严重垄断于政府部门,权利垄断使得在拆迁过程中产权高度集中,面对垄断下的强制拆迁,现有的法律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存在许多谬误,对保护被拆迁户并不能起到实质性保护,因此,我认为当前,要以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为突破口明晰拆迁过程的产权问题,从而推进房地产制度改革这主要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二是抑制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干预。
第一,对各产权人公平进行相应补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目前的房屋拆迁条例,在第三个修改中,取消了房屋使用权人的被拆迁地位,这只注意到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而回避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会带来相应的混乱,如国有企业、机关使用的房屋,其所有相对性,拆迁谈判时找所有者还是使用者?搬迁和补偿找谁?因此应该从立法入手,建议修改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征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开发土地,除了要依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损失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其土地使用权的损失福建省有一个规定,对企业进行拆迁的,除了要给财产评估损失作为补偿外,还要将这块土地出让收益的 50%以上给被拆迁企业,使其能发展生产我认为这样的措施是值得推广的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现今土地价格一直飙升,除对被拆迁企业进行财产评估,还对后续的收入以一定的比例返回给企业,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第二,要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我国政府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国家财政无法长期靠土地买卖来维持房地产是一个重要的行业,但绝不是一个支柱产业像美国这样的经济法制强国,从来不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而是将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作为财富创造的源泉。
房地产本身不会给社会创造财富,所以不能仅靠房地产商不断、政府不断场地来维持社会的运行而要规范政府的行为一方面必须通过立法的渠道来进行,另一方面政府要坚决废止土地财政,精兵简政以减少财政压力所带来的拆迁冲动第三,给予被拆迁户适当的人文关怀,让广大连同被拆迁户在内的市民参与决策,一起监督政府行为政府应当在进行城市拆迁工作之前,多加引导公众参与、协商拆迁决策,减少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情况,要与拆迁户多进行联系,在拆迁工作和拆迁协议中,确保公民的私有产权在产权过程中不受粗暴侵犯赋予人民监督权,干部的权力受到制约,拆迁扰民的现象也能大大地减少这样多管齐下,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权力,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 5 5、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浅析我国拆迁制度的完善》 王欢 大众商务 NO.5 2010[2] 《强拆者依仗着什么—中国拆迁制度变革 20 年》 王才亮 法律与生活 2010.4(下)[3] 《改革拆迁制度保护民权》 袁祖亮 建议科技 20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