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docx
11页73/78防污公约附则I统一解释本统一解释中使用了下列简称:1. 73/78防污公约一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 约》2.规则——73/7防污公约附则I中的各条规则3.IOPP证书——《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4.SBT——专用压载舱5.CBT——清洁压载舱6.COW—— 原油洗舱系统7.IGS——惰性气体系统8.PL——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9.H——73/78防污公约生效日期(见两年1.定义第 1(1)条1A.0油'的定义,因此,删去原解释(见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附录II)油碎布处理1A.0.2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指南中所指的油碎布应按照附则V和该指南中的 程序处理第 1(4)条1.0油船的定义1.0.1按经修订的S0LAS74第II-1章3.20条所定义的气体运输船,当其全船或部 分散运油时,应如 1(4)条所定义的油船处理第 1(6)1(26)1.1油船的定义 1.0.1第1(6)和1(26)条分别对“新船”和“新油船”所下定义应解释为, 属于这两款的(a)、(b)、(c)、(d)、(i)、(d) (ii 或(d) (iii )中所列的任何一类船舶,应认为是新船或油船。
1.2交船期预想不到的延迟 1.2.1就第1(6)、1(26)和24条关于“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定义而言, 是在这些规定的日期之前订立建造合同(或安放龙骨)及交船,但是由于造船者 及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得不延迟到所订日期之后交船的船舶, 主管机关可视为“现有船舶”对于这类船舶,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对待1.2.2重要的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延迟而在所订日期之后交船、且主管机关允许 作为现有船舶对待的船舶,港口国应同样予以接受为保证这一点,建议各主管 机关在考虑这类船舶申请时,遵循以下做法:.1 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深入地考虑这类申请在此过程中,如船舶建 造于某一外国,主管机关可要求造船国主管当局提出一份正式报告,说明延迟是 由于建造者和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所造成的;.2 根据此种申请某船被视作现有船舶时,该船的《防止油污证书》应予签注,以表明该船已被主管机关认可现有船舶;.3 各主管当局应向本组织报告船舶的身分,及该船被认可为现有船舶的理 由第 1(8)条1.3 重大改建1.3.1确定适用于附则I规定的载重吨,指油船在勘划载重线时所定的载重吨 如因改变载重吨而重定载重线但船舶结构不作改变时,这种载重线的改变带来的 不能载重吨的较大变化,不能被解释为第1 (8)条所定的重大改建。
但《IOPP证 书》应仅写入一种载重吨,并于每次重定载重线时修改载重吨1.3.2如 —艘40000载重吨及以上符合COW要求的现有油船改变货种装运成品油, 则该船需要改建CBT或SBT,并重发《IOPP证书》(见以下4.5),这种改建不得认 为是第1 (8)规定的重大改建1. 3. 3仅用于储存油的油船,以后被用于运油,这种职能的改变不应认为第1 (8 )条中规定的“重大改建”1.3.4现有油船改建成混装船,或去掉—个货舱横段以改短油船,即构成第1 ( 8)条中所规定的“重大改建”1.3.5现有油船增加—个货舱横段而改建为专用压载舱,仅在其增加了船舶运 载能力时,才构成第1 (8)条中所规定的“重大改建”第 1(7)条1.4“专舱压载”的定义1.4.1专舱压载系统根据第1(17)条的要求,应是“与货油和燃油系统完全隔 绝”的系统但是应通过—可移动凸缘管与—货泵相连接,在紧急时排放专舱压 载水在这种情况下,专舱压载的连接上应装有止回阀,以防止油类进入专用压 载舱可移动凸缘管应布置在泵舱中明显的位置,其附近应长期显著地张贴限制 其使用的说明1.4.2如果货油或燃油管穿过压载舱,以及压载管穿过货油或燃油舱,滑行式接 头在用于管道延伸之目的。
该解释适用于1992年7月1日或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 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第3条1.5等效物1.5.1按第3条规定,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作为附则I要求的等效物而 由主管机关认可时,这种认可应包括A«393 (X)决议规定的那种防污设备的等 效物的型式认可,允许此种型式认可的主管机关,应按第3(2)条规定,将等效 物的细节(包括作为等效认可基础的测试结果)通知本组织1.5.2关于第3(2)条中“适当的行动(如需要的话)”—词,任何公约缔约国 对另—缔约国提出的等效如有意见时,应将意见通知本组织以及在本组织将此种 等效通知所有缔约国之—后—年以内允许此种等效的缔约国对等效持有意见的 缔约国应说明其意见是否与船舶进入其港口有关第 4 (1) (c)和 4 (3) (b)条1A 检验和检查1A.1对不要求持有《IOPP证书》船舶的期间和年度检验第4 (1) (c)和4 (3) (b)条是否适用于不要求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应由主管机关确定2 证书 第5条及其他2.0生效之日 2.0.1在实施《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时,“ 本公约生效之日”一词应解释为73/78防污公约的生效之日,即1983年10月2日。
第 5、 13、 13E 条2.1确定油船类别2.1.1《IOPP证书》上应写明油船是原油油船”成品油油船,或原油/ 成品油油船”另外,第13至13E条对新的和现有的原油油船”0成品油油船 ”勺要求是有区别的,《IOPP证书》应记录其符合规定不同类别的油船获准装 运的油类见下述条文:.1 原油/成品油油船,可装运原油或成品油,或两者同时装运.2 原油油船,可装运原油,但禁止装运成品油.3 成品油油船,可装运成品油,但禁止装运原油2.1.2在根据符合SBT、PL、CBT和COW的要求确定记入《IOPP证书》的油船类别 时,必须应用下列标准2.1.3 200(载重吨以下的新油船 这种油船可定为“原油/成品油船”2.1.4 2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符合SBT+PL+COW要求的,可定为原油/成品油油船”符合SBT +PL要求,但不符合COW要求的,应定为成品油油船”2000(载重吨及以上但在30000载重吨以下未设有SBT +PL的油船,应定 为“成品油油船”2.1.5 700载0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符合SBT要求的这类油船可定为原油/成品油油船”2.1.6 400(载重吨以下的现有油船 这类油船可定为“原油/成品油油船”。
