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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相关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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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向复兴_罗马法的今昔政法学院 1202班袁杰 学号:2012102020225摘要 罗马法在我脑中一直是个不小的空口,总觉得罗马法像罗马帝国离我们一 样遥远,作为一个法律人居然是抱着一种猎奇的心态去读它,实在是有点惭愧, 通过外国法制史,深感罗马法对丁一个法学人的重要,如果说我以前看的民法是 现代史,那么《法国民法典》则是近代史,而罗马法非占代史莫属,可我们谁都 知道,身居现代的我们,谁不是带有我们的先人从古代一直沉淀下来的精神和气 质正如我们如今的民法,他的建构和气质也是罗马法所造就的,也是对罗马法 极大的发扬和保留我说的话可能没有代表性,但恩格斯给予了罗马法极高的评 价,他老人家说:“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纯 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至于一切后 來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出实质性的修改”这绝不是夸张其辞,罗马法内容的 丰富、法理的精深,实为法制史所罕见,其创立的一些法学名词和术语,以及法 律的原则和制度,仍为当代各国民法所沿袭关键词:罗马法、发展历程、复兴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含义顾名思义,罗马法就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 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拾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 律二)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罗马法也不是一天形成的罗马的政治制度历经王 政、共和国、帝国三个时期,而罗马法在这三个时期也完成了其产生、发展和成 熟第一期 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古罗马的王政时期(公元前753-510),先后经历了七任国王罗莫洛为第 一位国王另据传说,王政初期罗马有300个氏族,罗莫洛把每十个氏族组成一 个胞族称库里亚,每十个胞族组成一部落,三个这样的部落就构成了 “罗马” 库里亚会议是罗马人民的政治组织形式,曲它讨论更大问题并做出决定,宣布战 争与和平,选举产生国王等国王是军事首领曲各氏族首领组成元老院,协助 国王处理事物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宗教、道德上的习惯由公共政治权力 予以保障,便上升为法律也有成文法:贵族大会、军伍大会通过的法律即王政 法,也起着重要作用第二期 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 —公元前27)公元前510,罗马的第七个王由于没有经过元老院同意而对市民行使死刑 处罚而被放逐,罗马由此进入共和国时代,由军伍大会选举并经元老会批准的两 名执政官执政,两人不分正副,权力相等,首开罗马民主Z先河。

      这一时期,罗 马已发展成横跨三洲的大国这一时期在政治制度上废除了王,保留了元老院, 这时担任元老的不再是有声望的贵族,而是有声望的退职官吏,它们的政治经验 丰富,使得这一时期元老院显赫一时,贵族大会开始没落,权力逐渐移至军伍大 会、军伍大会仍是重要的国家议会,还增加了以下的高级官吏和政治机构:1、 执政官及由此分化而来的其他高级官吏增设事务官、监察官、市政官、大 法官2、 独裁官:是个临时性官职,非常时期由元老院推选,两个执政官的权力集中 至一人但任职期不超过6个月3、 保民官:公元前494年,平民与贵族爆发大斗争,平民在外敌入侵吋撤职罗 马近郊的圣山上,不为国家而战,最后贵族大会妥协,成立平民会议,并且平民 会议选举两个平民担任保民官,它们不受统治阶级束缚,只为平民利益而斗4、 平民议会:其决议对罗马市民具有约束力也是法律渊源的产生机构之一5、 地区大会:由各地区的贵族和平民组成,通过次要的法律和低一•级的官吏和 处理次要事务,权力小于军伍大会共和国时期的法律主耍有五个來源:1、 习惯法:十二表法以前主要是习惯法2、 十二表法: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由贵族和平民反复斗争产生,促进了法律 的平民化。

      其特征是内容广泛,兼收并蓄,诸法合一,这也是罗马法尚处于初期 的表现;突出形式主义;将同态复仇和罚金并存、氏族继承和遗嘱自由并列,反 映了社会和法律从野蛮到文明的渐进发展过程该法是罗马法的婴儿时期,但其 把一向由贵族祭司团垄断的神秘法律公Z于众,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官吏的专 横,且除了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外,两者在该法规定范围内已取得平等地位3、 各种大会的立法贵族人会、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平民会议)4、 长官谕令高级长官具有统治权,有发表谕令的权力,而其中只有大法官的 谕令构成罗马私法的重耍渊源,外省总督关于私法的谕令也构成5、 法学家解答源于法律的内容简单,缺乏实践性且其解答述是只是法律的 间接渊源,主耍方式有:口头解答、书而解答、办案、撰约,很多法学家把为公 众解答作为扩人自己影响,获取政治资本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三期帝国时期这一时期乂分为前期和后期,前期是我们在罗马法意义上称Z为法学昌明时 期或古典时期,后期我们称之为成熟时期或法律编纂时期诒政前期屋人维在权 力斗争中最后掌权,威势逼人,元老院给予其“奥古斯都”的荣誉称号,他与元 老院分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已经有独裁的表象这一时期实行元首制,另 有一个副帅(凯撒),元首具有总揽和不可侵犯两相特权。

