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级专家离退休相关文件 (2).doc
15页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 号 ..............................................................................1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 的通知 劳人科(1983)153号 .................................................................................................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10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 (86)国科发干字 0281 号 .........................................................................11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函 ...................14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 号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2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1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3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 发两个“ 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 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 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 术干部的特点,颁布了国发(1983)141 和和国发(1983)142 号文件,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
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 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附件: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略)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5附件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 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工作需要 ”主要应考虑其在延 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 ”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6四、《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一般系指:国家 统一颁发的各种奖 (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五、在《暂行规定》下达之前,已经退休的高级专家,凡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而又尚未享受这种待遇的,可从《暂行规定》下达之日起,相应提高他们的退休费比例六、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暂缓离休退休的手续时,所在单位须分别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
七、有关审批手续:(一)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二)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比例,须严格按《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的规定办理;(三)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7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八、《暂行规定》是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高级专家的特点,对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年龄、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等方面做了一些规定因此,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其他条件、待遇等,仍按国家干部离、退休统一规定执行九、为了加强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这项工作十、军队系统中无军籍的高级专家,可参照《暂行规定》执行十一、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根据《暂行规定》和本《说明》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人事部备案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二:8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 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2 号文《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一、本《通知》只适用于以下范围: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在《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 ”,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身体能够坚 持正常工作 ”,系指身体健康,能 坚持八小时工作三、要严格审批手续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表附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9四、本《通知》也适用于上述人员中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 号10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
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在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 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 系指《国 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 ”或“待授” 的人员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86)国科发干字 0281 号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国务院曾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 发(1983)41 号]为了有利于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国务院又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 为了更好 贯彻国务院这两个文件,做好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工作,现对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国发(1986)26 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
文件规定“凡建国前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 ,系指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建国前已作过专业技术工作的(包括技术工人工作),不分工作地点在国内还是国外,不分所在社会的制度性质,不分工作单位是国营、私营还是个体开业的,不分工作时间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可列入本条文规定的范围文件规定“一九八六已 满六十周岁” ,系指到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已日已满或超过六十周岁的高级专家(不分男女)对“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 ,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有个别系统在当时尚未制定职称系列,或虽然有职称系列尚未评定高级职称,为12此,凡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本人工资级别已相当于技术六级以上,并按高级知识分子待遇对待的,可列入本条文规定的范围另外,按高级知识分子待遇对待的,可列入本条文规定的范围另外,国发(1983)141 号文件没有把具备高级职称的体育教练员列入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范围内,现可列入国发(1986)26 号文件所规定的高级专家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