2.1.7 4000载0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符合SBT要求的油船可定为原油/成品油油船”仅符合COW要求的油船应定为原油油船”符合CBT要求的油船定为原油/成品油油船”这种规定的有效期,至《IOPP证书》期满之日为止;对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 油船来说,应为“+2”对40000载重吨及以上、70000载重吨以下的油船来说第42条 半封闭救生艇本条之5现有文字改为: “5如救生艇内装有固定式双向甚高频无线设备,则应安装在足以容纳该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的舱室内如救生艇的构造有主管机关感到满意的遮蔽处所 ,则可以不要求独立舱室第IV章第IV章现有条文用下述条文替代:无线电通信部分通则 A第1条适用范围1 本章适用于一切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及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2 本章不适用于在北美洲五大湖及其东至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拉姆特船 闸下游出口处为止的相连水域和支流内航行的船舶,而该船舶在其它情况下应适用本规则3 在本章范围内:.1“建造船舶”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2“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2.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2.1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 ,比较小者为准。
4 每艘船舶应在不迟于1993年8 月1 日符合第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要求5 在符合本条之4的条件下,对1995年2月1日期间内:•1 在 1992 年 2 月 1 日至 1999 年 2 月 1 日期间内:• 1.1符合本章所有适用的要求;或• 1.2符合1992年2月1日前生效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V章 的一切适用要求;和•2 在1992年2月1日以后,符合本章一切适用的要求6 在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每艘船舶都应符合本章一切适用的要求7 本章的规定不得妨碍遇险中的任何船舶、救生艇筏或遇险人员自行采用任何方 法引起注意,以表明其位置并获得援助第2条 名词和定义1 在本章范围内,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系指从船舶通常的驾驶位置进行的船舶之间的安 全通信•2“连续值班”系指有关的无线电值班不应中断,除非当船舶接收能力由于 自身通信被减弱或阻塞时,或当设备处于定期维修或检查时,而引起简短间隔• 3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 ”系指使用数码使一无线电台与另一电台或一 组电台建立联系传递信息并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 )有关建议案的一 种技术。
• 4直接印字电报”系指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 )有关建议案的 自动电报技术•5“一般无线电通信”系指通过无线电进行的除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以外 的业务和公共通信业务• 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 ) ”系指按1976年9月3日通过的《国际海 事卫星组织公约》成立的组织• 7国际奈伏泰斯业务(国际NAVTEX ) ”系指在518KHZ上使用窄带直接印字 电报手段用英语协调广播和自动接收海上安全信息•8“定位”系指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或人员 •9“海上安全信息”系指航行和气象警告、气象预报和其它对船舶广播的安 全有关的紧急通信•10“极轨道卫星业务”系指用极轨道卫星接收和转播发自卫星紧急无线电 示位标的遇险报警并提供其位置的业务•11“无线电规则”系指在任何时候生效的最新《国际电信公约》附件或认 为将作为附件的无线电规则• 12 AV<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 )岸台 的无线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13“A/〈2>海区”系指除AV<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 力的中频(MF )岸台的无线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
14“V〈3>海区”系指除AV<1>和AV〈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 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15“V〈4 >海区”系指除AV〈1〉、A V<2〉和A V<3 >海区以外的区域2 所有其它用于本章并在无线电规则内已定义的名词和缩略语,其含义与该规则 的定义相同第3条 免除1 虽然缔约国政府不背离本章的要求是极其必要的,但主管机关可准许个别船舶 部分地或有条件地免除第7条至条11条的规定,只要:.1 此类船舶符合第4条的功能要求;和.2 主管机关已考虑到此类免除对所有船舶安全业务总效率的影响2 按本条之1所给予的免除,仅适用于下列情况:.1 如影响安全的条件致使完全适用第7条至第1 1条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2 在例外情况下,船舶在规定的营运的劳动海区外进行单次航行;或.3 在1999年2月1日前,船舶将在第1条所述实施本章要求规定日期后的两 年内永久退役3 各主管机关应于每年1月1日后,尽快向本组织提交一份上一年度内按本条之1 和2所有核准免除的报告,并阐明核准免除的理由。