      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 主要是:1、 习惯法:成文法多了,习惯法不如以前那么重要2、 法律:到2世纪初,议会不再立法,皇帝直接制定法律3、 元老院决议:帝政时期成文皇帝夺取立法权的过渡,成为了皇帝的附庸4、 皇帝敕令,逐渐成文主要渊源5、 长官的谕令6、 法学家的解答:获得皇帝授予的公开解答权,但其解答仅对该个案具有约束 力后来有五人学说成为全罗马法官断案准绳二.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基本内容1、 人法(1) ・人格:构成要素:白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 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2) .法人(3) ・婚姻家庭法以家父权为基础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2、 物法(1) ・物权: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2) •继承A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此种继承是指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对 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全面继承B后來确立了 “限定继承”的原则此种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就其所继承 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对外的债务罗马法中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⑶•债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对债进行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 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十二表法》中的“私犯”,也是导致债发生的原因3、 诉讼法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二)特征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的一支,却能独秀,有其独到的本领,这就体现在其 特征上而,我们说罗马法的特征,是指其不同于古代法律Z处,至于古代法律的 共性,我们可以予以省略首先,它是人定法而非神意法古代法律的实行,总是打着“神授”的名 义,如《汉莫拉比法典》称其是太阳神的授意,《摩奴法典》就是指摩奴之意, 《古兰经》当然是真主意思的表达而罗马法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 是由“十人立法会”所立,根本没有言其是神意,而完全是当时统治阶级应平民 强烈要求,将法律请下神秘之坛,公之于众的产物即使其里面含有调整宗教的 规范,也不能改变其人定法性质其次,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重实际,是法律保持生命力的法宝, 但并不意味着就要忽视理论,而是理论与实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罗马法总是舍 弃纯理论的要求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从实际出发,这一•我们如今视为真理 的话语,罗马法学家已经高举了两千多年虽然其务实精神有时有显偏激,以至 于甚至有些罗马法学家提HIT 切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的观点,由此可见罗马法的求实精深Z—斑再次,罗马法的私法性极强。

      罗马私法特别发达,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 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同时乂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导致了罗马私 法的髙度发达在古罗马,乌尔比安把法律第一次分立为两个部门,即公法和私 法他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公法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守,私法具有任意性,可由当事人意志而 更改这一划分标准在现今天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在中国,国家权力 的强大,使私法观念有必要加强私法发达是罗马法的进步所在,以至于罗马法 一词成为罗马私法的代名词罗马法具有了如上的特点,似乎使得更多的人对其予以采信并适用,这样罗马法 就有了巨大影响传统法学家认为世界历史上有过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卬度法 系、阿拉们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保存至今最早的奴隶制国家成文法典《汉 穆拉比法典》,但这些法律似乎只存在于历史和人们的脑海之中,而只有古代法 律中唯有罗马法才能在各国现行的法律中找到踪迹,不管是其创造的基木制度、 确立的法律原则还是其法律精神徳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罗马帝国曾经三 词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 罗马帝国的灭广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 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三、罗马法的复兴及对后世的影响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失去其作为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的统治地位,但 其影响从为中断中世纪初期,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公元7世纪至9世纪, 它是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法律渊源,并影响至斯拉夫人国家和俄罗斯的法律在四 欧,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各“蛮族国家”在推行日耳曼法和天主教教会法的同时, 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对原东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 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其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 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而后, 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 在不白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亚马菲城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篡》的原稿 抄本,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意人利波伦亚人学最先开始了对 罗马法的研究,欧洲各国的学生到这里來学习罗马法的达万人学者们采用注释 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注释法学派”,其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约1055 年一1130年),主要代表人物还有阿佐(1150年一1230年)、亚库修斯(约1182 年一1260年)等。

      该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 家巴尔多鲁(1314年一1357年)等为代表,乂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 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四欧社会实践的结合,根据时代 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 适用有了新的突破经他们加工整理的罗马法,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被西 欧许多国家所采用,法国也是接受罗马法最早的国家之一,它在12世纪至16世纪前深受意大 利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但在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崛起后,法国成为复 兴罗马法的中心其对罗马法的研究超过了意大利,并月.在实践上推动了法国南、 北対大法律区域对罗马法的接受,使罗马法的影响进一步深入扩展尽管法国境 内存在着大量的地方习惯法,此外还盛行着教会法,法律的纷繁和分散程度使人 经常想起伏尔泰的-•句名言:一个越过法国的旅行者就像经常更换他人的马匹一 样,经常更换他能适用的法律然而,15世纪以后,人们大抵习惯于这样一•种 法律生活:遗嘱由教会法管辖,契约由罗马法管辖法国人革命后情况继续发生 变化:拿破仑民法典完全接受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关于人和物划分的体系,不加 掩饰地因袭杳士丁尼《民法大全》地原则和制度。

      这部法典不仅在法兰西帝国内 部适用,而且成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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