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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性反诉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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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性反诉案例篇一:反诉案例反诉的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3号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案情简介2000年5月,某煤炭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煤款5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煤炭公司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法院裁定查封了贸易公司煤炭2万余吨在贸易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2002年8月,法院将本案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院受理此案后,经煤炭公司申请继续对贸易公司的煤炭采取查封措施贸易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煤炭公司返还多付的货款,并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贸易公司造成的损失400万余元意见分歧中院一审认定,煤炭公司应向贸易公司返还多付货款120万余元,但对于贸易公司要求煤炭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的损失是否符合反诉要件,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煤炭公司认为,贸易公司所主张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与本诉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同一案由,不符合民诉法关于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两诉间既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也没有事实上的关联性,所以不能合并审理 贸易公司则认为,煤炭公司基于本诉而向受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法院已明确认定煤炭公司应向贸易公司返还多付的货款,表明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六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之规定,煤炭公司应向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煤炭公司不提起本诉,就不会对贸易采取保全措施从而造成贸易公司的损失,因此该赔偿责任与煤炭公司在本诉中实施的诉讼行为间具有事实上的牵连性,应当合并审理 法理分析反诉是从罗马法中的“抵销抗辩”演化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关于构成反诉的要件,除要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条件要求:1.反诉主体要求我国和大陆法系均要求反诉的原告应当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应当是本诉的原告值得注意的是,适当地扩大或放宽对反诉当事人的限制已越来越成为大陆法系学者们的共识2.反诉管辖法院的要求反诉管辖法院只能是受理本诉的法院,且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反诉程序上的要求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普通程序而反诉适用特殊程序,则不能合并审理4.提出反诉的时间上要求根据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反诉应当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将不产生反诉的功效,不成立反诉5.反诉与本诉要具有牵连性如果反诉与本诉之间没有牵连性,就没有必要对两诉进行合并审理本文讨论的案例能否合并审理,也取决于两诉间是否存在牵连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对于什么是牵连性,在我国尚无立法和理论上的定论目前,我国关于牵连性问题的主流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性只能表现为两者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好比原告要求交付标的物,被告则反诉请求支付价款;后者好比原告基于所有权而要求返还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确认其享有质权。

      所谓“事实上的牵连”,“指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是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不相容但属于同一目的、同一种类可以互相抵销等”本案中,笔者认为,煤炭公司诉求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而贸易公司诉求煤炭公司返还多支付的货款,两诉即是“源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贸易公司请求煤炭公司赔偿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两者即是“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事实上,考虑到如何认定本诉与反诉间是否具备牵连性的困难,英美法系有些国家为适应诉讼的需要正在不断地弱化两者的牵连关系,从而促进对反诉制度的适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强制性反诉”,要求只要符合“请求是基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标的相同交易或事件”就必须提起反诉,否则以后不得就该请求提起诉讼不仅如此,英美法中还设置了“任意性反诉”,英国最高法院规则规定,任何诉讼的被告主张他对原告有请求权或有权对原告主张救济的,可以不提起分别的诉讼而提起反请求,该项请求或救济不问其成立的时间以及成立的方式;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告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提起与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宜并非直接有关的反诉诉讼请求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鉴于反诉制度的合理内核和价值,它正在被更广泛的适用,我国也应如此。

      最后,分析本案是否成立反诉,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反诉制度的立法本意来探究反诉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而比照我国与英美法,反诉制度的立法初衷已不仅仅是抵销债权债务和保护诉讼权利平等,还在于反诉制度能够注重诉讼的经济效益,节约诉讼成本,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强调反诉必须是与本诉具有事实或法律上联系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在于提高审判效率,防止本诉被告随意提起反诉从而增加审判难度和诉讼活动久拖不决而本案中,只要法院能够认定贸易公司并未拖欠煤炭公司货款,则煤炭公司应当赔偿贸易公司煤炭被查封的损失,是自然而然的结论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贸易公司要求赔偿煤炭被查封的损失属于反诉范围,与本诉合并审理,并未增加法院审理的难度相反,在已经能够认定煤炭公司应当赔偿贸易公司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以贸易公司的该项请求不构成反诉为由,要求贸易公司另行起诉,则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违背了民诉法的“两便原则”综上所述,贸易公司要求煤炭公司赔偿煤炭被查封的损失的请求能够成立反诉,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该项请求篇二:诉和反诉案例诉和反诉案例【案情】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在1995年5月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 合同。

