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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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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监督  篇一:浅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浅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引言:司法是人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活动,他是伴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级其其他的司法性质的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司法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里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司法制度也受国体和政体的制约,是国家制度和政治制的表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具有鲜明阶级性和广泛人民性的司法制度他的根本原则和根本任务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为指导,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以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为己任,从我国实际出发,保护人民,打击敌人,预防和惩治犯罪,调整司法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和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而的特征和优越性:  中国司法制度具有公开的政治性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西政治学者也认为“颁布法律,进行审判,领导战争是典型的政治活动在阶级斗争中,这己经不再是中国社会主要的矛盾,国家、政党、法律、法治、司法制度的阶级性主要表现  ①为它们的政治性法律是一种国家的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制度的产物然而,当代中国  司法制度的政治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坚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司法制度的政治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要具有明确的政治意识、坚定的政治立场  中国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是其政治性的内在要求和必然反映,是人民当家做主的表现,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主人的本质特征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中国的法院、检察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都决定并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特点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中国司法机关所“司”之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中国司法制度本质上是人民的司法,这种司法是坚持公平正义、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的司法,是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是由人民参与、人民监督、一切为了人民的人民司法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诉求,全面的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实现司法的人民性与专业性的统一的目标  中国司法制度具有内在的合法性 ① 谢觉哉.关于调解与审判[C] .谢觉哉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9: 593-59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充分的、不容置疑的合法性这主要是因为它的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是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产生的制度另外,它是依照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司法制度判决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表明了它是能够反映人民意志并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支持改革开放和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代表中华法系文明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法律制度。

      我们应当坚持中国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全面的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及水平,在法治的轨道上逐渐改革司法中的不合理制度,并且让人民参与完善司法体制,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人民司法的权威性  中国司法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实践性  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同于其他哲学的根本特点之一,也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得以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重要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是空想的,它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和产生的在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发展、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不断的完善司法制度,是历史和我国全人民的共同选择结果近十年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就是中国司法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集中表现同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样,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形成的中国司法体制自我完善和改革的动力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是全面的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资源和司法服务日益增长的内在需求的客观表现坚持中国司法制度的实践性品格,就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以及在工作机制中完善、发展,始终保持中国司法制度的创新性力、生命力和灵活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中国司法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制的深化改革需要,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和不断扩大的司法需求,审判权、检察权的地方化、行政化、商  ④业化问题在有些地方比较突出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行政案件  中行政机关对于审判的干扰和影响,某些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打官司难、怕打官司、执行难等问题仍为群众所垢病,司法还没有成为公民信赖的、权威有效的权利救济形式  2、法治发展存在着地区的不均衡现象严重,司法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东西部和城乡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中西部地区法律工作依然存在经费不足、人才流失严重、法官断层等现象  3、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还不健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受到限制,党和政政府的干预现象存在,越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全局的执法部门,越难以受到监督和约束  完善中国司法制度的战略思考  衡量和评价一种司法制度的好坏、优劣,关键要看它是否适应本国需要、是否符合本国的国情,是否有利于本国的繁荣富强,是否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是否有利于人民权益的保障,是否有利于纠纷和矛盾的解决和化解,是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社②  ③②③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J].中外法学, 20XX, .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1472.  ④ 夸克·马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XX: 15.  会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是否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拥有极大的权力,可以成为“最后一道防线”,但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的政治体制中,司法不是、也担当不起“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其功能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体制、机制、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部和外部条件因素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司法功能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因此,人们对中国司法的功能的抱有很高的期待,这与现实的实践之间产生了非常的的反差,司法功能定位越高,反差也就会越大,人们对司法的失望也就可能会越大,司法受到的责难也就会增多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当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要谨慎使用“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提法,同时我们还要承认中国司法作用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实事求是地对司法作出相应的定位,要实践和理论相结合,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明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⑤参考文献:  ① 谢觉哉.关于调解与审判[C] .谢觉哉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9: 593-596.  ②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J].中外法学, 20XX,  ③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1472.  ④ 夸克·马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XX: 15.  ⑤ 列宁.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M]. 列宁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0: 140页  .  ⑤ 列宁.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M]. 列宁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0: 140页  篇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改革与完善  班级:10级法3 姓名:陈琦 学号:110333020301  [摘要]  本文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方法和对策:一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二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四要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五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六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关键词] 特色社会主义司法 司法改革 制度特点 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1]  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影响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这就使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能够通过掌握用人权,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实际控制,使司法官员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不有所顾忌,从而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左右,影响司法公正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2]  (二)司法权行政化,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  我国现有司法行政体系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  正的实现[3]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以往准入条件过低,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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