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山驿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doc
4页西山驿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 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 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八不准”》和合肥市《关 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的精神,本着“谁的课堂谁负责, 谁的班级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 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止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 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类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组织事故、教学运行事故、 教学考核事故等三种类型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 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第五条教学组织事故(-)一般教学组织事故1、 上课教师擅离课堂,迟到或早退超过3分钟以上(体育课可提前3分钟下课)2、 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 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课、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4、 实验课等不按教学内容和实验规则组织教学5、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较多较大教学组织事故1、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2、 上课无教案或课前不备课;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3、 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布置的业务学习和教学 研究工作4、 教师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或发信息等;穿背心、拖鞋、短裤(西装短裤 除外)及袒胸露背的奇装异服进入课堂;上课吋做私事,接待客人5、 擅自将本学科课时改为自习课,即脱课现彖三)重大教学组织事故1、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2、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3、 教师酗酒后上课4、 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吋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5、 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 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因管理或处置不力的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使学生生命健康受到伤 害等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教学运行事故(-)一般教学运行事故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 超过规定时间达2周以上或不按规定提交教学进度表等相关材料3、 教导处(年级组)因安排课程或安排考试不当,影响教学秩序的4、 教导处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 (-)较大教学运行事故1、 教导处(年级组)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2、 教导处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 教学秩序混乱3、 教导处、团总支、年级组,在课间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中,因管理措施 不力,造成学生纪律非常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4、 各职能部门、各教职工,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 并向学生收费三)重大教学运行事故1、 各教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2、 各职能部门、年级组长、各班主任、各教职工,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 学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激发严重后果3、 各职能部门、班主任,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 教师业务档案第七条教学考核事故一般教学考核事故1、 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监考时允许学生提前交卷2、 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5%3、 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打瞌睡、闲聊、看书报、批改作业或试 卷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4、 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 分以上较多的5、 、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吋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又未能及吋更正, 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较大教学考核事故1、 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2、 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3、 因命题、制卷、印刷、审查、监考等的人为原因,影响考试正常进行4、 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 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牛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牛成绩无法确定5、 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吋给本班学生 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或故意压低别班学生考试分数;阅卷中漏改、错改造成不良 影响的三)重大教学考核事故1、 监考教师缺席2、 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 泄密阅卷中漏改、错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3、 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牛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 导致考场秩序混乱4、 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5、 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第八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 和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程序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值班领导、以及考试巡视人员在发 现后及时向教导处报告,教导处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第十条 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西 山驿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教导处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值日人员),同样视为事故责任人第十二条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后认定一般教学事故可由教导处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副校长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 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分管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 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 决定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由一般教学事故处理部门 书而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由当较大教学事故处 理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重大教学事故 处理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的记录表以及有关表册,由教导处卬制 并发放各事故处理部门应如实填写《西山驿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交教 导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第十六条 教导处、年级组,在对各级、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 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圉,并要把处理的效果和收集的反 映等情况及时向校长室汇报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与仲裁第十七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中诉第十八条 教导处为教学事故中诉受理与仲裁的职能部门成立由校长直接领导并 有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教导处提出 书面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教导处提出申诉,教导处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学校事故仲裁委员 会的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仲裁决定应在中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由事故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 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校内通报批评每次从个人所或绩效工资中扣除2%; 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每次从个人所或绩效工资中扣除8%; 一学期 内累计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重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取消该学年职称评定、评优等的评选资格; 取消该学年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取消该学年年度考核优秀资格;取消竞争 上岗资格;每次从个人所或绩效工资中扣除30%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报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 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记入西山驿中 学责任事故登记簿,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编或在岗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学校已定的各项制度如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1年9月1 H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