      该合同约定:天山食品厂从1995年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使用宋文明的肖像作为天山食品厂生产的汤圆心的包装袋的画面,天山食品厂按约定向宋文明给付酬金1997年下半年,天山食品厂与宋文明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因酬金支付问题达不成协议,故未能续签合同1998年4、5月间,宋文明在多个商场柜台上发现天山食品厂印有自己肖像的汤圆心出售宋文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山食品厂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诉讼中,被告天山食品厂称:宋文明的肖像照片是天山食品厂专门请知名摄影专家拍制,其肖像照片属于创作作品,其所有权为天山食品厂所有现宋文明擅自将此肖像照片交其他食品厂使用,导致天山食品厂汤圆心销售不畅据此认为,宋文明实施了对天山食品厂著作权的侵犯行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宋文明赔偿天山食品厂的损失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天山食品厂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问题】法院认为反诉不成立,不予合并审理是否正确?【案情】甲市光明中学下属的经营管理处于1995年2月9日与王东方签订了小新街186号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东方承租小新街186号房,使用面积为54平方米,用于经营五金、交电等每月租金4000元合同签订后,光明中学按约定把房屋交给承租人王东方使用。

      但王东方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截止1997年6月30日,王东方共欠租金45000元,学校派人多次催收,但王东方以无钱交租金为由,置之不理于是,学校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1.终止与王东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收回房屋;2.判令被告王东方立即给付拖欠的租金45000元,并按合同支付滞纳金14000元问题】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几个何种性质的民事之诉?【案情】江莲花因分娩住进甲市妇保医院,以待生产5天后产下一女孩,出院时发现女孩是畸形且有先天性疾病,便怀疑是医院换婴所以离开医院时拒不要小女孩,也不给付住院费和医药费医院多次与江莲花协商均无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医院提出何种诉讼?【案情】1979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某食品公司在火腿上使用的“金华”商标1982年8月2日,该县食品公司同意将“金华”商标转让给甲市食品公司,并同甲市食品公司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转让申请1983年3月14日,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金华”火腿商标转让给甲市食品公司 1984年6月,甲市火腿公司成立后,曾与甲市食品公司协商申请使用“金华火腿”商标,但甲市食品公司不同意。

      1984年11月,甲市火腿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老牌金华火腿”商标,1985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其申请甲市火腿公司又申请注册“双龙”牌火腿商标,198年3月核准注册甲市火腿公司在申请注册期间,先后制作了“双龙金华火腿”商标皮印10套,标印20套,发往与其联营的三个生产厂家,生产“双龙金华火腿”到198年底,甲市火腿公司共售出标有“双龙金华火腿”商标的火腿7000只,计重5万斤,共获得14000元甲市食品公司发现甲市火腿公司在火腿上使用“金华”字样后,多次与其协商,未果最后,起诉到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是: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问题】甲市食品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何种诉讼?【案情】胡天生和胡天兰系姐弟,由于其母早逝,二人由其父胡文康养大胡天兰出嫁后在外地工作1990年6月胡文康因患病生活难以自理,姐弟俩协商,其父胡文康到胡天生家居住胡文康在其子胡天生家居住时间不长,胡天生便开始找茬与其父吵闹,不久胡天生即以其父难以相处为由,提出不愿与其父住在一起,于是胡天兰将其父接到自己家里住1995年8月,胡天兰因患急病去世,之后,胡天兰的丈夫请求胡天生把其父接回家赡养,但胡天生置之不理,为此,胡文康一直住在胡天兰丈夫赵仁厚家里。

      1998年2月,胡文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5万余元胡天生与赵仁厚因分割遗产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胡天生以赵仁厚无继承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父的5万元遗产由自己一人继承,诉讼中,赵仁厚认为原告胡天生没有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问题】赵仁厚提出的请求法院判胡天生无继承权,胡文康的遗产由自己继承的意见是对原告的反驳,还是反诉?【案情】甲市居民高正义,居住于甲市棉纺厂旁1992年,棉纺厂在住房南面盖了5层高的楼房,使高正义的房间终日见不到阳光接着棉纺厂又在高正义住房的西窗边建起一个永久性厕所,造成高正义住房内臭气熏天,无法生活,严重影响了高正义全家的身体健康在高正义与棉纺厂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高正义提动手扒坏了棉纺厂的厕所于是棉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正义修复被扒坏的厕所,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在审理中,高正义提出,棉纺厂的楼房影响他家住房的采光,厕所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其全家的身心健康,必须将此厕所彻底拆掉,并要求棉纺厂赔偿—定经济损失问题】高正义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案情】A贸易公司与个体户王小华有长期购销业务关系,过去信誉一直都很好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A贸易公司拖欠王小华6万余元货款未付。

      1997年8月6日,王小华到A贸易公司催付货款,A贸易公司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拒付在A贸易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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