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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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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姜泥
  • 文档编号:261699826
  • 上传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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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附件 1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第三条【资格设置】 国家设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四条第四条【资格分级】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人、高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人2 个级别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不动产登2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英文译为:Real EstateRegistration Agent第五条第五条【从业范围】 通过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水流、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 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第六条【组织架构】 自然资源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第七条【组织方式】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 1 次第八条第八条【监督指导】 自然资源部对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等第九条第九条【组织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3人协会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等第十条第十条 【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法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自然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违规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三章 职业能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守法守规】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开展业务前提】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在登记代理活动中,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为前提,独立、公正地代理登记业务4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职业能力】 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表明其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能力:(一)代理登记申请、确权指界、地籍调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二)收集、整理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三)协助权利人办理权属争议相关事项;(四)依法查询登记资料、查证产权;(五)提供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六)提供整合和整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开发建设和升级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库等服务;(七)与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受托事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继续教育】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接受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组织等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设立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登记前提】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依托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行业协会职责】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5记代理人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制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行业自律】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职称挂钩】 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中的学历和年限条件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其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本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新老衔接】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 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人发 2002 116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6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5 66 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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