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快速记忆.doc
7页本文由 wcy239300 贡献doc 文档可能在 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 TXT,或下载源 文件到本机查看《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会计职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 一考生在复习该科目 时,经常涉及到一些需要记忆掌握的日期、比例、人数 等数字,由于答案的唯一性,在考试中常 以单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据笔者粗 略统计,2002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 中考查与上述数 字直接相关的知识点占 11 分左右为帮助考生记忆和掌握,笔者根据多年的 《经 济法》课程教学和考前经验,将《经济法》中与数字有关的知识点按 日期、比例、人数进行 分类整理,并分别按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实践证 明,此法有利于考生快速有效地掌握《经 济法》中的有关要点,对于考生顺利 通过《经济法》考试有着较大的帮助作用 一、日期 1、2 日: ⑴当投资者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 5%以后,再每增减 5%时,应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 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⑵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⑶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 2 个至 5 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 日: ⑴票据持有人发出追索及再追索通知 的期限为 3 日 ⑵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 3 日 ⑶投资者第一 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时, 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 3 日内报告、 通 知及公告, 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⑷投资基金上市 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⑸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 进行股权转让 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3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 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3、5 日: ⑴无记名股东 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5 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⑵股 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 承销期前 2-5 个工作日公告 ⑷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 5 日前 ⑸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 5 日 内不准买卖该股 票 ⑹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4、7 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 7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 召集人应在开会前 7 日(外地应为 20 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 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 在决议作出后 7 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 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7 日内作出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 5、8 日: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 8 天 6、10 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次) 1(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 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 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 10 天 (6)人民法院 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 10 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12 日: 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 12 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 助义务。
8、15 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 15 日内 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召 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之日起 15 日后公告其 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 复议 (5)股份有限 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 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 15 天内, 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 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 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 理机构 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20 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 20 日前置备在公司 住所。
10、30 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 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人可提前 30 日 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 30 日内向法院 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 30 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 30 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 30 日内公告 3 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 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30 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 兑日期为出票后 1 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 1 个月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资人申报 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 后 30 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 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 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 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 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30 日内仍未申报年 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 权人自接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2(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 1 个月股 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 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 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 日 30 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1、45 日: (1) 企业成立审批机 关 45 日决定审批 (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 45 日以前 将会议要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 12、60 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 60 日内公告 3 次 (3)上 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 30- 60 日 (5)留置权行使为 2 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期不少于 60 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 2 个月 (8)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 在公告之日起 60 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 60 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3、3 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 缴清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 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 3 个月 (4)证交所理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 (5)股份 公司债权人未接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有 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 (6)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期为 3 个月 (7)基金募集期为 3 个月 (8)证券承销期最长为 90 日 (9)公司债券, 交易所 3 个月内安排上市 (10)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 公告 (11)基金组合投资每 3 个月公告一次 (12)票据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 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1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 告 3 次) (14)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90 日 内申请登记。
(15)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 记 (16)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3 个月内,被申 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 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 年) 14、4 个月: 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 4 个月内报告 15、6 个月: (1)合资企业一次出资的,应在 6 个月内缴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 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3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 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担保合同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 6 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 券结束 6 个月后可转股 (6)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有效期为 6 个月 (7)在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 成后的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8)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 内至期满后 6 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9)证交所 6 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10)支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从出票日起 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追索权 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1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法定事由,才 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 6 个月前向审查批 准机关提出申请 (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 16、1 年: (1)外方 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 1 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 1 年又发现破产财 产的由法院追回 (3)新股发行应与前一次间隔 1 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 市其期限为 1 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 1 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 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 损毁的 (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 达到本企业 1 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17、2 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 2 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 2 年,会员大会每 2 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 2 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之日起 2 年不行使 而消灭 (5)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6)设 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其申请者须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2 年以上。
(7)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 重要方面的财务 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 18、3 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 理任期为 3 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 3 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 3 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4)股票上市前 3 年连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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