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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口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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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税口号第1篇:国税税务精神口号 国税税务精神口号 口号 ,国税税务精神口号 1、利国利民促和谐,征税纳税为公正 2、纳税你我他,祖国靠大家 3、“税”,源于民禾,兑于民乐 4、聚财兴邦,福泽民安 5、年年税税安人心,岁岁年年保民安 6、税丰财兴,民富国强 7、国财守护者,百姓贴心人 8、依法纳税增国力,执法为民促和谐 9、汇聚民财,圆满民生 10、依法聚财,以民为本 11、税源改革,大家小家财宝多 12、税连你我,财宝天下 13、立业信为先,兴国税为本 14、自主交、自信收、严谨风、严格法 15、科学税收,造福于民 16、税改全方位,完税为大家 17、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18、美妙生活,大家的功劳 19、出自于民,用之于民 20、步入会计正轨,达至无限商家 21、依法聚财增国力,高效服务惠民生 22、诚信和美,凝聚致远 23、诚信征纳心牵手,文明和谐共拥有 24、有限纳税,无限服务。

      25、海纳百川,厚德载税 26、和谐社会讲诚信,文明公民不偷税 27、依法聚财,服务民生 28、和谐聚力,诚信服务,争做第一 29、统税兴国之本,纳税为国为民 30、税服民众,国家正务 31、着重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意 32、以纳税荣,以为民生 33、依法治税,聚财为民 34、税务“朔”造强国,税收“朔”果利民 35、为国聚财,共创和谐 36、以人为本,以文兴税 37、征缴相通,国强民富 38、缴税有限,责任无限,共铸我们的家园 39、取于民用于民,兴邦又利民 40、聚财执法,富国强民 41、和谐共事,欢乐工作 42、进展,城市就会变得和谐 43、保民生,谋进展,促和谐 44、纳税执法,富国和家 45、知廉公正,聚财汇诚 46、聚财有法,取财有道 47、俏丽朔州人人爱,纳税因你更精彩 48、取民之财,供民之用 49、取之于民,惠之予民 50、征收服务千万家,依法纳税你我他。

      51、财为国用,福为民享 52、仰头依法征税,俯首服务民生 53、保一方之税收,利国民之福祉 54、人为本,依法治,行公正,求创新,为民生 55、德立一方,税朔阳光 56、千秋家国梦,税务安为民 57、为祖国强大,请自觉纳税 58、人人一分钱,繁华我中华 59、生命不能无水,国昌不能无税 60、为国家进展,为人民繁荣 61、税源改革,为国为你 62、立公正不偏不倚,舍小我而为国家 63、人有血而健,国因税而昌 64、积小流为了人民,汇江河造福大众 第2篇:国税 1.国际税收: a) (广义)是指在敞开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律例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b) (狭义)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收税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律例的总称 2.税收管辖权: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表现为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所行使的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力,详细表现为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3.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4.税收饶让:亦称饶让抵免或虚拟抵免、虚税实扣,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待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赐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律例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5.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律例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经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6.离岸中心:指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供应一些特殊优待,进而使跨国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 7.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供应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经过转让定价所笃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8.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猎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9.资本弱化: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大大超过股权资本时 10.正常交易定价原则: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行事,即根据市场竞争原则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怜悯况下的交易定价全都也称独立核算原则 1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依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12.交易净利润率法:它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得获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笃定转让定价的方法。

      我国税法称其为“净利润法” 13.预商定价协议:在进行跨国交易前,跨国关联企业纳税人和税务当局之间就其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在协议商定的期间内照此执行,税务局不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预商定价协议是将费时费劲的事后调整变为事先裁夺 14.应付避税地的律例: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挡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成为应付避税地的律例,受控外国公司律例 15.归属所得:受控的外国公司应安排给股东,使之不再享受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外国公司虽未安排或汇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得中一并申报纳税 ★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分:⑴涉外税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它并不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⑵涉外税收的征税权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⑶从载体的方面看,涉外税收体现为一国详细的涉外税收制度,而国际税收则体现为国际惯例和税收协定等法律规范 ⑷从职能方面来看,涉外税收的职能主要表现为聚财和调控职能,而国际税收的职能则主要表现为调整并规范国家之间的税收安排关系,即协调职能 ★国际税收的进展趋势:⑴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⑵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⑶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进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宽阔的前景; ⑷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应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⑸随着电子商务的进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展露很多新的课题,有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讨论解决 ★国际避税的成因: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缘由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剧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制造了必要的条件 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缘由:⑴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供应税收管辖权的真空,进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何国家的纳税义务 ⑵税率的差异 ⑶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 ⑷涉外税收律例中的漏洞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⑴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⑵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⑶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⑷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准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⑸为海外的子公司笃定必定的经营形象 ⑹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⑺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实现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⑴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⑵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⑶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⑷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⑸资本弱化 ⑹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⑺纳税人经过移居避开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有的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进而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税负。

      即“顺向避税” 但也有或者说很大一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 即“逆向避税” •主要缘由:⑴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 ⑵外商投资企业准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 ⑶外商投资企业不会因逆向避税而增加其税收总体负担 ⑷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 一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⑸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关联企业亏损,则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调出到该境外关联企业并不必定会增加其应纳税额 主要手段:⒈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供应资本弱化 ⒊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⒋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掌握在6个月以内,并将小项目单独签订合同,进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事实,规避工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预商定价协议(APA)的局限性:⑴申请的繁杂程度高 ⑵信息披露的过多,易泄露公司的机密。

      ⑶成本过高,费时费劲⑷有效时限问题,预商定价协议是一种对将来进行约束的协议,但将来是不行预知的,在一个飞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预商定价协议的有效性只能限于短期 ★F分部所得包括的内容:1.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 2.外国基地公司的经营所得⑴外国基地公司销售所得 ⑵外国基地公司服务所得 ⑶外国基地公司货运所得 ⑷内部保险所得和第三国保险所得 ★在双边协定中列明反滥用条款:⑴排解法:即在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供应的税收优待不适用于某一类纳税人 ⑵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待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供应的税收优待 ⑶纳税义务法:即在协定中规定,仅当所得在居住国征税时,来源国才赐予协定优待一个中介性质的公司其所得假如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该公司则不能享受协定的优待⑷透视法:即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利益(特殊是对各项投资所得的优待)只能赐予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最终的、真正的受益全部人 ⑸渠道法:即在协定中特地设置针对导管公司的条款,对导管公司获得的收入的使用途径及比例作出限定,符合限定的可享受协定优待待遇,否则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⑹禁止法:即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或地区缔结税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 ★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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