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
11页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三章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四章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五章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 产力的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 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 成果应用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第三条自治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桂、人才强桂、创新 驱动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 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广西自治区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 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政策 措施,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加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实行科学技术进 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科学技 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 策和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 划,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 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自治区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发展 科学技术事业,优先安排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应用与推广 项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大力发展科学 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 交流,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优秀科学技术 人才第九条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 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 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 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条自治区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 研究,推动原始创新,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科学技术创新团队。
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社会加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投入,提高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水平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确定并组织 实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 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加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投入,支持和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 究和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合作 机制,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 设纳入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的建设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科学 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办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科学技术 评估咨询、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中 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为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与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第十六条自治区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根 据国家、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的,享 受国家规定的关税减免和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科 学技术成果目录和重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推动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化科学技术成果实行有偿使用科学技术成果所有者可以通过转 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型产业集群 等创新载体的建设,为其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促进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学技术创新要素、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 究确定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领域,扶 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大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鼓励和引 导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高新 技术产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第十九条自治区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科学研 究、技术开发,推进海洋生物制药、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综合利用 等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 保护、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城乡建设等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工 作第三章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 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 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培育创新 型企业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加大研究 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 能力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 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的科学研究与 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企业投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 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核心技术的 专利化、标准化,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和标 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开展节能减 排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技术 创新和成果转化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使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 规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 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支持 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强上市公司 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支持企业引入股权投资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者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考核和奖励,应 当将企业自主创新成效作为重要条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专 利产出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第四章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 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农业科学技术 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发展涉农新兴产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 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发展高产、优 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基 础研究,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综合农产品 加工企业的发展,扶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技术 的研究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 校、企业、科学技术人员与县、乡、村联合建立农业科学技术经济合 作组织或者经营实体,为农业生产提供综合配套技术服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 示范村、示范户建设;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学 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 持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加 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科学技术推广、服 务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开发机构、推广机 构、高等学校、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 等组织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科 学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 术研究和开发,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建立 乡、村科学技术培训场所,加大农民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选送定向培 养农村的技术骨干;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扶贫,鼓励、引导科学技术资 源和科学技术人员向农村贫困地区流动。
第五章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自治区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 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机构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 布局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科 研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评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前 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给予财政 支持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 创新团队,支持其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引 进和奖励,资助高层次人才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 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 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不受单位性质 限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推广应用的实绩应当作为科学技术 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的主要依据。
科学技术人员有重大贡献的可以破格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工人、农民和其他人员自主发明创造,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 可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三十九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所产生 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 按照约定执行科学技术成果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 定,给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完成人奖励和报酬对职务技术成果,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 计划安排科学技术人员进修、培训,更新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第四十一条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 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立项的部门同意, 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项目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制定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建立以政 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市场融资或者外资引进为补充的多 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