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doc
77页1中 山 市 城 市 规 划技 术 规 范中 山 市 规 划 局2004 年 4 月2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1第二章 城市用地 ………………………………………………………………… 2第三章 居住用地…………………………………………………………………… 17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28第五章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36第六章 公共设施 ……………………………………………………………… 40第七章 工业、仓储 ……………………………………………………………… 51第八章 旧城区改建………………………………………………………………… 57第九章 城市绿地………………….……………………………….59第十章 城市道路交通………………………………………………………………65第十一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733第一章 总则1.1 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范。
1.2 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规范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未作规定,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1.3 本规范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1.4 本规范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章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 2.1.1类别代号大类 中类 小类类别名称 范 围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R1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4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 围大类 中类 小类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3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5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 围大类 中类 小类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R4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6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 围大类 中类 小类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C4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7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 围大类 中类 小类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例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C6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8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 围大类 中类 小类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9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 围大类 中类 小类W2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T4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T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S1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10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 围大类 中类 小类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U1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11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 围大类 中类 小类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