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pdf
9页1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定于 2015 年【8】月【20】日在全国银行 间市场发行规模为 3 亿元人民币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现公告如下: 第一章 重要提示第一章 重要提示 发行人承诺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 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注册不代表交 易商协会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 也不代表对本 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作出 任何评价, 也不代表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短期融资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 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 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公司管理层已批准本发行公告,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第二章 释义第二章 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燃气集 团/深圳燃气 指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融资券 指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的, 约定在 1 年内还本付息的 债务融资工具 本期短期融资券 指 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3 亿元, 期限为 366 天 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 指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行为 发行公告 指 公司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而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制作的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 行公告》 募集说明书 指 公司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而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制作的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 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 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 由主承销 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 3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的 《深圳市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度短期融资 券承销协议》 余额包销 指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按照 《深圳市 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度短 期融资券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发 行期结束时, 将未售出的短期融资券全部 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簿记建档 指 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 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 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 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 数量意愿, 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 最终发行利率 (价格) 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 式, 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 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 簿记管理人 指 指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体集 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 本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期间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银行间市场 指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上海清算所 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4 北金所 指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近三年 指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最近一期 指 2015 年第一季度 工作日 指 中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 (不包括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第三章 发行基本情况第三章 发行基本情况 短期融资券名称: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 短期融资券 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待 偿还债务融资总额为 24 亿元,其中短期融资券 3 亿元、中期票据 4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17 亿元。
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3]CP336 号 注册金额:人民币捌亿元整(RMB800,000,000.00) 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叁亿元整(RMB 300,000,000.00) 短期融资券期限:366 天,自 2015 年【8】月【24】日起至 2016 5 年【8】月【24】止(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 短期融资券面值:人民币壹佰元(RMB 100.00) 发行价格:100 元/百元面值 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由集中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在本 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托管方式:本期短期融资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在上海清算所进 行统一托管 发行方式:组建承销团,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 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团成员以承购包销方 式承销本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日期:2015 年【8】月【20】日 起息日期:2015 年【8】月【24】日(T+2 日) 缴款日期:2015 年【8】月【24】日(T+2 日) 债权登记日期:2015 年【8】月【24】日(T+2 日) 上市流通日期:2015 年【8】月【25】日(T+3 日) 付息日期:2016 年【8】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兑付日期:2016 年【8】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年度计息天数:366 天 付息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兑付价格:按短期融资券面值兑付,即人民币壹佰元/每百元面值 6 兑付方式: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本息兑付通过上海清算所代理完成 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评级结果: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级别 A-1 级,发行人的主 体信用级别为 AA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信用增进情况:无 登记和托管机构:由上海清算所担任 担保情况:无担保 簿记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金所 第四章 发行安排第四章 发行安排 一、公告日期:一、公告日期:2015 年【年【8】月【】月【17】日】日 二、簿记建档安排二、簿记建档安排 1、本期短期融资券簿记管理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 短期融资券承销团成员须在2015年【8】月【20】日9时至15时整,通 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申购要约》 (以下简称“ 《申购要约》 ”) , 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簿记管理人 的时间为准。
2、 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 申购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三、分销安排三、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7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A 类或 B 类托管账户,或通 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 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 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 四、缴款和结算安排四、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5 年【8】月【24】日 11 点前 2、簿记管理人将在 2015 年【8】月【24】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 系统发送《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 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通知每个 承销团成员的获配短期融资券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 期、划款账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 11:00 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 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资金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 资金账号:110400393 户名:中国银行总行 人行支付系统号:104100000004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 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短期融资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 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五、登记托管安排五、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短期融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 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 管上海清算所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 负责对本期短期融资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8 六、上市流通安排六、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债权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2015 年 【8】 月 【25】 日) ,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第五章 有关机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一、发行人 名 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北路深燃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真 联 系 人:黄雪玲、龚安定 联系:0755-88660052、88660058 传 真:0755- 88660715 邮政编码:518049 二、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二、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 主承销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曹仁洋 :010-66595079 :010-66594337 邮政编码:1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