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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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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12509473
  • 上传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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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 婴健康,加 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 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 产钳术 、内倒 转术 、臀位 牵引术、剖宫产术 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第四条 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六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 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 (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9 申 请从事助 产技术 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二)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四)经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从事助产技术的《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 30 例以上接生的证明;(六)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10 助产 技术服务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30 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11 从事助产技术 服务的医护人员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按照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不满规定学时、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2 批准开展助产 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 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技术服务----13 县级 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14 各地 应本着快速、高效、安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流程,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15 开展孕 产妇保健的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严格执行《关于下发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1994]26 号),负责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科学、系统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5]86 号),做好产前筛查和高风险孕产妇的产前诊断转诊、随访工作16 开展助 产技术机构 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抢救小组, (由妇、儿、内等相关学科人 员组 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 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 报及死亡评审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并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17 签发 《出生医学证 明》的助产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18 助产 技术服务人 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助产技术,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19 儿科医师应参与新生儿窒息复苏和抢救,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第四章 监督管理----20 各级卫 生行政部 门应依法监督与管理助产技术服务规划设置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急救通道、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以及转诊网络确定各助产机构与急救中心的转诊网络,制定转会诊制度并组织实施成立围产保健技术指导组,组织专家对孕产妇危险因素、抢救过 程等的评审21 各级卫 生行政部 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建立健全“产科急救中心”,做好 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件,及时解决危重孕产妇转诊与急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产科急救中心服务机构进行抢救质量的评估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22 各急救中心 应成立孕 产妇急救小组,急救小组原则上由行政人员担任领导,内外科、急诊科、 产科、儿科及辅助科室等方面技术人员组成, 24 小时随时保持功能状态,不得延误或推诿病人。

      23 未取得助 产技术执业许 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4 未经 批准擅自开展助 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5 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26《母婴 保健技术服 务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2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第五章  附则28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29 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浙卫发[1998]267 号文的规定执行30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2]157 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浙江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根据《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口数、出生率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划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分布、产科床位数、最少分娩人数等,并按照下例条件对助产技术实施管理助产技术原则上分为农村助冰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和县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农村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农村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分娩服务,不应该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位接生、内倒 转术、 毁胎术等技术 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况除外房屋要求(一)产科门诊:有妇产科门诊室一间,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产科检查床须用屏障与外界隔开,有条件的应设单独的检查室二)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 60 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待产室应设待产床 1 张分娩室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 充足, 环境安静,室内 应有调温设备 ,应设电源接口和流水洗手设施三)母婴同室区: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 、通 风、日照好、温度适宜二、设备标准(一)基本设施:检查床产床、照明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空气消毒器、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 调温 设备。

      二)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时钟、消毒手套三)治疗器械类: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 产包、 导 尿包、 侧切缝合包、刮 宫包、内诊包、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保温用品、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输液器、 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 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四)其他设备:医院应具备 B 超、心电图机、X 光机、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医院应能开展血、尿、便常 规 、乙肝五项、血小板、 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检查等,应有测定血型条件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三、药品配备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 压药、升 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 药、 补容剂 、纠酸药、麻醉药、其他必 备药品以上药品要求: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四、技术服务为所有育龄妇女提供有关生殖健康咨询、产前检查、高危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     (一)生殖健康咨询: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应建议转上级医疗机构会诊。

      二)产前检查:为孕产妇建立围产保健册或产前检查,及时筛查高危母亲和胎儿,做好高危登记报告、随访、转诊、催诊三)孕产妇入院待产后,经治医务人员应耐心细致向孕产妇及家属介绍孕产妇情况,告知分娩的安全性和风险性四)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严格遵守有关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掌握转诊标准五)正常分娩四个产程及新生儿处理;(六)常用助产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接生、人工破膜、人工剥离胎盘术、胎 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简单裂伤缝合等;(七)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难产的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八)产科出血的预防、诊断、鉴别诊断、正确测量及估计出血量的方法,以及处理与转诊;(九)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转诊;(十)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十一)母乳喂养适宜技术;(十二)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五、人员资格(一)助产工作应由 2 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医生、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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